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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现行
夫妻
财产
制度
事实
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
内容: 本文以2023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根底,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那么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个人特有财产制 非常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著。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根底。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23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开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一〕概念与种类 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局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各国由于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影响,在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又各不相同。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开展而不断变化,就当代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有着多种形式。对其从不同角度可作以下分类: 1、从各国关于夫妻财产的立法形式来划分,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 〔1〕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具体说,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各自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如日本采用分别财产制作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我国台湾地区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等。 〔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的形式。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妆怒制。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适用。 〔1〕统一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理论根底之上的财产制。即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财产制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1804年拿破仑法典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予以规定。现今瑞士民法将其附加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 〔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财产联合一起由夫管理。这种制度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已开始注重妇女权益、讲究男女平等。瑞士民法典中称之为夫妻财产合并制,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采用其为法定财产制。 〔3〕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局部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承当义务,婚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财产制度。依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如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列为约定财产制等。 〔4〕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独立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该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将其财产以契约形式交另一方管理,也不排斥双方有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少数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也有局部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 〔5〕妆怒制,是关于怒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等的法律制度。妆怒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妆怒制影响深远,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等,曾经或仍在法律中规定妆怒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不同,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作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分类。 〔1〕通常法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即属此类,我国的婚姻法中就有此类法定财制的规定,见其第19条第1款规定。 〔2〕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该制度是对通常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一个开展变化的过程。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且允许夫妻财产可自由约定,也就是说: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即依2023年婚姻法修正案作出的规定,有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也是我国婚姻法学界对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共同财产制,在我国专指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该制度内容上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开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根底。婚姻法修改时期,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有77.1%的人同意上述规定。 2、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对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制度。它排斥任何形式的夫妻共有,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该由其本人管理、使用和收益;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它是我国2023年对婚姻法修改时新增设的一项夫妻财产制度。 3、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依照民事法律的根本精神,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只要约定合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是现代社会夫妻财产制度开展的趋势,体现了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强调财产所有者独立的支配权。我国现行婚姻法扩大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加强了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中得到的完善及其意义 〔一〕 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开展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日益提高,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日益丰富,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缺乏以调适日益变化的夫妻财产关系。顺应时代的开展和客观的需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组成局部需完善。因此,2023年的新婚姻法在综合原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根底上,同时参考婚姻法修正案反响的意见及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使其相关规定更具体全面且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形成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1、明确了共有财产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说明,我国在夫妻共有财产上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它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有简单化、平均化倾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财产日益丰富多样化,该规定的弊端也显现。即对共有财产范围规定的不明确,使之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进而无视了夫妻一方的独立性,无法满足各自权益要求。而新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规定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有重大进步。它以列举式和概括性规定具体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共同财产的条件,即解决了其既得利益的规属问题。此项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其作为我国法定财产制的主导地位不变。 2、明确界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了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我国1950年婚姻法均未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但在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中可推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且对婚后财产可约定为个人所有。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专属个人专有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再次成认夫妻双方的某些财产为其特有财产。新婚姻法将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正式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该法第18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且,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就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当利益。可见,新婚姻法满足了个人特殊经济生活要求,划定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夫妻财产权益纠纷;它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了。 3、补充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得到的正式确立,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出台,原是为适应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人们对财产制的要求,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最终确保夫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财产,维护交易安全及第三人权益。但该法中的规定过于自由宽泛,使得法律适用不当、立法本意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婚姻法趋利避害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单列一条进行专门具体规定,即第19条。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为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约定的种类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局部共同、局部特有;约定的效力及于夫妻双方,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还作了救济措施规定,即无约定或约定无效适用法定。这样一来,夫妻处理财产的自主权利得到尊重,交易安全和第三人权益也得到了维护,也防止了夫妻间订立不公平财产协议。 4、完善了离婚时夫妻各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新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考虑了我国目前农村的现实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第39条第2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