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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焦化厂
安全生产
奖惩制度
学海无涯
焦化厂平安消费奖惩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平安治理,严格执行各项平安消费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平安消费。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参与消费的全厂各部门及员工的奖励、违规违章处分。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平安消费奖惩治理。
3治理内容与方法
3.1.1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平安消费,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消费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3.1.2每位员工都必须恪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消费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平安消费负全面责任。所有员工对别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回绝执行的权利。
3.1.3违犯本制度的行为,不管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峻的、屡教不改的能够加重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1.4在日常的平安检查中,在同一部门(车间)一个月内查出违章2起(含2起)以上,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处分100元,对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处分50元。
3.1.5在各种特别平安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分。
3.1.6按照详细情况,有些专业对口征询题可由消费处与机电处规定为整改工程,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处分。
3.1.7对所查的违章违纪处分,由安环科下发处分通报,并上报公司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1.8对平安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或整改严峻平安隐患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厂部将酌情给予奖励。
3.1.9凡出现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部门不得评先进;凡个人出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3.1.10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焦化厂平安消费事故治理制度执行。
3.1.11未经公司安环处批准,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3.2.1.1未经公司、厂级、车间、班组(工段)平安教育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如安排上岗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处分200元,并通报批判。
3.2.1.2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分50元。
①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标准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③在消费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④从事粉尘作业员工,作业时不带防尘口罩的。
3.2.1.3未按规定组织平安活动的,处分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次。员工无故不参加平安活动的处分50元/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平安活动的处分100元。
3.2.1.4平安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处分车间负责人20元。
3.2.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单位必须限期整改,违者处分隐患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每人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处分有关责任人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2.1.6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严峻未遂事故,处分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平安标志、防护信号,处分100元,并责令赔偿。
3.2.1.8饮酒后上岗操作处分100元,安排饮酒上班者处分200元,班中饮酒处分200元,并作辞退处理。
3.2.1.9不接受正确平安治理,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判,无理取闹、阻止、抵抗、谩骂平安治理人员者,视情节一次处分50—200元。
①检修不挂牌处分100元;
②先检修后挂牌处分50元。
3.2.1.11正常情况下不准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处分100元。
3.2.1.12不准跨越栏杆、皮带及试转机器,违者处分100元。
3.2.1.13特别工种“人证不合一〞私自上岗作业的处分20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班组(工段)长各处分50元。
3.2.1.1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各级负责人处分500—1000元。
①指挥或指派非持特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机动车驾驶、操作起重机械,从事电工、焊接作业等)的;
②擅自同意职工违犯操作规程、工艺、标准进展消费作业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平安规定和技术需求的机械设备的;
④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及各级治理者在场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规定进展班前平安教育,班前教育不记录的,每周不进展平安学习查无记录的;
⑥不积极主动配合平安检查活动,对提出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⑦所负责的范围遭到地点政府、上级安监、环保等部门通告批判的;
⑧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平安条件的环境下从事各种作业的,并给员工造成损害和财产损失的。
3.2.2.1氧气和乙炔瓶间距缺乏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的间隔缺乏10米的,处分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平安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处分使用者50元。
3.2.2.2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处分责任者50元。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处分责任者50元。
3.2.2.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处分责任人50元。
3.2.2.4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间隔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处分100元。
3.2.2.5空压机的压力表、平安阀、油压机、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平安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展校验,处分设备负责人50元。
3.2.3.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处分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元。
3.2.3.2电气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挪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处分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构造、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处分50元。
3.2.3.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同意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处分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处分50元;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处分50元。
3.2.3.6不按技术标准使用熔断器,处分50元。
3.2.3.7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平和潮湿的地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处分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3.2.3.8电工卷圆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展试压或乱丢乱放,处分50元。
3.2.3.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处分5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撤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处分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处分100元。
3.2.3.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平安规定的处分50元;在电柜上存放物品、乱放杂物者处分50元。
3.2.3.11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处分50元。
3.2.3.12未按规定时间监测避雷设备、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分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3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窨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处分50元。
3.2.3.14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处分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5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辐射照明、动力、线的,处分敷设线路负责人50元。
3.2.4.1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历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否那么处分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4.2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平安装置或失灵,每项处分使用部门(车间)设备负责人50元。
3.2.4.3行车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完好,违者处分50元。
3.2.4.4行车违犯“十不吊〞规定的处分50元。
3.2.4.5行车指吊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处分50元。
3.2.4.6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处分使用者100元。
4.2.4.7在用的C行钢绳、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过10%,处分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4.8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处分20元。
3.2.5违犯检修、施工平安处分规定
3.2.5.1设备检修不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平安措施未落实的,处分检修负责人100元。
3.2.5.2各检修工程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工程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处分100元。
3.2.5.3高空作业不佩戴平安带的、没有专人监护的,违者一次处分100元。
3.2.5.4高空作业随意抛掷物件的,处分50元。
3.2.5.5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没有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觉察一处,处分有关责任人50元;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栏的,检修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到位,违者处分50元/处。
3.2.5.6戴手套打大锤,处分责任人50元。
3.2.2.7进入煤气管道、鼓冷、化产区域和焦炉地下室检修,必须先进展气体检测分析,违者处分检修负责人100元。
3.2.6违犯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平安规程处分规定
3.2.6.1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0Pa,不采取措施而进展消费,处分消费指挥者200元,处分部门(车间)500元。
3.2.6.2在禁火区违章动火,处分动火部门(车间)500元,处分违章指挥者200元,处分违章动火者100元。
3.2.6.3禁火区内觉察烟头,每个处分所在部门(车间)50元;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处分车间200元。
3.2.6.4消防器材治理上违犯焦化厂消防器材治理有关规定的,每次处分50元。
3.2.6.5在要害岗位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除没收电炉外,处分100元。
3.2.6.6进入要害部位不进展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次处分要害部门当班责任人2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者,每次处分5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施工,处分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
3.2.7.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处分200元。
①无证驾驶车辆的;
②酒后驾驶车辆的;
③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3.2.7.2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处分50元。
3.2.7.3各种车辆进入油库必须有阻火器装置,无阻火器不得进入,违者对油库当班治理人员处分100元。
3.2.8.1未经同意,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埋葬等危险的场所),违者处分50元。
3.2.8.2工作场所内通道应平坦通畅,并由足够的照明设备,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平安标志,违者处分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3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消费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处分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4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分50元。
①平安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②平安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进展;
③平安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④平安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3.2.8.5各单位平安责任制未落实,处分平安负责人100元。
3.2.8.6违犯消费现场“六不准〞者处分50元。
①消费现场不准吸烟及携带烟、火;
②消费现场不准停放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