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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家庭
自办
宴席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学海无涯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平安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平安治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乡严峻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结合XX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系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年猪客等群体聚餐制造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平安治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家宴食品平安治理工作。
第五条 村(居)委会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家宴的申报受理、备案登记、情况搜集、报告及现场监视指导等工作,并建立登记台帐档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食品平安监视员、信息员的聘用和培训,对从事农村家宴的主厨实行登记备案。厨师必须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平安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及健康体检,持合格证和当年健康证,方可上岗。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做好卫生技术指导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七条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实行两级报告备案制度。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举办者须提早2天向村(居)委会申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可能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平安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和执事的健康情况等。村(居)委会应及时进展登记治理,并按月将本行政村当月举办农村家宴的情况报乡镇食安委(领导小组)登记备案。
第八条 村(居)委会接到备案申报后,经办人应向宴席主办者宣传本制度相关条款和应留意的食品平安征询题,并在办宴前派出相关人员(村委会可委托村民小组组长)上门对举办宴席的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备、操作流程、用水条件、个人卫生、餐具器具以及采购、储存、清洗消毒、加工制造等关键环节的卫生条件进展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农村家宴举办者是食品平安的第一责任人。制造农村家宴必须具备根本的卫生条件,对购进原料和食品应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不得采购“三无〞商品,严禁采购加工病死毒死动物肉类、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具有与宴席规模相习惯的烹饪场所和防蝇防尘设备;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第十条 农村家宴应尽量防止食用野生菌、四季豆、生动物血肉等易中毒物品。夏秋两季举办宴席的必须进展重点备案和治理,尽量防止食用凉拌菜和购置两天以上未经高温处理的肉类等易被微生物污染的食品。
第十一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平安事件,举办者、主厨和监视人员应立即操纵并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市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行政等部门,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觉察者也可直截了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举办者应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查制度。对因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或因工作渎职,造成食品平安事件,或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事件后,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延误应急救援等造成严峻后果的,按分级治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施行责任追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XX乡食品平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