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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网络
慈善
法律
监管
制度
分析
网络慈善法律监管制度分析
网络慈善法律监管制度分析 本文关键词:慈善,监管制度,法律,分析,网络
网络慈善法律监管制度分析 本文简介:[]中国网络慈善事业的开展处于初级阶段,网络慈善平台鱼龙混杂,参与主体和利益诉求多元,加上程序缺乏相应体制和法律的监管,网络慈善一度亮起“信任危机〞的红灯。文章认为,需要在监管层面处理网络慈善面临的窘境,提高整个慈善事业的公信力,通过法律标准给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依照。[关键词]网络慈善;法律监
网络慈善法律监管制度分析 本文内容:
[]中国网络慈善事业的开展处于初级阶段,网络慈善平台鱼龙混杂,参与主体和利益诉求多元,加上程序缺乏相应体制和法律的监管,网络慈善一度亮起“信任危机〞的红灯。文章认为,需要在监管层面处理网络慈善面临的窘境,提高整个慈善事业的公信力,通过法律标准给公众参与慈善活动提供依照。
[关键词]网络慈善;法律监管;信息公开;可持续开展
与兴旺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技术开展及普及相对较晚。但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开展的日新月异使民众的生活空间拓展出了新的领域,网络慈善也随之应运而生。它是指随着互联网开展构成的新的慈善方式,利用网络提供的技术和平台,推进慈善事业的新开展。近年来,网络慈善的方式和平台不断增多,网络慈善迅速膨胀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因如今常出现一些不标准的行为,引发社会争议。如何标准和调整网络慈善行为,成理处理网络慈善可持续开展的重要一环。
一、我国网络慈善的开展现状
在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区域开展不平衡、社会制度不健全的前提下,慈善作为一种基于道德与适应调理的伦理分配方式,在当下的中国仍有必要大力推行。网络慈善是传统慈善在网络领域的扩展,但又与传统慈善存在诸多不同。首先,网络慈善平台便利多样。、平板等挪动终端的普及,使得大局部的国民都能参与到网络活动中。第三方支付的开发应用下,快捷支付更是降低了网络慈善的本钱。网络慈善平台品种多样,阿里巴巴、新浪、腾讯等几大网络平台推出的众筹、轻松筹和多种公益工程,使人们能够迅速关注和协助需要救助的对象。其次,网络慈善的参与门槛较低、主体广泛。发起网络募捐和进展网络捐赠对网民没有严苛的要求。因而,网络慈善吸引着越来越多人参与。最后,网络慈善传播速度较快,阻碍力大。传统慈善由于地域、方式、受众等要素的阻碍,能够调理和配置的慈善资源较少。网络慈善打破了传统慈善的壁垒,通过快速的网络传播扩大阻碍力,增加了募捐者遭到救助的时机和保障。网络慈善还在经历着从公益到私益的转变。最初,民众参与到网络捐赠大多是由于一些如“5#8226;12汶川地震〞如此的严重社会事件。但近年来,财富社会本位思想的传播和社会对个人关注的加强,网络私益募捐被人们广泛接受并伸以援手。募捐组织或个人因特定或不特定个体遭受严重疾病、严重事故、严重灾难而在网络发起救助的事件经常出现。但因募捐主体的不特定性和隐蔽性,网民捐赠时分辨真假的难度加大。信息不透明导致的诈捐骗捐、善款被挪作他用的现象时常见诸报端,网络慈善不断开展的同时又遭到诸多质疑。
二、我国网络慈善法律监管制度窘境
同传统慈善事业所遭遇的窘境一样,现阶段慈善领域中存在的咨询题几乎均与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滞后有关。网络慈善基于公众的道德,利用公众的资源做公益,在制度不成熟、法治不健全的环境中,衍生出了诸多的社会咨询题。
〔一〕募捐主体和程序缺少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慈善开展的立法整体呈现滞后的特点。首先,法律对民间募捐主体的资历没有明确的合法性确认。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才能接受捐赠的行为。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再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基于慈善主旨才能发起募捐活动,且慈善组织要经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等条件。两部主要调理我国慈善活动的立法中均未对“网络慈善〞作出任何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生活早已成为民众日常司空见惯的活动。网络慈善是由网民自发组织展开,慈善法对募捐主体的严苛规定使得网络的便利性、快捷性无法发挥。现有的案例中,需要救助的主体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发起募捐的现象司空见惯。因而在网络慈善领域,慈善法并没有较强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由于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因而,在网络上发起募捐也不需要通过任何的申请、核实或者审查程序。这种主体和程序的随意性降低了网络慈善的本钱,却也带来了网络慈善秩序的混乱。
〔二〕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慈善的主旨、功能和财产的公共性,决定了开展慈善事业必须进展必要的信息公开。依照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年度慈善报告来看,我国的慈善透明指数逐年改善。但关于刚刚起步的网络慈善来说,缺乏统一的监管和评估机构,财务信息和使用情况的公开严峻缺乏。网络慈善组织不仅仅要处理大量的捐赠者的捐赠信息,还需要针对不同受助人的详细情况进展分析,以便为他们的求助给出建议。除此之外,对求助者的信息审核与后续监视治理也不是一项容易的工作。如何处理好这一系列大规模的网络慈善数据和信息,已成为慈善开展过程中亟需处理的咨询题。目前,涉及慈善的法律、行政法规普遍存在约束力不大的咨询题,而且其中对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界限、信息公开的期限和渠道没有明确规定,咨询题的处理就显得更为困难。网络慈善中,民众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查较为困难,法律应该提供相应的制度出路,采取多种多样、便于知晓的方式完善慈善信息的公开。除募捐信息的公开,也要注重募捐财产的治理、使用、效果等信息的公开。网络慈善中,民众最关心确实实是善款的流向与使用情况。要处理这些咨询题,必须最大程度地实现网络慈善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透明化。
〔三〕网络慈善剩余善款善物支配、治理不到位
捐赠者捐献财产是要到达协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主体的目的。因而,慈善活动中财产的治理和使用是决定慈善公信力和可持续开展的关键要素。慈善法中规定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标准治理,专款专用。个人募捐的情况下,法律法规并未对财产治理人的选任进展标准,一般情况下,受益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代为治理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治理缺乏有效的监视,而且网络慈善与社会传统慈善不同,捐赠者对所捐财产的后续跟踪较为困难,容易发生治理者将财产据为己有或者私自挪作他用的现象,无法保障捐赠者目的和受益人权利的实现。慈善不同于买卖关系中的等价交换,求助者大多数情况下募集到的财产与本身需求并不完全对等。关于募捐组织来说,就某一特定受益人募集到的财产余额应转移给该特定受益人,依然由募捐组织治理用来协助其他利益主体?就求助者来说,其所收到的善款善物充分处理了困难仍有剩余的情况下,余额应归募捐者或受益人所有,或是应该退还给捐赠人,依然应交给第三方慈善组织另作他用?关于这些咨询题的处理,现有的法律无法给出明确性的处理方法。学理上的分析也要依照对网络慈善性质的理解而做不同的讨论。司法实务中,或以受益人是否为真正受赠人推断其是否享有余额所有权;或者在纠纷处理中回避余额所有权咨询题,以占有公示的方法确定余额所有权归属;或以老实信誉原那么作为依照认定善款余额应挪作他用。对个案的讨论,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启示,但不能构成一种处理争议的法治规那么。传统慈善中,此类咨询题往往放在道德层面讨论或者约束。但在网络慈善中,由于捐赠主体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对这一咨询题的处理关乎了多数不特定网民的利益和网络秩序的良好运转,我们必须在制度层面上将个案的启示上升到法律规那么来处理此类争议。
三、我国网络慈善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经历了利用“天津大爆炸〞诈捐事件、用善款余额出国旅游、“罗尔事件〞等一些极具争议的事件,伴随着一些诽谤和谣言,网络慈善面临着遭受猜疑与不信任的窘境。网络慈善要获得进一步快速开展,需要相关政策和法律标准的及时回应。
〔一〕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其一,通过立法或修正现有法律,将网络慈善纳入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在我国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尚没有标准完好地调整网络慈善。公益事业捐赠法仅仅对捐赠、受赠行为进展了标准,但缺乏对募捐行为的标准。调整对象排除了网络慈善的适用。慈善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慈善活动的法律,却对网络慈善只字未提,网络慈善成了法治监管的真空地带。有观点认为,关于网络慈善中出现的咨询题,完全能够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但慈善中的捐赠与赠与合同中的赠与存在区别。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无偿获得财产后,有充分的权利自由决定如何使用;而在慈善中,受益人对财产的利用要符合慈善主旨。况且依合同法也无法确定捐款余额的所有权归属咨询题。2023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那么中,也未涉及网络慈善的规制咨询题。完善慈善立法,才能更快地让网络慈善摆脱窘境,促进持续开展。其二,要在法律上成认个人募捐主体的合法地位,将网络慈善的施行程序作出明确性规定。相较传统慈善,网络慈善具有传播迅速、本钱较低、易操作等优点,更多的人更愿意参与到网络慈善中来。现有制度下,发起募捐只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但“郭美美事件〞等类似事件掀起了公众关于慈善组织或慈善团体的不信任。尽管网络慈善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合法地位,但具有极强的社会根底和社会认可度。网络上个人发起紧急社会捐赠的情况也已经司空见惯。因而,法律应为慈善组织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制度“出口〞,确认堕入窘境的个人求助权利,标准社会组织网络慈善募捐的活动标准,即保障网络慈善秩序良好运转的情况下,要保护慈善组织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求助、助人的意愿和权利。不尽快改变现有法制滞后的现状,将会接着加重公众关于慈善事业的猜疑和不信任。慈善搭上网络的便捷快车,便获得了高参与度和高关注度,能否得到理性治理,将直截了当关乎网络慈善的持续、健康开展。因而,亟需通过立法为网络慈善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让网络慈善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规可循,才能给网络慈善健康、持续开展提供统一的、标准的方向指引和依照。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既能使网络慈善接受社会监视,促进慈善信息透明,提供公信力,也能有效躲避违法违规的不法分子网络诈骗行为。但在制定法规时,要充分考虑网络慈善的特别规律,把握信息公开和保护利益相关人的隐私权之间的平衡。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信息公开的监管主体和信息披露主体。网络捐赠作为慈善活动的新方式,应该明确相关活动的主体,更加有效地对当事人的活动进展监管。其次,要标准信息公开的内容。网络慈善具有匿名性、广泛性等特征,慈善的捐助人非常难核实募捐信息的真实性,因而,标准信息公开的内容就成了监管的较好方式。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发起慈善活动的获准程序;发起人、受益人的详细情况以及募捐的目的;最后实际收到的善款的数额、善物的数量以及后续使用情况;剩余善款、善物的流向等。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及时且详细地向捐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布信息。最后,要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平台有助于关心慈善的社会公众随时随地进展查询、监视、建议或者投诉活动。慈善事业只有做好信息公开活动,才能更好地提高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助力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开展。
(三)加强政府的引导、治理、监管职能
佛里蒙特#8226;史密斯在16世纪的一般法中就曾提出政府应对慈善组织的信誉度出台相应的监视机制,这从政治学的角度明确了政府在慈善事业开展中的政府责任。互联网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主体不特定的广泛性,使得网络慈善这种行为比较复杂。一旦出现利用网络慈善的幌子进展违法犯罪的行为,证据搜集和打击犯罪存在较大困难,仅凭私力非常难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网络募捐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公共援助方式,是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我国尚不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机制的有益补充。政府作为公共秩序维护者,对网络募捐进展监管是其职能的充分表达。网络慈善只有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才能防止失范,减少甚至杜绝假借慈善之名谋一己之私的现象。政府在网络慈善中的作用主要表达在:在财政上支持,在制度、政策上促进、保障、标准和监视,在言论上,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对慈善事业的支持。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充当的角色确实是倡导者、法律保障者,是效劳员、引导员、协调员和监视员,而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