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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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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完善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开展与完善,除自身制度的设计应完善以外,还应考虑到该项制度在具体运用过程中所可能面对的问题,即应到达抽象与具体相结合,一般与个别相结合。证据制度的完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问题那么更显得突出,因此,本文的目的正是探询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制度问题,以期能完善我国日新月异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的作用及特点
在任何诉讼中,法官的任务均是如何将客观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①,而反映出具体案件的事实就是证据,可见证据相对于诉讼案件而言居于核心地位,其作用是使法官将已掌握的客观法律标准与具体的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而审核当事人所提主张的真实性,并寻找到该案件的事实情况的真实性。
(一)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②,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标和著作权。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因此,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主要是指专利侵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和著作权侵权诉讼。
作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居于核心地位,起到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相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法院对侵权证据收集的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和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整个侵权诉讼中处于核心的环节。
诉讼中证据是负荷案件信息的载体③。案件信息伴随时间的推移、记载和体现出案件的开展过程。记录案件事实的信息形成证据,证据所记载的信息又再现出案件的真实。诉讼证据的内涵是指来自案件事实信息与其所附着的载体,所以诉讼中证据的首要作用是证据本身是来自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是案件发生后,显示案件真实信息的存在状态和方式。案件可以通过纸张,实物等方式记录其当时发生的情形,也可以通过现代技术如视像资料、软件技术方案等方式所予以保存,能有效地为人们所感知、阅读。即证据是认识和传递案件事实产生的信息。诉讼中证据作用之二是证据记录着案件事实。任何形式的证据所记载的信息都来源于案件事实,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其联系的形式、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和空间之分,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之分,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也有随机发生的偶然联系等。这些信息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开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因为行为的发生是时间与空间的结合。诉讼中证据作用之三是记录信息的载体多样。案件事实在时空开展过程中都以一定的方式如数据、文字等现象反映出来,而反映的载体,都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即能以自身特性的变化实现信号的载荷。案件事实作为信息源可由主观信息、客观信息组成,在案件发生后,它以不同方式保存下来,并可通过各种形成的载体予以实现。即诉讼法中证据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诉讼中证据的作用之四是证据可以重现案件的事实,既然案件的事实以不同信息的方式所记载,那么记载着案件事实的信息集合在一起,那么可以再现出案件的真实。诉讼中证据的作用之五是证据的分析和认定需要具有高超的判断能力、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能力。信息储存时存在着模糊不清、记录不全,在传递过程中那么可能有灭失的情形,因此,在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去分析和判断。
(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的特点
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证据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进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呈现出以下特点:
1、证据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无形〞,这一特点使其与有形财产及人们对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如对有形财产的侵犯往往直接作用于有形物的本身,侵犯他人对某物的所有权,表现为对具体物的非法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对知识产品的侵犯那么不同,如使用了他人专利,表现出仅仅是专利的“技术方案〞这一无形物被利用,销售了构成侵权的产品表现出的仅是这一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运用了专利技术而非“产品〞这一有形物本身,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即知识产品本身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构成侵权的行为也具有“无形〞这一特点。
2、证据具有“技术性〞。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由于受侵犯的往往是技术方案,因而对某项具体技术方案的侵权表现形式并不向对有形物的侵犯,而是表现为相应的技术方案。如对摄影作品的侵犯,往往需要从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出发去进行判断,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往往会有较高技术成份,给收集和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证据具有“时间性〞。知识产品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价值有效期,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即成为社会之共同财富。所以,对知识产品的侵犯往往是在其有效的时间即界限内,反之超出时间界限的所谓“侵犯〞那么不能成为证据。而在侵犯所有权的证据之中,具有所有权的客体没有灭失就一直有侵犯其客体的证据存在,并无“法定时间性。〞
4、证据具有“隐蔽性〞。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对其构成侵权的证据往往不易取得或不易取得全部证据,被告极易转移、隐匿侵权证据,证据的隐蔽性突出,进而使法院很难客观全面地了解侵权的真相。
三、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同,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中的请求也各不相同,加之人民法院在处理侵权诉讼中方法手段不尽一致,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的取得和认定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证明标准不一,即对不同知识产权构成侵权的证明标准不一致。当事人在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因侵犯各类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不一,导致证明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不一。
1、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分为侵犯产品专利、方法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间接侵犯专利权四种。侵犯产品专利(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表现形式有:(1)擅自制造他人的专利产品。(2)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3)擅自许诺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4)擅自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5)擅自进口他人的专利产品。侵犯方法专利的表现形式有:(1)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方法。(2)擅自使用依据他人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3)擅自许诺销售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擅自销售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5)擅自进口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表现形式有:(1)擅自制造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2)擅自销售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3)擅自进口体现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有:(1)成心制造、销售只能用于某专利产品的关键零部件。(2)专利的合法使用人未经专利权人的授权或委托,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3)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2、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4)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送、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1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播送、电视的。(1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成心避开或者与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成心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19)其他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的行为。
(二)举证责任分担不同。当事人在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侵权诉讼中,因为所提诉请的不同,以及被控侵权人的辩论意见不同,进而原、被告之间在不同类型的侵权诉讼中所负担的举证责任不同。
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非法利用他人享有专利权的创造创造或者阻碍权利人利用创造创造的行为。原告人如证明被告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那么应提供四方面的证据。第一,须有合法有效专利权的证据;第二,须有证据证明存在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或阻碍权利人利用专利的行为;第三,须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第四,须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如果认可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那么应负担提供以下证据。第一,证明自己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第二证明自己是在先使用;第三,证明自己是在从事教学科研;第四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已有的公知技术;第五,证明自己已获得授权等等。
2、商标侵权是指非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应承当相应责任的行为。侵权人通常是出于商业目的,通过各种方法直接或间接借助他人注册商标的外观,从而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仅是直接将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上,也可以使用在商品的包装、容器、广告或其他宣传工具上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有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以外,至于权利人是否必须证实侵权的行为人有过错那么要求不严,既便侵权行为人仅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仍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的不一致,因而对商标侵权的原、被告而言所应负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不一。
3、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④。
构成侵犯著作权,原告负担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播送电视节目。原告还须负担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依法自动产生的民事权利。权利人权利的覆盖面要比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都广得多,在侵权认定上也比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的不确定性高得多⑤,所以对证据的分担也相对复杂。
4、权利人所提诉讼种类不同,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类型的请求,往往可以合在一起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或仅要求公开消除影响,因此诉请的不同,举证责任的分担也不同。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过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