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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注重家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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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夫妻 财产 制度 立法 价值 取向 经历 注重 家庭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从注重家庭〔社会〕利益到力求平衡个人利益和家庭〔社会〕利益到有点如今过分注重个人财产权利保护的变化。本文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以及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局部有争议的规定及其影响来阐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结尾提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公平、自由、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中,应当首要注重公平正义的观点,并给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 立法沿革 ( 一) 社会本位时期: 家庭利益中心 中国传统社会在儒家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同居共财〞是我国古代家庭财产制的主要形式。唐人颜师古汉书注引汉惠诏书曰: “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假设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假设今言同籍及同财也。〞可见,在古代“同居〞主要包括父母、妻子、子女、“共籍〞兄弟和兄弟的子女。从古代法律开展看来,历代统治者都将维护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模式作为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到唐律甚至将“别籍异财〞纳入“十恶〞中的“不孝〞情形。在夫妻财产所有制中实行夫妻财产一体主义,原那么上每个小家庭在婚姻、继承、祭祀上有着相似的权利,但是属于妻家所得财物不属于家庭财产,这局部财产属于小家庭所有,由 夫妇处分、管理,不受家长的支配。事实上妇女不管已婚还是未婚,奁产都是由妇女自己享有所有权的,不管是在结婚时,还是离婚或者改嫁时都能够带走,这表达了立法者对妇女个人财产的认可。但在“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体制下还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也是不会出现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争议的。1950 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该部法律只有这一条对夫妻财产内容进行调整,当时的法定财产制只有共同财产制,“家庭财产〞的范畴也是很宽泛的,此立法目的在于确立夫妻双方在管理家庭财产方面,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地位,加大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注重对家庭关系的维护和稳定,家庭本位是该部法律的核心价值取向。1980 年我国再次对婚姻法进行修改,该部法律结合解放后中国的实际情况,重点集中在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方面,例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时照顾子女和女方。并首次将财产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在保存传统的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精华下,将一般共同制的范围限定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共同财产制作为立法原那么,从实际出发,考虑婚后男女经济收入的差异,妻子承当较多家务的实际,兼顾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表达了公平正义的立法价值取向。但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尚未开展完全,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观依旧是社会的主流观念,个人财产权并没有得到与家庭财产权相同的地位,个人财产权依旧屈从于家庭财产权,因此该法只是在旧有的共同财产制下做出了细化,并没有设定个人财产权的具体范畴,缺乏实践操作性。 〔二) 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调和时期: 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兼顾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开展的同时,家庭财产和公民婚前财产的积累逐步增加,人们对个 人财产和婚姻家庭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1980 年婚姻法显然已经不能够满足现实问题对法律的需求,2023 年立法机关结合现实背景公布了婚姻法修正案,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列举了详细的婚后财产范围,值得一提的是该部修正案第 18 条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表达了立法开始注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接着,最高院分别于 2023 年、2023 年、2023 年出台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力图建立个人财产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来平衡个人利益和家庭利益的冲突,同时赋予约定财产制的优先地位,尊重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夫妻财产处分约定,表达了立法对个人财产权 的尊重和保护,加强了实践操作性,我国夫妻财产制实现了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的转变。 ( 三) 伦理价值的淡化时期: 过分偏重财产利益 2023 年 最 高 院 出 台 的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三) 引起了社会很大反响,很多民众认为该立法使得“男人笑,女人愁〞。此次司法解释就实践中出现的夫妻财产争议问题给出解决方法,主要围绕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离婚时的财产分等问题展开,最高院认为婚前一方父母为一方子女购置房产,登记在购置方名下的应当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婚后共同还房贷的情形,认为所有权归属登记人名下。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主要就个人财产问题独立于夫妻财产做出了详细规定。此种立法理念违背了保护妇女的立法选择,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尤其是农村妇女往往放弃原有的职场生活回归到家庭承当大局部家务,即城市女性即使不放弃工作回到家也是由自己承当大局部家务,一旦丈夫出轨,离婚后唯一的生活来源就是离婚时分割的财产,而最有价值的财产就是房屋,我国传统的婚嫁模式是“男方买房,女方陪嫁〞,相当一局部女性还出了装修款。婚后房产不断增值,而陪嫁的物品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却逐年损耗。解释三将婚前买房的所有权归为男方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女方只能分割为数不多的增值局部和婚内夫妻的收入所得,这时,因为放弃自己的职场多年,错过了职业生涯的最好时期,离婚后再参加工作的时机和能力远不如从前,更不用提生活水平的保障,再者虽然立法对家事补偿制度给以成认,但是并没有对此作出进一步的细化,例如补偿标准、补偿时间的计算等,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补偿的尺度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可见,我国现有立法虽然有妇女权益的保障条款,但是也只是将其视为对弱者的保障,妇女作为家庭生活重要的一局部,发挥重要的隐形价值,立法只是偏重对个人财产权的保障,大多情况下是对男方婚前财产的保障,过于注重财产利益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无视女性在家庭中的权益保障。从立法价值取向上来看,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的出台,通过区分财产与爱情的司法技术,将爱情逐出司法审查的范围,设立以出资、登记作为确定家庭房产的归属、个人财产的孳息和收益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等规那么,均撼动了“家庭财产制〞以及其背后和睦相容的家庭伦理,将成为导致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 我国 1950 年公布的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就家庭财产夫妻之间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传递了中国古代以家庭为主的传统观念。但是该条款强调的平等理念,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开展奠定了理论根底。由于没有在立法中对约定财产制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在日常生活中无法操作。由此看出,当时婚姻法着重倾向于社会利益而无视个人利益,也没有意思自治的表现空间。妇女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处于弱势地位,应该予以特殊保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开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观念为人们所接受。1980 年的婚姻法第 13 条第一款采用但书的方式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进行约定。自此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得以正式确定下来,形成了以法定为主,约定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然而,在立法方面对于约定财产制仍是空白,而是规定在但书中,对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如时间、形式、条件、效力均无具体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仍无法操作。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允许夫妻可以享有私法自由的契约精神,对自身享有的财产具有不受干预的处置权,其处置权不仅仅限于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将过去仅允许法定财产制予以排除。这样,面对日益复杂地社会交易情况,该种制度的设立,有利于适应社会需要,保护当事人间的财产平等权,有助于家庭纠纷的减少,有利于社会经济和个体家庭经济的开展。与之前的缺陷相同,现实中如何运用该制度,夫妻双方无法掌握。因此,该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仍倾向于保护社会利益,法定财产制的地位高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依然因缺乏操作性而无法推广。 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社会经济形态从方案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人们所获得的财产数量越多,种类不断增加,加上市场经济的活泼,人们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加,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欲望愈加强烈,人们更多的是追求内心的真实意思,更加注重对其自身利益的保护,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愿意采约定制的形式。基于此,立法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一〕自由 自由是指人们可以不受所限实施某行为,法律自由那么是允许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行为的能力。其赋予当事人可以按照其内心的意愿行为且该种行为能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在私法领域,其表达于意思自治原那么。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就夫妻双方之间对于自身所有的财产作出适合自身意愿的处置意思,在私法领域完全彰显出了私法的自由。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制定中,应保障夫妻双方的自由。将夫妻财产约定的自由以法律权利的形式确定下来,让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因此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采用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由夫妻双方选择,对于选择了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其对于约定制的具体内容也具有根据自身的利益追求而订立的权利。 〔二〕平等 平等是指每个人不管其出身、性别、职业如何,在法律上均应得到同等对待,这是形式上的平等,表达在婚姻家庭领域,便是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以及不得对女方进行歧视。但立法不仅要追求形式平等,更要追求实质平等,因此表到达立法中就是对于弱势一方要予以特殊保护。法律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那么是赋予了妇女对于财产享有的权利,妇女挣脱了夫权、家长权的束缚,与夫方同等的享有财产权利。可当今社会,仍然存在许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制定,应考虑到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实现男女双方实质上的平等,这在婚姻法中也有表达,如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较多劳动的,离婚时即使该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为了弱势一方的利益法律赋予其向另一方主张补偿的权利。此外,在协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过程中对对方的意志的尊重也是对于平等价值的追求。 (三)保护交易平安 民事交易平安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静态是指法律对于公民享有的权益进行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动态是指法律对于主体获得某种利益的行为进行保护。夫妻财产制度与民事交易平安息息相关,夫妻不管是作为个人或是共同体,都是参与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人们活泼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民事交易活动频繁。此外,我国经济快速开展之后,公民个人所得的财产越来越多,财富不断增多。在方案经济体制下,人们对于民事交易平安的影响微缺乏道,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夫妻参与民事交易活动对于交易平安的影响可谓是方方面面。在民商事交往中,主要的民事行为都会涉及到当事人或他人的财产利益,那么在配偶之间参与民事活动,其作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密切相关。夫妻采用法定亦或约定财产制度,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利益,更关乎到与夫妻交易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第三方需考虑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否具有交易的权利,其是否会受到干预,如此才能对财产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有可预见性。但我国在制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对民事交易平安的保护。因夫妻约定财产制由当事人自由订立,导致其内容各不相同,而现有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时间、程序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婚姻当事人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或废止,他人均无法知晓。此时婚姻当 事人以夫妻财产所作的民事交易平安和交易相对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证。笔者认为,在经济如此活泼的今天,如何保障民事交易平安、提高民事交易效率,为经济活动创设一个良好的秩序非常重要。夫妻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其财产关系的内容如何已经不完全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往往涉及到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因此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应采取一定的公示性,才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三、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价值取向分析 2023 年 婚姻法 ( 修正案) 施行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大局部内容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婚姻法解释 ( 三) 共 19 个条文,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有 12 条,即第 4—7 条、第 10—16 条和第 18 条,约占 63. 16% 。其中,婚姻不动产的归属和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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