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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受ۥ)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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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空间 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
有〔受〕限空间作业平安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平安治理与 监视,预防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平安与健康,按照有限空间平安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令第 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治理与监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 总局令第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消费运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平安治理与监视。 本制度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局部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 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缺乏的空间。 第三条 各消费运营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平安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平平安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平安负责。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平安保障 第四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平安消费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平安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平安治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平安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治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操作规程。 第五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 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展专项平安培训。专项平安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要素和平安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平安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平安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展辨识,确定有 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要素等根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治理台帐,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消费运营单位施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展 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要素,提出消除、操纵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 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平安职责。 第九条 消费运营单位施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 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要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视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展作业预备。 第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平安的设备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恪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的原那么。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 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场前30分钟。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进展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品种、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 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展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 间的危险有害要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要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局部化学有害要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消费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 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纳纯氧通风换气。 觉察通风设备停顿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 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消费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停顿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要素进展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前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 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 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备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平安要求应当符合爆 炸性环境第一局部: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要素的 品种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视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十八条 消费运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后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络;〔六〕存在穿插作业时,采取防止互相损害的措施。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展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 消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 定应急预案,并装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平安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展演练,提高应急处 置才能。 第二十一条 消费运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施行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平安消费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平安消费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消费运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的平安消费工作进 行统一协调、治理。 消费运营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承当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承当直截了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惹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施行救援时,应当做好本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平安监视治理 第二十三条 负有平安监视检查的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的监视检查,应当重点抽查有限空间作业平安治理制度、有限空间治理台帐、检测记录、劳动防护用品装备、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平安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觉察有限空间作业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责 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严峻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临时停顿作业,撤出作业人员;严峻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平安消费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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