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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试论
我国
现行
土地
制度
问题
完善
试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试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土地资源配置是经济开展的永恒主题,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开展的主要资源。要处理好经济开展与土地资源可持续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完善的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是社会影响整体的一项根本制度,土地制度的改革跟中国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开展息息相关。本文拟从20世纪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与现状着手,深入了解现行土地制度,从土地立法、土地利用效率、耕地资源的角度分析现行土地制度的问题,对土地利用规划、征地制度以及耕地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土地制度;效率;非农化;耕地保护
Abstract: Allocation of land resources is the eternal them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land resources is the main resource for huma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roperly hand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ustainable land resources between land must establish a sound system. Land system is a basic system of social global, reform the land system of things related to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is paper intends to start from the 20th century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land reform system,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land system, legislation from the land, land use efficiency point of view,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of existing arable land resources system, land use planning, land systems and farmland protection system to give my personal opinion on.
Keyword: Land system; efficiency; nonagricultural; farmland protection
目 录
关键词
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历程与现状概述
(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历程
(二)我国土地制度现状
二、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土地立法总体规划
(二)土地要素利用效率较低
(三)土地过速非农化
三、完善我国土地制度的根本对策初探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升规划法律效力
(二)完善征地制度,增大征地本钱,制衡政府权力滥用
(三)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与措施
(四)针对土地法律方面,加强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
土地作为自然资源为人类生存提供必需品,作为资产为城市开展提供资金,作为资本又可拍卖,可以作为抵押贷款,其与人类的生存开展息息相关。土地利用效率与配置方式不仅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社会开展的质量,更是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计的实现。中国正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为我国的城市化、工业化与经济开展都作出了重大的奉献。然而在这个与时俱进的时代,要保持经济开展的可持续,必须不断地改革创新适应中国的开展趋势,本文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的了解,分析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实行效果及其存在的问题,就完善我国土地制度提出个人的意见。
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历程与现状概述
(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历程
20世纪初的中国,社会矛盾及其锋利,政局变幻莫测、民不聊生,当时在中国实行的是极其不合理的封建土地占有制,农村土地高度集中在地主、富农的手中,而中农、贫农长期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状态之下。然而当时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农业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不公平的土地制度造成人民贫困,农业生产落后从而导致整个社会贫穷落后。在这样的背景与下,中国共产党意识到了土地革命的必要性,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改革。第一次土地改革提出了明确的土地纲领,认为没收地主、军阀、官僚的土地交给农民是最终的目的,公布了一系列的土地法。1947年我党起草公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土地制度史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同意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挑肥减瘦,使全乡村人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彻底改变了原本的封建土地制度,对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分配制度。这在当时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改变,绝对的平均主义对农民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激发了广阔农民生产的热情。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总结土地改革经验的根底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一阶段的土地制度分为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四局部。关于第一次土地变革的性质,许多学者认为其导致了新中国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实际上农民并没有真正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是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所谓的“耕者有其田〞是为了实现资产阶级土地国有制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共产主义目标,消除封建主义土地私有制,使土地合理分配和充分利用。土地改革之后,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等生产资料,但由于农村生产力极其落后,生产资料十分匮乏,走合作经营的道理成为了必然的选择,195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高级合作社运动。高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原那么。先进的合作改变了原有的土地制度的性质,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为共同劳动集体组织的建立奠定了根底。在农村合作化运动中,人民公社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了。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人民公社的规定,进一步整顿这些法规政策,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根底。土地改革后,给农民的土地权利,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被剥夺,农民从政府得到的土地重新回到了集体。在人民公社制度下,从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变革为土地集体所有制,其实质是建立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土地集体经营只是一种土地利用形式。从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经历了渐进性的变化过程。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指出,人民公社将继续稳步实施三级所有,队为根底的制度,致力于开展农村生产力。尽管决议的主题基调仍是坚持原来的体制,但对“包产到户〞开了一个口子。1982年,中央发出第一个“一号文件〞,突破了传统的体制框架,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一号文件之后中央又连续制定了几个重要文件,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从根本上废除了封建私有和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进入80年代后,我国法制建设的春天来临,立法体制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各种标准土地秩序的法律和法规陆续出台。
(二)我国土地制度现状
经历了几次土地变革之后,新中国的土地立法从无到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立法体系。宪法在第9、10条确定了我国土地的国有制度以及全民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本范围。我国土地制度从原先的封建私有与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变为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人民对国有、集体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于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改变财产的所有者,而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我国唯一的国家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公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不能改变的。因此该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土地不能买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任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样便使得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受侵犯,同时也保护了我国的耕地资源。可以看出我国的土地制度在城乡分割上表现地特别明显,这与其他多数国家不同。城市和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者不完全一致,在立法上更侧重于农村土地问题。
除了宪法的规定以外,民法通那么等一系列立法当中对土地的所有权制度和权利内容均作了较为详细的分解。同时,还以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确定了我国土地立法的根本框架,建立了我国主要的土地制度。比方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度、建设用地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市场制度、土地赋税制度等。首先,在土地的综合管理上,对土地的使用,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对于土地的用途,进行总体规划与编制,划分建设用地、农用地盒未利用地,从而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的保护,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包括耕地占有补偿制度、禁止耕田闲置、荒芜制度等;水土保持和兔纸改良方面,建立土地整理和复垦制度、防沙治沙及水土保持制度;土地执法监督方面,规定了土地执法监督部门的职责、检查措施以及违法者的责任。在土地利用方面,城市与农村采取不同的制度。对于城市土地,第一是制定城市土地的规划,第二是对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例如建设用地范围管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三是房地产开发和交易制度,四是土地征用制度。对于农村土地,主要是关于耕地保护与土地承包方面的制度,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在土地资源保护方面,对因采矿破坏耕地、草原、林地应复垦利用或植树种草的情况,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区被破坏土地必须及时复垦利用、植树种草,保护土地;刑法对土地利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刑法专门规定环境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土地利用中用地主体如果因为不负责任对土地资源造成不可修复的永久破坏,到达环境重大责任事故的定罪标准,就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制度、土地整理和复垦制度、水土保持制度等。
与中央立法相照应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其他具有立法权的城市与地区也从上位法的规定及原那么出发,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土地立法体系。针对这一情况,有人宣称“我国土地管理已经完全进入法制轨道〞,然而没有一项制度是完美的,我国的土地制度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
二、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土地立法总体规划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 2 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然而在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中,往往没有根据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改革所面临的新形势进行科学的预测,也从未编制过土地立法规划。一直以来,我国的土地立法一直遵循着“走一步,看一步〞的思路。有人指出“我国的土地立法遵循‘先有实践——再有政策——最后制定法律’的传统模式,久而久之那么形成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习惯定势,具有明显的不适应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尚不成熟的土地问题’或是‘需要提前预防的土地问题’通常予以排斥,并以其既存的立法势力干扰和阻止土地立法创新的实现〞这十分形象地说明了我国土地立法一路以来存在的问题,由于在立法思路上一直都是先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没有一个一以贯之的知道思想和长远规划,遇到问题只能临时再针对这个问题立一个法,这使得立法经常比实践落后,立法效果往往没有提前规划来得好。我国从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到现在,土地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