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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农村土地
征收
补偿
制度
存在
问题
对策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 业: 法律
姓 名: 郭海燕
准考证号:
论文题目: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
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3年 3月 10日
论文评语:
论文建议成绩:
评审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论文综合成绩:
辩论组长签名: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自考办意见:
目 录
内容…………………………………………………………………………… 1
一、绪论………………………………………………………………………………2
〔一〕研究背景…………………………………………………………………2
〔二〕研究意义…………………………………………………………………3
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根本理论……………………………………………………4
〔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念…………………………………………………4
〔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特征…………………………………………………4
〔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5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6
〔一〕完善法律程序,明确补偿原那么…………………………………………7
〔二〕提高补偿标准,拓宽补偿范围…………………………………………7
〔三〕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多样化的建立………………………………………8
〔四〕完善失地农民的根本生活保障机制……………………………………9
四、结论……………………………………………………………………………10
参考文献……………………………………………………………………………12
论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建设用地需求量急速上升,各地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使得土地的供求矛盾日益严重。然而,政府为了开展城市化,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征收,由于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有些地方发生滥占耕地、土地违法的案件,本已稀缺的土地资源的消耗,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高,生活保障农民征地前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后,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有大量的失地农民上访的案件产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开展和团结稳定。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符合农民的长远利益,已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被征地农民;权利保护
一、绪论
〔一〕 研究背景
土地是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它不仅是资源的国家战略储藏,也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开展的物质根底,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然而,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是稀缺的,不能给人无限的使用,所以很难防止冲突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社会开展需求。目前,中国经济开展速度不断加快和人口的增长日益显著,导致稀缺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珍贵,并通过征收的农村集体用地,然后运用一定的方法将其转变为建设用地已经成为盘活土地的主要新方法。因此,土地征收补偿受到了了全社会的热烈讨论和关注。对农民来说,土地具有双重功能,不仅是他们生存的重要生存资料,而且来源于农民根底生活保证。然而,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业用地在周边地区的城市和城镇被征收,对城市规划区范围不断扩大,建设用地需求急剧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民,尤其是城郊农民“率先〞失去了土地。被征收土地农民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别的群体,其数量不断扩大,没有土地作为劳动对象,他们就等于没有了工作,生活经济来源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不能享受各类社会保障的城镇居民,同时由于中国的失地农民补偿不完善或不合理,导致被征地农民感觉到了生活的恐慌,从而导致因征收农村土地而产生的纠纷不断递增,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干扰我国社会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的隐患成分,而且也成为了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有史以来,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都依靠土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开始于农村实施,也在农村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它的原因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存在经济利益的农民和土地关系的变化。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快速开展,已经进入了补贴农业,城市与农村共同开展的阶段,大量的农村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不可防止的造成了土地的资源和其他相应的资源向城市流转。当然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对土地的适度需求是合理的,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必须认识到土地对于农民生存具有重大意义。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和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是反映在公益性征地不突出,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往往处于被动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又过低,以至于引起被征地农民的不满与抗议,甚至屡次出现了极端恶性抵抗现象,因此造成了农民和征地者之间的矛盾和社会不稳定,而且这种情况还在不断加剧。
中国的方案经济时期,城市和农村的除了在管理体制和社会经济不同,两个“分区模式〞之间的二元结构的形成。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到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的建立,并在运用中得到不断的完善,逐渐打破城市和农村分割开来的局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城乡二元结构的分区模式还是大量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城市化,第一表现在低水平的城市化状况制约了城市化效益的产生,另一个标志是社会开展与城市化进程不协调,还有粗放型的政府主导特征。在城市扩张的土地制度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农民,失地,被迫承受双重利益损失的损失,使失地农民的困境更加显现,城市化所带来的成果没有被所有的失地农民享受[1]。
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为一项土地管理的根本制度,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开展提供大量的建设用地,与广阔农民的切身权益相关,关系到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失地农民补偿因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限制因素。因此,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加以改革和完善。
〔二〕研究意义
补偿是土地征收的一局部,土地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利益得以实现的相关。但我国宪法中未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和有关的征地补偿程序,范围,原那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问题是不合理的,比拟模糊,使征地补偿存在的一些弊端,失地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被严重损害。不完善的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的存在,导致在一些地方的大量不合理的现象,如耕地,土地违法出现过度占用,耕地资源稀缺是表示消费,而补偿标准太低,征地范围大,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不合理的标准,透明度在征地前和后缺乏工作,解决好困难的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对农民的利益,农民上访事件大量发生,社会开展和稳定受到极大影响[2]。
伴随着中国城市的不断扩展和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加,现有的征收补偿制度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农民安置补偿的问题立刻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如果想适应现阶段经济开展的要求,就必须对中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和改革。因此,不仅对保护农民的的合法权益,还是对完善中国的立法的制度,在这方面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根本理论
〔一〕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念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有一个根本的法律制度,就是土地征收。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国家有权力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但必须是公共利益为目的,然后给予农民一定数量经济补偿或者其他补偿。〞为此,此法律专门对征地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制定了中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
土地征收的含义,一般来说就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按照审批权限和法律规定,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失地农民和村集体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土地征收补归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当前一些学者也从行政法和民法角度对土地征收补偿进行了定义。梁慧星认为:“土地征收补偿,一般来说是政府运用行政命令来获取人的财产权的一种行为。〞[30]杨解君说:“行政征收是单方面的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目的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这里的财产包括房产和不动产。〞[31]
〔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特征
目前,我国对土地征收的研究主要集中行政法和民法领域,因此关于土地征收特征的争论就主要出现在这两个领域,但是在对这两者进行比拟之后,征地有自己的独特性。土地征收既有别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又与传统的民事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土地征收的特征一般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公共目的性
公共目的仅是指国家有权力依法征收土地,但必须是公共利益为目的。非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得到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公共利益是根底与前提,同时也是考量土地征收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我国,公共利益界定成为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一个不可防止的问题。
〔2〕法律强制性
土地征收是一种法律的行为。征收和审批的程序法律都进行了严厉的规定,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所有征收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同时,被征地集体必须要服从国家的政策,因为土地征收有强制性,相关的法律将制裁阻扰征收的人。
〔3〕补偿性
补偿通常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需要,但必须依法给予被征地集体一定的补偿,也就是说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上支付必须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土地征收,必须要按照被征土地的原始用途进行补偿。〞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4〕主体专有性
国家对土地征收具有独一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具备土地征收的权利。然而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他们的权利,需要政府来行使,因此政府成为实际的征收主体。因而,在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活动中,国家自始至终占主导地位。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征地活动,同样由征地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也由国家直接承当。
本文通过对上述几个征收行为特征分析的根底上,进一步探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特征。在本质上,土地征收补偿的明星差异造成损害的民事侵权赔偿,因为存在着公共利益的问题。与此同时,根据行政法理论,土地征收是因为政府权利机关在合理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公民私权利造成损害,并给与补偿,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补偿,但通过与上述几个特征进行比拟,本人认为土地征收行为本身还不算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二者之间也不算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一个主要方法就是土地征收,这也是是世界各国存在的一个普遍的法律制度。由于土地征收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定程度肯定会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因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更好地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弥补农民的权利和利益的损失,无论是在土地公有制,土地私有制或其他,都制定了征地补偿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也是一样。
1 土地产权理论
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土地产权是指土地和房地产的总和相关的所有权利。征收土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权的转换。众所周知,国外土地流转制度比拟兴旺,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比拟成熟,土地流转形式也多种多样。在西方土地经济学中讲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完善并适合本国国情的土地权利束存在于每个国家中,从而可以再不同层次的土地流转市场中,进行合理有序地土地流转,对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土地征用土地补偿马克思产权理论可以作为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