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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职业病
职业
危害
事故
报告
制度
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汲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平安消费,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消费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损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要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要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要素,包括:
〔一〕从事消费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 在消费、工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消费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备不平安、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治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
〔三〕 在消费区域内因车辆损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 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报,各工程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精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细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故、通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平安员,由班组长或平安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发生重伤事故、严峻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截了当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严峻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截了当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组织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通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同意前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特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缘故、通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惹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理解情况和索取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以下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和处理:
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工程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展调查、处理,并向处结案。一次轻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审批、结案。
2、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工程部负责人、处主管领导和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审批结案,并报局备案。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结案。
3、死亡事故和严峻死亡事故,由处会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写出结合调查报告。严峻死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地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严峻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完毕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严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处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文件方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结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请示报告的福建一并报当地劳动部门。
5、地点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处再向局以正式文件方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劳动部门的批复、罚款凭证、结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局。
第十二条 处应将局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别情况,如严峻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惹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内容包括:
〔一〕 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组织防范措施的施行;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发惹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分的,应按照二功绩发〔89〕字第095号交通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对违犯劳动平安规定经济处分施行方法和二公办发〔90〕第192号关于强化平安消费治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职工治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峻、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统计
第十六条 各工程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精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七条 各工程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成心拖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部负责人和直截了当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八条 各工程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治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治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治理必须做到材料完好,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方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
附那么
第二十条 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处平安消费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