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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高
公路
大桥
安全
运营
管理制度
范文
学海无涯
高速公路长大桥遂平安运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级公路〕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工作,提高长大桥隧的平安保障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参照交通部“公路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收费公路治理局治理和监管的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的平安运营治理。
第三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备平安,狠抓应急治理,强化通行治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隧的平安运营治理工作。
第四条 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应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照治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那么,保证长大桥隧平安运转。
第五条 收费公路运营治理单位,应高度注重长大桥隧的平安运营治理工作,采取科学有效的治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长大桥隧及时组织施行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平安。
第六条 长大桥隧平安运营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治理〞。黑龙江省收费公路治理局是省内高速公路长大桥隧的治理机构,检查、监视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平安运营治理。
第七条 各收费公路运营治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是平安运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施行长大桥隧的平安运营治理,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平安消费和公路桥隧运营治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标准,对桥隧进展养护和治理,努力确保桥隧平安畅通;
〔二〕建立健全桥隧平安运营治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养桥隧特点的技术平安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收专业机构参与长大桥隧的技术平安评价、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负责搜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桥隧勘测、设计、维护、运营、平安监测和其它有关平安运营治理的材料或数据,建立、维护桥隧平安技术档案和运营治理数据库;
〔五〕负责开展桥隧巡查、构造检查和日常维护、平安情况监测等平安治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祸、突发事件特点的应急预案,与地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亲切的合作机制,及时更新相关应急救援报告、救援联络方式,定期请示相关部门支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定期对桥隧平安监测仪器和设备进展检查、标定,保证监测仪器和设备可靠运转;
〔八〕组织施行桥隧的维护加固、更新改造和平安隐患治理;
〔九〕遇有紧急事件,及时搜集信息并向上级治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救助受困车辆和人员,为相关专业救助队伍施救制造有力条件;
〔十〕定期组织桥隧平安运营治理人员技术培训。
〔十一〕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峻打击长大桥隧上〔内〕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违犯交通治理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收费公路运营治理单位要做好与地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演练顺利进展,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视检查,确保各项治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九条 对及时觉察并排除长大桥隧平安隐患、举报或者制止阻碍长大桥隧平安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各收费公路运营治理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运营平安治理
第十条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展交工验收,并向有关治理机构和管养单位移交相关技术材料。未经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平安附属设备,平安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鲜明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的职责和平安运营治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要落实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平安治理制度要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平安运营治理人员进展平安专业培训。水上大桥、特大型桥梁管养单位所配置的水上平安治理人员还应当按规定接受特别培训。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治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备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展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备架设管线的,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公路治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展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平安隐患;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备上〔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备进展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挪动附属设备;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备、阻碍运营平安的行为。
第十五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恪守交通规那么,不得违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进入隧道,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应按照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平安设备,做到完好、齐全、醒目。同时,要在长大桥隧入口前设立“动态禁入〞标志,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车辆不再进入桥隧,并能在紧急情况时往对向车道掉头平安驶离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转平安。遇有自然灾祸、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峻阻碍长大桥隧运营平安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隧。
第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备平安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必须经治理机构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道路、方式和时速通过。阻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在特种车辆经批准通行长大桥梁时,管养单位应当做好技术审核、通行引导,以及车辆通行前和通行期间桥梁构造情况的检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桥梁平安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边缘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大桥管养单位应按照大桥的规模、构造、桥址环境等情况合理划定大桥平安保护区范围,及时设置标识桥梁平安保护区范围的界桩、界标。
第二十条 大型桥梁平安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桥梁平安的作业;
〔二〕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鱼、系缆、泊船;
〔四〕其他危及桥梁平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设置并完善桥梁防撞设备、监控设备、助航标志等平安设备,确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桥梁管养单位,应当按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舶通航治理工作。遇有航道变化、助航标志或设备受损的情况,管养单位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进展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船舶通过大型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按照航标设置、航道标准和船舶通行标准要求通行,并恪守以下规定。
〔一〕 在船舶监控系统〔VTS〕覆盖区内,船舶应恪守VTS的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本船的船位及动态,接受并服从VTS中心的监控和治理;
〔二〕 船舶进入大型桥梁所在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进展严格检查,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落实平安措施,确保平安通过;
〔三〕 应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尽早与相关治理机构及过往船舶获得联络,确保平安通行;
〔四〕通过大型桥梁所属水域的船舶,互相之间应保持平安间隔,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五〕应按照大型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留足平安系数。船队通过大桥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治理部门以航行通告的方式发布。出现能见度不良、风力超过六级、大桥水域航道或航标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况时,禁止船舶通行。装载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间通过大桥所属水域。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按照运营平安治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觉察平安隐患,并尽快排除。
〔一〕装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加强长大桥隧沿线、桥梁平安保护区内的日常平安巡查,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备的行为;
〔二〕采取挪动或固定方式,对过往车辆进展必要的平安检查,确保通行平安。
第三章 设备平安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进展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应建立符合本身特点的养护治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理解构造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治理机构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