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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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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立法
价值
取向
经历
注重
家庭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逐渐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注重家庭利益,第二阶段注重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之间的均衡,第三阶段较注重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本文从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以及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局部有争议的规定及其影响来阐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结尾提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公平、自由、平等的立法价值取向中,应当首要注重公平正义的观点,并给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
立法沿革
( 一) 社会本位时期: 家庭利益中心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这一时期的财产制度法律主要受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同居共财〞的财产制度。在汉书中,唐人诗人引用汉代诏书中的内容,写道“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假设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假设今言同籍及同财也。〞从这句诗句中可以看出可见,在我国古代的时候对于“同居〞定义的范围较大,其中包括父母、妻子、“共籍〞兄弟等人物在内。在我国古代法律中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建立以保护同居共同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财产模式。在唐代的法律中将另立门户,分异财产纳入到“不孝〞的行为之一。在我国古代夫妻财产制度中主要以夫妻财产一体原那么为主,这一原那么实际上表达了在家庭财产中不包括妻家所获得的财务,妻家的财务归小家庭所有,不由家长管理。在古代的法律中对妇女个人财产进行了保护,指出不管妇女是否结婚,奁产的所有权都归妇女所有,当妇女改嫁的时候也可以将奁产带走。在“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体制中没有提及到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不存在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权争夺的问题。在我国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时期,我国公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在其中指出夫妻之间对所拥有的共同财产具有均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的婚姻法注重对妇女权利的保护,规定夫妻之间所拥有的家庭财产权利都是平等的,表达了我国法律中男女平等的理念。同时在我国的婚姻法中非常注重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在婚姻法中以家庭本位为主要的法律思想。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我国社会中的实际开展情况为依据对我国的婚姻法中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在婚姻法中提高了弱势群体的地位,其中规定在存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应互相抚养,在离婚后男方有义务去照顾妻子和孩子。同时对财产问题进行了重新的规定,指出财产应分为婚前的财产和婚后的财产。我国的婚姻法吸收传统的共同财产制中优秀的内容,并结合当前夫妻之间的日常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婚姻法进行完善,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制纳入立法范畴,扩大了共同制的范围,更加的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使现代的法律更加的公正合理。当时的婚姻法受所处的时代背景的影响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在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市场经济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展,社会中依然存在着传统的家庭婚姻的理念,在这种背景下,个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中的地位较低,家庭财产权依然占主体的地位,对个人财产权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 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调和时期: 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兼顾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向前开展,也促进了个人的开展,使得夫妻之间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公民在结婚之前的财产不断的增多,这也使得人们逐渐的提高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意识,转变了以往的婚姻家庭的观念。在社会不断的开展的背景下,现有婚姻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开展需求。在2023年我国有关的立法机构根据我国当时开展的实际情况公布了婚姻法修正案,在修正案中对夫妻之间所共有的财产制度进行了划分,其中包括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特有财产以及约定财产,同时对夫妻婚后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修正案中的第十八条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逐渐的提高了对夫妻之间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之后在03年、11年对婚姻法中的缺乏之处进行了完善,制定了相应的个人财产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减少夫妻之间的矛盾,提高约定财产制的地位,尊重夫妻之间个人合法权益,不断的提高个人财产在婚姻法中的地位,使得当夫妻之间存财产纠纷时,个人财产权能够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
( 三) 伦理价值的淡化时期: 过分偏重财产利益
2023 年 最 高 院 出 台 的婚姻司法解释〔三〕在社会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大局部民众指出此立法对婚姻中的男方更加的有利,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男方的权益。该法律的主要是针对夫妻之间所存在的财产争议问题而公布的。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等内容,最高院指出在结婚之前所购置的房产等财产,并将财产写入购置人的名下,即使夫妻在结婚之后共同来归还房贷,这也属于婚前的财产。从以上的内容中可以了解到在该法律中将个人财产从夫妻财产中别离开来,这种立法理念不利于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大局部的女性都是为了家庭而放弃了自己的事业,没有经济来源,承当着家中的所有家务,当夫妻之间存在矛盾离婚后女性只能依靠着离婚时所分到的财产进行生存。在夫妻财产中,房屋是价值最大的财产,而我国受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都是由男方来买房,女方的父母陪嫁,在房子的装修中女方也会出一局部资金。在两人结婚之后,女方所获得的陪嫁大局部会用到两人的日常生活的开销中,而男方所购置的房子的价值会逐渐的上升。在该法律中将婚所购置的房子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这也就说明了在离婚后女方不会分到房屋的所有权,只会得到一局部资金和一些增值空间较小的财物。这是在法律中对女性不公平的表达,女性为了家庭放弃了自己的职业,将大局部美好的时光都投入了家庭中,一旦离婚就不会回到从前美好的时候,同时女性的生存能力较低,该法律的规定不利于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我国的立法中规定了对家事的补偿制度,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乏的地方。在我国的现有立法中过度的对家庭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重视,导致在法律中女性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更好的保障,无视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对女性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使用区分财产和爱情的方式,将爱情在司法中去除,提高了家庭财产在法律中的地位,明确指出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使得造成家庭以及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逐渐的出现,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开展。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
在我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所公布的婚姻法中指出在继承传统家庭思想观念的根底上规定夫妻之间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但是该条款强调的平等理念,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开展奠定了理论根底。由于没有在立法中对约定财产制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在日常生活中无法操作。由此看出,当时婚姻法着重倾向于社会利益而无视个人利益,也没有意思自治的表现空间。妇女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是处于弱势地位,应该予以特殊保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开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观念为人们所接受。1980 年的婚姻法第 13 条第一款利用但书的手段同意在结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从这以后我国出现了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的根底上夫妻对相应的财产进行约定。但是在我国的立法中没有涉及到夫妻约定财产制,而是规定在但书中,对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如时间、形式、条件、效力均无具体规定,导致现实生活中仍无法操作。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允许夫妻可以享有私法自由的契约精神,对自身享有的财产具有不受干预的处置权,其处置权不仅仅限于法律明文授予的权利,将过去仅允许法定财产制予以排除。这样,面对日益复杂地社会交易情况,该种制度的设立,有利于适应社会需要,保护当事人间的财产平等权,有助于家庭纠纷的减少,有利于社会经济和个体家庭经济的开展。与之前的缺陷相同,现实中如何运用该制度,夫妻双方无法掌握。因此,该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仍倾向于保护社会利益,法定财产制的地位高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依然因缺乏操作性而无法推广。 进入 21 世纪后,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社会经济形态从方案经济转为市场经济,人们所获得的财产数量越多,种类不断增加,加上市场经济的活泼,人们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加,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欲望愈加强烈,人们更多的是追求内心的真实意思,更加注重对其自身利益的保护,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愿意采约定制的形式。基于此,立法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一〕自由
自由是指人们可以不受所限实施某行为,法律自由那么是允许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行为的能力。其赋予当事人可以按照其内心的意愿行为且该种行为能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在私法领域,其表达于意思自治原那么。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就夫妻双方之间对于自身所有的财产作出适合自身意愿的处置意思,在私法领域完全彰显出了私法的自由。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制定中,应保障夫妻双方的自由。将夫妻财产约定的自由以法律权利的形式确定下来,让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障。因此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采用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由夫妻双方选择,对于选择了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其对于约定制的具体内容也具有根据自身的利益追求而订立的权利。
〔二〕平等
平等是指每个人不管其出身、性别、职业如何,在法律上均应得到同等对待,这是形式上的平等,表达在婚姻家庭领域,便是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以及不得对女方进行歧视。但立法不仅要追求形式平等,更要追求实质平等,因此表到达立法中就是对于弱势一方要予以特殊保护。法律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那么是赋予了妇女对于财产享有的权利,妇女挣脱了夫权、家长权的束缚,与夫方同等的享有财产权利。可当今社会,仍然存在许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制定,应考虑到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实现男女双方实质上的平等,这在婚姻法中也有表达,如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较多劳动的,离婚时即使该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为了弱势一方的利益法律赋予其向另一方主张补偿的权利。此外,在协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过程中对对方的意志的尊重也是对于平等价值的追求。
(三)保护交易平安
民事交易平安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静态是指法律对于公民享有的权益进行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动态是指法律对于主体获得某种利益的行为进行保护。夫妻财产制度与民事交易平安息息相关,夫妻不管是作为个人或是共同体,都是参与民事活动的重要主体。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人们活泼地参与各种经济活动,民事交易活动频繁。此外,我国经济快速开展之后,公民个人所得的财产越来越多,财富不断增多。在方案经济体制下,人们对于民事交易平安的影响微缺乏道,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夫妻参与民事交易活动对于交易平安的影响可谓是方方面面。在民商事交往中,主要的民事行为都会涉及到当事人或他人的财产利益,那么在配偶之间参与民事活动,其作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密切相关。夫妻采用法定亦或约定财产制度,不仅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利益,更关乎到与夫妻交易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第三方需考虑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否具有交易的权利,其是否会受到干预,如此才能对财产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有可预见性。但我国在制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对民事交易平安的保护。因夫妻约定财产制由当事人自由订立,导致其内容各不相同,而现有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时间、程序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婚姻当事人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或废止,他人均无法知晓。此时婚姻当
事人以夫妻财产所作的民事交易平安和交易相对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证。笔者认为,在经济如此活泼的今天,如何保障民事交易平安、提高民事交易效率,为经济活动创设一个良好的秩序非常重要。夫妻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其财产关系的内容如何已经不完全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往往涉及到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因此对于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应采取一定的公示性,才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
三、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价值取向分析
2023 年 婚姻法 ( 修正案) 施行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大局部内容是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在婚姻法解释 ( 三) 中一共有19个条文,其中大局部条文都是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条文。民众非常的关注在婚姻中对财产归属权的规定和在离婚时候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