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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略论
上市公司
信息
披露
制度
完善
略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那么在我国上市公司①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规制信息披露在这两个法律中均有所要求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各上市公司屡屡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广阔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品因此笔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原理结合有关事实、案例探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标准的现状、原因并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1、涵义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那么②中“公开原那么〞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美国的LouisD.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People’sMoneyHowtheBankersUseIt〞〔1933〕中提到“公开原那么被推崇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犹如太阳是最正确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③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2、起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开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④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SeaBubble〕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Actof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JointStockCompaniesAct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那么〔ThePrincipleofCompulsoryDisclosure〕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SkyLaw〕⑤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公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3、经济学的理论依据证券法将披露公司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法理根底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从经济学上看它有一个近年来被各国证券法学界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论即“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EfficientCapitalMarketHypothesis简称ECMH〕“这一理论的最重要奉献在于它作为一个描述性理论说明了宏观、微观及上市公司层面的财务信息〔包括任何影响金融指标的信息〕的披露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关系它建立了一个分析系统让人们在该系统所设定的框架内对股票价格本身的合理性、股票价格与信息披露和市场上其它各种因素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⑥〞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假设将市场分为三种形式的有效市场即弱效率市场、中强效率市场和强效率市场“在弱效率市场中价格仅反映证券以前的价格信息;中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和内部的信息⑦〞也就是说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完全的市场其效率程度越高;而效率正好是经济、投资、证券管理所追逐的共同目标在理想的观念中证券监管部门力图使证券市场成为强效率市场但在现实中是达不到的即使如美国般对信息披露要求严格的国家其主要证券市场也只是弱效率的;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到处充满着违规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根本无效率可言所以分析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促进有效证券市场的形成正是我们目前要做的工作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标准的现状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开展十年多⑧来已逐步向标准化、法律化开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并益发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⑨〞1、违规形式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根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1998年在“西藏圣地〞的股权纠纷中投资者才发现西藏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自西藏圣地发行设立至今出资未到位〔其原定出资1624.2万元占全部股份的32.57%〕缺此出资西藏圣地的资金根本就达不到上市要求但圣地自上市以来不但对此一直未作披露而且企图欲盖弥彰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更以其1996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5.4亿元⑩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而“震惊〞股市2〕信息披露不充分11、不完整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12〞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本钱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根底上保护股东及广阔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方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3〕信息披露不及时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
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棱光实业1997年年报、1998年中报与年报均称“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而在1999年6月11日刊登的公告说明公司自1997年9月到1999年3月有8起涉诉均未及时披露涉诉金额近1.9亿元;还有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的披露更是缓如“慢郎中〞2、动机和原因笔者认为从公司层面上看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动机有三一是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有些企业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为到达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资格要求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联手包装、粉饰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竭力美化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修改财务报表、虚报资产、甚至伪造相关文件以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已成“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早已“打水漂〞了比方红光实业为骗取上市资格在上市申报材料中虚报利润〔实际当时公司已亏损1亿元〕1997年6月上市时其招股说明书预测当年每股盈利0.3元〔实际半年后每股亏损0.863元〕制造彩玻池炉还能正常生产的假象导致一天烧去100多万上市完成后所募集的资金已所剩无几广阔投资者只能遥遥无期地等待着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比方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运用这种方法取得“巨大成功〞的当属“琼民源〞1996年下半年民源海南公司〔琼民源控股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琼民源股东兼财务参谋〕联合炒作致使琼民源股价在短短的5个月内上涨4倍两家公司非法所得各为6651万元、6630万元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而从宏观环境看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也有三条第一法规不完善、监管不严是产生信息披露不标准的首要原因第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关不严、法制观念不强、道德水平不高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对违规行为推波助澜第三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公司内幕信息随意或提早泄露三、中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规定1、立法框架中国对于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且立法级别较高的当属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以专节规定“持续信息公开〞共计九条;在第三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中又穿插规定了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章详细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大体上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最高立法机构涉及信息披露的立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有1993年12月29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第四章“股份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三节“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也有一定的要求如第153条第3款、第156条之规定行政法规方面主要是1993年4月22日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第六章专章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另外数量最多、内容最庞杂的规定当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大量标准性文件如1993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那么〔试行〕规定该规定“对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标准、披露方式及时间做了详细规定从而使该细那么成为标准信息披露的蓝本13〞;又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一号至第七号详尽地规定了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再如1994年10月27日实施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等2、信息披露的范围综合起来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无非就是以下几大块内容〔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7〕其他信息要求披露的都是公开信息而以下的信息可以免予披露一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3、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拟侧重于行政和刑事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第177、181、182、183、184、188、189、202条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每一条款的最后往往附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新刑法其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了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规定不可谓不祥但是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