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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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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死婴 死胎 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治理制度 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认识不断加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化讨论的的咨询题,在妥善处置咨询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展认确实的考虑。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特别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消费开场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缘故导致死亡的,如今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消费过程而言;产妇在消费开场之前,因某种缘故导致胎儿死亡的,如今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如今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如今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才能。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点政府制定了相关方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治理的通知〔市卫发[2023]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关于临床施行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方法,法律依照缺乏。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好似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关于引产分娩的死胎,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治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大概不尽人意,因而,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希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关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才能,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假设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那么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假设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遭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方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治理方法进展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方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篇二: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xxx医院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 产妇姓名:科别:床号: 住院号: 依照国卫办医发[2023]21号有关规定,我院就死胎、死婴处理有关咨询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一、关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治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死婴。 二、关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治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三、产妇和家属自行处理死胎、死婴应留意以下事项: 1、产妇和家属自行处理,必须远离水源,深埋于地面1米以下或按照殡葬治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死胎、死婴。 2、假设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遭到感染,为防止疾病的传播,请您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理,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否那么,由此造成传染病流行,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您将为此负法律责任。 四、产妇和家属委托我院处理死胎、死婴的,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展处理,产妇及家属需要承当相关费用。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自行对死胎、死婴进展处理。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行承当,与院方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经慎重考虑,选择委托医院对死胎、死婴进展处理。并承当所需处理费用。 产妇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与产妇关系:助产士签字: 主管医生: 时间:年月日时分 篇三:死胎及死婴的处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平安治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平安治理,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平安隐患,我委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治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平安治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23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平安治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装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病症的识别才能。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治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别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丧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展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展有效识别。 八、标准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展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治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平安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关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关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治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关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治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违背传染病防治法、殡葬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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