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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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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民事诉讼 当事人 陈述 制度 完善
摘 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因其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而得到重视,当事人陈述作为当事人程序权利和表达权的集中表达,在促进案件事实发现、保障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具有无可比较的作用,然而立法虽然肯定性的将当事人陈述规定为法定民事证据形式,但实践中却缺少相应的适用标准,此外,其证据性质和地位、证明价值仍是学界争议的热点,众说纷纭,难达一致,考虑以上问题的凸显,本文在综合运用各种分析考察、比照研究方法的根底上,全面的对当事人陈述的根本原理概述、立法脉络、域外的证人作证、询问当事人制度规定进行了探究, 拟提出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改良与完善建议。 关键词:当事人陈述;询问当事人;证人作证 Abstract In China's civil litigation, a party rights because of its attention to subject position in the litigation, the parties statements as a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the program right and the right to express, in the case facts found to promote, protect the rights of litigation, has the incomparable role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 but although affirmative will legislation concerned state regulations for the legal civil evidence form, but practice is the lack of corresponding applicable specifications, in addition, the evidence the nature and status, value is still the hot spot of the academic dispute, opinions vary, difficult to reach agreement, considering the problem above, Based on the comprehensive use of various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investigation, comparison research method, a comprehensive statement overview of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parties, legislative context, outside of the witness to testify, question the parties conducted to explore the system of regulation, intends to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f improve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lient presentation system in China. Keywords: Statement of the parties; Ask the parties; The witness to testify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III 第1章 绪 论 1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 1.1.1 课题研究背景 1 1.1.2 课题研究意义 1 1.2 课题研究现状 2 1.2.1 国内研究现状 2 1.2.2 国外研究现状 3 1.3 课题研究的根本思路与方法 3 1.3.1 课题研究的根本思路 3 1.3.2 课题研究的方法 4 第2章 我国当事人陈述概述 5 2.1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分类 5 2.1.1 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5 2.1.2 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5 2.2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性质与功能 6 2.2.1 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性质 6 2.2.2 当事人陈述的功能 7 第3章 我国当事人陈述的立法概况与制度缺陷 8 3.1 我国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的立法概况 8 3.2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的缺陷 8 3.2.1 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性质和地位不明 8 3.2.2 当事人陈述的适用缺乏标准性 9 3.2.3 自认制度尚不完善 9 3.2.4 当事人陈述的制约和惩罚缺乏 10 第4章 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11 4.1 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考察 11 4.1.1 当事人作证的证据性质与功能 11 4.1.2 当事人作证具体适用程序 11 4.2 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陈述制度的考察 12 4.2.1 询问当事人的证据性质与功能 12 4.2.2 询问当事人的具体适用程序 12 4.3 域外当事人陈述相关制度的借鉴 13 第5章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完善的进路 14 5.1 明确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性质与地位 14 5.2 标准当事人陈述的适用规那么 14 5.3 完善自认等配套规那么 15 5.4 完善当事人陈述的有效制约与处分机制 15 结 论 16 参考文献 17 致 谢 18 第1章 绪 论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课题研究背景 我国民事诉讼法调整平等主体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提起的诉讼,在这当中,当事人具有推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力量和作用,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应当重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而这种所谓的“重视〞的方式有很多种,如规定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申请保全、请求调解、自愿和解、进行辩论、上诉和申诉等权利,其中我国民事诉讼法格外重视对当事人表达权,不仅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具有证据属性,而且在庭前准备和庭审阶段的所进行的事实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活动中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表达的权利。在域外,当事人陈述也被重视,大陆法系国家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影响,通过由法官依职权主导的当事人询问制度,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予以审查,而英美法系国家那么确认了当事人的证人地位,将其陈述赋予了证人证言的证据性质和证明效力,保障了当事人的表达权。 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中就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地位,并规定了法庭调查的第一顺序位置,但直到2023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才增加了对当事人陈述的标准性要求,即当事人在陈述时,应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进行宣誓并签署保证书,但从当事人陈述制度的立法体系上看,这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它不仅没有对当事人陈述的内涵、证据性质、证明价值进行说明,而且在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方式及虚假惩戒措施等内容上也没有制度化规定,这也导致了很多国内很多学者在当事人陈述的含义性质、理论根底、证据性界定、证明价值、改良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剧烈的讨论,本文在吸收国内众多学者研究成果的根底上,结合国内相关立法和国外相关制度的实践情况,对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做全面的探究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和改良建议。 1.1.2 课题研究意义 就当事人陈述制度本身而言,对其概念特点、分类及证据性质、证明价值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有利于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从标准性角度确实的将其作为一项证据制度予以确立,以上问题都是必须提前明确和解决的,以便为其取证、审查、质证、认证打下根底,最终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此外,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还能增强其作为证据阐述案件事实的功能,当事人陈述所表达的内容多为亲身经历,对案件的描述更为细致直面,能够很快的帮助法官判断案件的根本情况和法律关系开展脉络,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形成心证,能够大大提高司法诉讼效率。 1.2 课题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当事人陈述制度的研究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最初还没有确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和属性时,学者偏向于将其放置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框架下去研究,而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分配举证责任,同时也被视为当事人最根本的权利予以保障,后来最高检2023年以后出台了相关规定,学者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得以重视,如2023年学者李莉在论当事人的陈述一文中将当事人陈述视作一种“补充性〞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存在,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司法实践的纵深开展,学者们的眼光也逐渐转向完整的制度体系构建上,如2023年学者张嘉军、周时文在其论当事人陈述制度的改革中阐述了当时该制度存在的含义不清、功能缺失、地位不明等问题,又如王福华教授的当事人陈述的制度化处理着重分析当事人陈述证据上的角色定位及实践中的缺陷问题,李浩教授在其当事人陈述:比较、借鉴与重构中通过考察英美法、德奥日等过的相关制度,就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地位、证明力、真实性保障等做了深入探讨。 从2023年起,根本上每年相关的研究文献只有30-40篇,数量上产出还算客观,但内容上侧重性较差,除少数几篇核心期刊外,其他报纸期刊所载内容根本一致,即所反映出的当事人陈述的司法实践问题如出一辙,而绝大多数硕士论文也是模式统一,体系类似,综合来看,学者们着重研究的问题主要表达为当事人陈述的具体内涵、证据地位、证明价值,取证、质证、认证程序等方面的缺陷,笔者虽然借鉴了很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但在撰写本文时,最大的特色就是结合了最近法条,详细分析了相关立法脉络的立法价值取向,并深入融合了最新的司法实践成果,希望能就目前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善建议。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并没有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但主要国家都有与类似的制度,如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作证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询问当事人制度。综合分析来看,国外立法和学者研究都将重心放在“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性质界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价值〞等问题上,两大法系都比较重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但对待的态度上却截然不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证据方法,仅对待证事实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而非直接作为证据,即使在没有其他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陈述也只是作为补充性证据予以确认,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那么倾向于将当事人作为证人予以看待,其与证人一样,有如实作证和愿意接受相应惩罚制约的义务,需要就其所知道的案情,向法庭做陈述,并将作为独立证据予以审查认定。除此之外,在证明价值及自认效力上,两大法系也不尽相同,不过在“自证其罪〞问题上,各国还是比较倾向于保障当事人有拒绝做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陈述的权利。 综合来看,无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对当事人陈述的重要性予以认可,也或多或少给予了其一定适用空间,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现状,大有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的倾向,因此两大法系相关制度无论从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层面,有利于完善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对我国有着借鉴意义。  课题研究的根本思路与方法  课题研究的根本思路 首先,“论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完善〞这一可以主要来源于导师的推荐,但笔者在接触了大量法律资料,查阅了相关的参考文献后,确实发现了对该课题进行研究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当下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需求的不匹配问题突出,严重制约着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陈述权利的保障和证据作用的发挥,因此研究该课题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其次,在研究前,笔者做了周密的研究方案和策略。在选题确实定上,通过查阅法条和司法解释以及两高的相关规定,了解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目前的法律标准现状,结合各地的报纸和期刊,探析最近几年司法实践的现状,虽然看法条很难直接发现深层问题,但起码可以反映出该制度在法律框架中的性质、地位以及是否成制度体系,之后,再结合司法实践和先前学者关于该局部的论述,就可以大致判断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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