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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职业病
诊断
鉴定
报告
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标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治理,保护员工健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治理制度治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打算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展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展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前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立即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员工进展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展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觉察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觉察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展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觉察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展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材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材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当。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才能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