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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港口
安全生产
行政责任
追究
制度
范文
学海无涯
港口区平安消费行政责任追查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消费平安事故的发生,严肃消费平安事故的行政责任追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平安消费法、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区行政辖区内发生重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及平安防范措施上有渎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平安消费治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平安消费行政责任追查的人员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员及分管领导;
〔二〕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使行政治理职能的机构、治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
〔三〕其他负有平安治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平安消费行政责任追查,实行 “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和责任倒查原那么。
平安消费行政责任追查的人员,对以下重、特大平安事故的防范、发生,有渎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和本制度给予其行政处分;对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平安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平安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平安事故;
〔五〕矿山重、特大平安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平安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平安事故;
〔八〕其他行政责任追查事项。
第六条 重、特大消费平安事故的详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消费平安事故,应检查有关区直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的平安监管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严峻平安事故隐患检查、催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严峻活动或10人以上〔含10人〕外出调查活动时打算、组织不缜密,对可能造成重、特大平安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严峻平安事故预案或平安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特大平安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峻损失的;
〔四〕发生重、特大平安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特大平安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伪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一年内凡发生一次特大、二次严峻、三次一次死亡2人的消费平安事故的属地人民政府,必须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消费平安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平安消费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施行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截了当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对觉察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严峻平安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催促整改的;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平安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平安消费事项施行行政许可的;
〔三〕对觉察或者举报的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