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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煤矿
井下
气焊
使用
管理制度
学海无涯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治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平安施工,按照煤矿平安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 成立电气焊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消费矿长 平安矿长 机电矿长 通风副总 消费技术科通风组 消费技术科机电组 安健环科 消费指挥中心 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施行;
第五条 消费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 消费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效劳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 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视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 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 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 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视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平安监视检查工作;
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施行。
第五章 电气焊使用治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假设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展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平安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展会审、签字前方可施行。
第十二条 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展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平安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纳常规平安措施;
第十三条 电气焊平安技术措施必须提早一天编制,由消费技术科进展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施行;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屡次使用一份平安技术措施或一份平安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十四条 如遇特别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前方可进展作业,并将措施报送消费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视执行。
第十五条 电气焊平安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打算)、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视治理等方面危险源进展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的记录。
第十七条 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平安技术措施必须交给消费技术科、消费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展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展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展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的电气焊的平安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情况,入井前的捆绑、运输是否平安可靠,否那么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结实,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第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展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存放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视,对在井下存放的电气焊设备的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展通报。
第二十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展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展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展,不得在井下进展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 可以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展的电气焊作业的,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展。
第二十三条 进展电气焊作业有可能阻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备或场所平安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获得电气焊作业资历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场前向消费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消费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备运转情况进展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平安;电气焊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察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装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同时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那么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否那么不得作业。。
第三十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顿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展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视检查施焊地点四周的平安情况及平安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缘故汇报消费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存放,严禁使用皮带运输、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运送方式运输。
第六章 电气焊审批
第三十四条 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工程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工程的平安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工程的平安治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消费指挥中心、消费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平安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的平安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展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消费技术科:负责电气焊的平安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展审查。
3、消费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平安消费要求进展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平安可靠进展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的平安技术措施的落实进展审查。
6、分管领导:按照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平安可靠审批。
8、 矿长:负责电气焊的平安技术措施进展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提早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的平安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消费平衡协调会上进展审批。特别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征询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展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的平安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平安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的每项程序进展编制,并按照风险类型的不同和治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的平安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平安技术措施必须交给消费技术科一份、消费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展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展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展备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那么,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的平安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的平安技术措施的内容相符,严禁一个地点屡次使用一份平安技术措施或一份平安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七章 监视考核
第四十条 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峻后果的按事故进展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假设出现一个地点屡次使用一份平安技术措施或一份平安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的措施,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的技术员考核2022元。
第四十二条 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消费指挥中心和消费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结实,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觉察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 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犯电气焊设备运输的规定,觉察一次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责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场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装备消防器材。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缺乏5米以上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 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必须按程序进展审批,不按程序进展审批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有打算的审批,因提早一天审批,未提早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天审批当天的电气焊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 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觉察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消费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治理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