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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动者
职业
卫生
监护
及其
档案
管理制度
学海无涯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治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展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标准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治理,保护员工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治理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要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的劳动者有打算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展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别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展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的员工进展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打算并组织施行。
四、对立即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要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展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展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觉察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觉察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展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展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消费、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要素严峻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展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治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视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材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治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效劳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材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材料。
6、设备,设备的改良,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