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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筑
施工
企业
人员
考核
任职
制度
学海无涯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按照建立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考核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22]5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平安消费法、建筑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和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平安消费知识水平和治理才能,保证建筑施工平安消费,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展考核认定。三类人员应当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平安消费知识和平安治理才能。
1.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消费运营活动和平安消费工作全面负责、有消费运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平安消费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受权,负责建立工程工程治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
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主要规定
(1) 考核的目的和按照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的平安消费知识水平和治理才能,保证建筑施工平安消费,按照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和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2) 考核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立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以及施行对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考核治理的,必须恪守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必须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平安消费考核,考核合格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3) 三类人员考核的治理工作及相关要求
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平安消费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治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治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考核和发证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平安消费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安消费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考核内容包括平安消费知识和治理才能。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进展平安消费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迫培训。
平安消费考核合格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治理人员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