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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论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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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浅论 健全 我国 信用 法律制度 研究
目 录 一、信用的法律学定义………………………………………………………………1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 〔一〕缺乏健全的系统的信用法律法规……………………………………………2 〔二〕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2 〔三〕缺乏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3 〔四〕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统一标准………………………………………3 三、完美社会信用法令轨制的主要意义……………………………………………5 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限制制度……………………………………………………6 参考文献………………………………………………………………………………8 论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过程中存在着的市场主体诚信失衡、相关信用制度缺陷、信用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要开展信用经济,就要明确标准征信评信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标准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并有必要建立一个全新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那么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关键词:信用法律体系  信用权  法律制度 浅论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 一、信用的法律学定义 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信任就是一种“存在性焦虑或忧虑〞的心态。当然,立足于实体法的民法来看,这样的定义未免凌空蹈虚。信用最根本含义,无非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之所以在人与人之间产生这种关系,是因为他们存在着交易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信用的底蕴即是在心理上对这种风险的无视和坦然相对。关于信用或信任的根底,社会学家看到的是家庭和血缘关系;文化和人类学家认为是长期的文化积淀即历史遗产;而经济学家那么提出了重复博弈导致信任的根本假说。 我国民法学界迄今为止对信用的诠释多达数种。仔细辨析,不难发现其中的共识至少存在以下两点:第一,学者皆肯认信用是一种社会评价;其二,进一步来说,信用可被限定为是一种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社会评价。至于上述诸家学说的分歧,那么在于对构成评价的根本内容认识不一,且界定都较为模糊,以致于阅读者很难从中准确捕捉到信用评价的根底性因素,即作为被评价的客体的具体内容或构成要素。除此之外,信用甚至还被分门别类予以专业化的定义。比方有所谓法律信用的概念,指的是“法律严格遵守其所明示的、确定的规那么和内容,以它对公平和正义的理性追求和坚决实践所赢得的社会主体对它的信任。〞“是法律作为制度标准整体所具有的信用,具体包括法律创制信用、法律运行信用、法律监督信用等〞。诸如立法滞后、执法不严、司法腐败和法律监督失效等社会现象,均被认定为“当前法律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 随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命题的被强调,“信用权〞及其制度作为信用体系架构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逐渐凸现,其概念、性质、内容和保护等一系列根本问题受到学界的关注和争鸣。在主流的观点看来,信用作为对主体的一种社会评价,关乎主体的生存、开展,日益成为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确立其为独立人格权类型。这种观点已为两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所采纳。理论之价值在于化解不同问题之间的冲突并寻求一种体系内的和谐,以达成对现实的最大限度的整体解释。以此观之,力主信用权概念的学说,也同样需要答复现实与理论的双重追问:“信用权〞之创设是否是对信用体系的妥适的法律理论上的因应? 此项创设是否遵循了民法理论的根本体系逻辑? 健全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成熟的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用为根底所形成的比拟完备、系统的法律标准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健康运行的根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目前我国现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缺乏,有待通过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开展提供根本保障。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根本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经济的观念和信用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我国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还不成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初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诚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我围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健全的系统的信用法律法规 近几年,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已有了一些进展,例如我国的民法通那么、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老实信用的根本原那么;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公司“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中的“虚假陈述〞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刑法中对金融诈骗等犯罪也课以重刑,但仅有这些还缺乏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守信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虽然证监会的处分力度很大,但违规公司承当的仍然是行政责任(罚款),广阔受损害的投资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结果是不法行为人承当的行政责任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券市场中欺诈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都有一些有关征信方面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征信制度只表现在财政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一些规章和一些没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治制度。   〔二〕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 当前构建我国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虽然已经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开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环境因素的制约。文化环境方面,信用消费观念短时间内、难以在人们的思想中迅速改变;社会环境方面,由于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放慢,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人们的生存危机较大,消费信心明显缺乏;此外,与经济兴旺国家相比,我国开展信用制度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缺乏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用权保护的规定。征信必然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在我国,除国家保密法规定外,没有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征信数据。也没有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   〔三〕缺乏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 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根本内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市场主体社会档案、信用记录、帐户和市场主体收入根本状况及拥有资产状况的证明资料组成。但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不透明。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所能够提供的信用资料:一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证明;二是市场主体的人员结构;三是现金和实物资产的根本现状。前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性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而它只能提供所拥有资产的价值金额。这些数字既不能证明市场主体收入的多少、来源及资产流转现状,更多的是以往的信用记录,不能反映现有财务状况的实际现状。可完备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却是建立信用制度的根底。   〔四〕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统一标准 在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中,市场主体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信用报告的格式、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一方面,信机构对不同市场主体信用的评估没有统一标准体系,信息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在全国范闱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的接轨。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重视企业和个人的,缺失政府、金融自身的,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科学的、可行的、高权威的、易推广的各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加快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以法律为保障,以道德为准绳,社会成员诚信自律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法律层面上,应该作好以下工作:   1.法律法规要明确标准征信评信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征信机构市场准人的条件,包括征信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数据系统的软硬件安全性稳定性;其次是征信机构征信权的标准。征信权包括征信权权限(权利范同)和征信权权能(信用信息的采集权、整理制作权、信用信息的使用发布权等)。征信立法必须进行必要的标准,以保证征信机构依法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为征信机构依法经营和征信管理机构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法,以此作为信用评级机构的根本法。规定信用评级中评级人和被评级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其相互关系,明确适用评级的交易范匍和债务人的嗣,通过对信用评级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评级的债务人及债务工具的法律地位确实定使信用评级中的各项权利义务争议都有相应法律可以依据。信用评级的评价重点是被评者的履约能力,而不是它的价值或业绩,还应规定评级机构对评级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总言之,在我国由于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在场根底上,所以有必要对其强化和标准。   2标准信用信息使用法律制度法律法规。要明确标准经济主体信用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能将征集到的置于原目的项下个人信用信息挪作他种目的采集、使用或披露,除非经被征信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明确授权。征信机构对于经济主体的信用变化情况一般要按月更新,对于个人地址和工作单位的变迁等应按需更新,对于重要信息如不良信用信息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要明确标准各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为征信机构提供除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外,真实的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资料,打破目前各自为阵、相互封锁信用信息资料的僵局,以利于对经济主体的信用等级作出客观公正、综合的评价,提高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权威性。   3.完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完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尽快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标准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将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和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市场主体资源信息网,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市场主体的资信信息。用评级网络法律监控系统,整合全国各市场和各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源,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各个信用评级公告以及对信用评级不当的法律救济等事项挂在网上,供有关当事人查询。建立诚信系统,完成信用测度与信用资信利益的财产权设计,建立信用增减级制度,建立社会信用公示制度,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出现恶意逃废债务、失约失信,经公证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受损方均可通过媒体的发布进行公示,催促其自觉守信履约,形成社会信用监督。成立民间企业组成的信用管理效劳行业协会。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开展。使守信成为行为人的内部动力机制。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信用的价值需要公共评价机制来完成。参照一些兴旺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建立诚信系统,解决信用的可评价性以及信用评价的可用性问题,从而使市场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状况下进行也使买卖双方互利互惠。 三、完美社会信用法令轨制的主要意义   跟着我国的市场化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与市场经济信用关系成长慎密相联的社会信用的浸染机制也起头阐扬主要浸染,尤其是社会经济成长国际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使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成为了维系国内国际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主要纽带。相对完美的社会信用法令轨制有助于查核和评价市场经济中各主体的信用水平和维系市场经济信用关系的正常成长,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成长。   信用法令轨制直接影响到经济主体行为的标准性、有序性、有用性,涉及经济主体经济勾当的具体法令问题以及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成效。信用法令轨制的完美,有助于国平易近经济增添。信用生意增添会拉动经济增添和扩年夜就业,尤其在买方市场前提下,依靠扩年夜信用生意来扩年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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