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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安全
生产
沟通
谈话
制度
学海无涯
煤矿平安消费沟通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平安监管工作,落实全矿各单位平安消费主体责任,加强各级主管与平安消费治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防止和减少平安消费事故,实在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平安,有效促进煤矿企业平安、健康、有序开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平安消费分管负责人、各消费辅助单位。
第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矿平安消费分管负责人及消费辅助单位负责人进展沟通谈话:
(一)未完成矿下达的平安消费年度操纵指标的;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平安消费事故的,或一年之内发生两起重伤及以上平安消费事故的;
(三)违法违规组织消费的;
(四)未按时完成矿部署的平安消费工作任务的;
(五)关于A、B级隐患和严峻隐患不认真排查整改或未及时上报、销号的;
(六)对上级治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治理工作措施不力、逾期未整改到位或者回绝整改的;
(七)存在严峻平安消费隐患仍然消费、建立的;
(八)严峻隐患整治效果评价制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不健全的;
(九)严峻危险源管控不到位的;
(十)应急预案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对上级治理部门调度上报的材料未及时上报或回绝上报的;
(十二)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的;
(十三)矿认为有必要谈话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谈话内容
(一)对未完成平安消费年度操纵指标的、发惹事故和违法违规组织消费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对存在征询题的缘故分析和汲取教训的认识,对违犯法律法规的内容、性质、程度和处分等情况的说明,下一步加强和改良平安消费工作对策措施等情况。
(二)对重要平安消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对重要平安消费工作任务逾期未完成的缘故,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等情况。
(三)对A、B级隐患和严峻平安隐患未排查或未上报、销号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完全的谈话:重点听取被谈话人加强基层根底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平安消费责任制、平安消费治理规章制度、平安检查、平安投入、隐患的整改、平安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平安消费治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立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良措施、整改时限、资金到位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 谈话小组的设立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副总及以上领导、矿办、政工、工会、劳资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谈话小组,并按照实际需要邀请省、市煤矿专家参加谈话。
第七条 谈话程序
谈话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方式进展,由谈话组长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施行。
(一)谈话前,由矿平安目的考核科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注明被谈话单位名称,被谈话人姓名、谈话事项、谈话时间、谈话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谈话时,被谈话人对存在征询题和发惹事故的缘故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缘故及处理通过;2、责任划分;3、应汲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谈话小组成员就有关征询题提出询征询,被谈话人进展解答。
(三)谈话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政工科安排专人记录,构成谈话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谈话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谈话后,被谈话人将谈话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告平安目的考核科。
第八条 谈话的处理
谈话小组按照不同情形对被谈话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通报批判;
(三)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截了当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历;
(四)扣除相应平安目的责任风险抵押金;
(五)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谈话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展免职处理;
(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合并适用。
第九条 谈话时限
对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重要工作的谈话,在要求的期间或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展;其他事项的谈话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对未及时落实谈话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谈话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平安消费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查责任单位和被谈话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被谈话对象应准时参加谈话,不得委托别人。被谈话对象没有特别情况不接受谈话的,由矿给予通报批判,并追求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平安目的考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