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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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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小额贷款 公司法律 制度 研究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篇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龙源期刊网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王兴敏 聂圣 郑仕蒙 摘 要 作为新兴的信贷机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起步晚、开展时间短。基于法律制度的研究视角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依照缺乏、定位不清、监管主体不明的咨询题;在运营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缺乏,贷款利率限制严格,缺乏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在改制与破产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较为困难,而其破产制度应提高标准,保障金融平安。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制度 信贷 作者简介:王兴敏、聂圣、郑仕蒙,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3〕05-102-02 一、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自2023年在山西、陕西、四川等地试点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迅速。2023年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政策指导上标准其开展,并对其构建了制度性的框架规定。然而在其开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咨询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展。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准入、运营两方面。本文将学界的研究进展梳理,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运营、改制与破产三方面对其存在的咨询题进展分析并总结,旨在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开展提供参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一〕法律依照缺乏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依照是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导意见,并依托于公司法设立。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批准属于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点性法规。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指导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缺少法律依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指导意见存在效力缺陷,只能作为参考依照而不能作为执行依照。王建亚,马鹏飞〔2023〕认为应依照相关详细规定尽快推进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法的出台。王建文、熊敬〔2023〕认为应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完毕立法层面低、地点各自为政而没有统一标准的场面。 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开展处于初步阶段,仍有新咨询题在不断显现,制定专门立法本钱较高,能够考虑在修正旧法的根底上,将其法律规制纳入银行业监视治理法。 篇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咨询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咨询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 要]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破绽,在其开展过程中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风险操纵才能较弱等咨询题。为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咨询题,应制造适宜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法律环境,明确其监管主体,提高风险操纵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开展。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咨询题;监管主体;风险操纵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在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四川五省启动。2023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结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以试点的方式迅速成长。截至2023年10月底全国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348家。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领受公款,运营小额贷款营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当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对其资产享有收益权,并享有参与严重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的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和金融政策,在法律法规同意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运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运营活动遭到法律的保护。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专门面向“三农〞和中小型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为其提供金融效劳,其存在和开展具有严重的作用和意义。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敏、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无抵押、免担保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为“三农〞和中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效劳,满足其生存和开展所需的资金;二是有利于疏导、吸收民间资本,标准民间信贷,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度;三是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四是有利于加强扶贫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开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咨询题分析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破绽 银监会和央行结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方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资历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结合意见的规定,使这一行政许可缺少了法律依照。由于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假设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施行行政许可的,能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但是缺少法律依照的。 (二)监管主体不明确 自2023年5月,央行决定在五个省(区)各选一个县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以来,在央行和银监出台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文件当中不断没有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或者说规定的相当模糊。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由当地政府 篇三:浅析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 浅析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 在线律师网 :// 时间:2023-12-28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走入人们的视野。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支持。2023年5月份银监会和央行结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份浙江作为全国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进展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转逐步被纳入到法制化轨道。本论文试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开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咨询题,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对其进展浅析,以期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朝着健康的方向开展,以使其能够更好的为“三农〞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效劳,缓解“三农〞和小型企业的“贷款难〞咨询题。〔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效劳〕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制;法律制度; 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是在总结小额信贷对贫困人群和微小企业贷款的经历教训后开展起来的。该业务起源于二十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着名经济学家穆罕穆德·尤努斯教授的小额贷款试验。格莱珉银行关于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的成功方式,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欠兴旺国家的广泛效仿。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人中国。2023年10月,央行尝试新的小额信贷方式,在山西等五省区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23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了总纲性的标准,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进入快速开展阶段。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运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当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专门面向“三农〞和小型企业开展贷款业务,为其提供金融效劳,其存在和开展具有严重的作用和意义。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机制灵敏、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无抵押、免担保等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为“三农〞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效劳,满足其生存和开展所需的资金;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有利于疏导、吸收民间资本,标准民间信贷,实现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度,有利于加强扶贫度,促进农村经济开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和开展具有如此严重的作用和意义,其越来越遭到人们的注重,我国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出台政策和法律来标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转,以便为其开展制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总体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应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那么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视治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运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但从2023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展情况来看,仍然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只贷不存〞,风险操纵才能弱等咨询题。这些咨询题的存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将来的健康开展是极其不利的。目前围绕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开展的学术讨论大多数是从金融、经济角度展开的,本文拟对这些咨询题从法律角度加以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 展,充分发挥其在效劳“三农〞和小型企业中的作器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开展现状及其存在的法律咨询题 从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开场引进和推行小额信贷扶贫方式。从2023年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到如今,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展经历了三个开展阶段。第一阶段为政策引导。2023年中央1号文件“鼓舞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同意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提供了政策依照,当年成立了7家小额信贷公司。在此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方式不同,如山西平遥采取政府主导组建方式,而四川广元采取完全市场化的公开竞标方式。 第二阶段为加强治理。2023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结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市场准入、运营行为、监视治理、退出机制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积极吸引外资进入,并采取完全市场化方式,使一些不达标的机构逐步退出市场,运营风险得到一定程度操纵,市场秩序得到优化。第三阶段为有序开展。通过标准整合和重新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稳步走上了标准运作、快速开展的轨道。据央行披露的报告显示,截止2023年6月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总数已达3366家,与去年6月相比增加了1426家,各项贷款余额2874.66亿元,与2023年6月底的余额1248.87亿元相比,增幅高达130.18%,连续两年都保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作为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和需要燃眉资金的农民开拓了新的融资渠道,尤其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在处理困难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咨询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建立的滞后性和缺陷信,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咨询题:1、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咨询题。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界定不清晰。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忽略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其不需要申请金融许可证就能够运营局部金融业务,这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开展具有不利的阻碍,同时对确定监管的法律和监管的主体也造成了困难。其次,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体系缺失。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那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并不适用,而银监会和央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起标准和指导作用的政策法规没有上升到严格的法律层面,最高的只是金融规章和标准性的文件。再次,各地的监管规那么不统一。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视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各地点政府自行出台地点性政策法规就造成了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所遵照的法规和标准不一,难以对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统一的监管。最后,存在多头治理的咨询题。在实践中,大多由省政府指定金融办组织并牵头当地开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公安局、工商局等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展监视治理。但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方面,银监会和公安部门负有治理的职责,人民银行那么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等进展跟踪监视。多头治理容易产生方式化,造成监管的虚拟化,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视开展。2、资金来源单一阻碍其可持续开展。为了防止系统性风险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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