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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访事项督办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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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访 事项 督办 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篇一: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央关于“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标准我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推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运作,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规定,制定本方法。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那么 (一) 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那么; (二) 注重时效的原那么; (三) 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那么; (四) 催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那么; (五) 坚持原那么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那么; (六) 坚持领导授权的原那么。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时效,就是对于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按规定期限解决;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就是立足“事要解决〞,按照上级机关或领导的要求,在对大局予以充分考量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好群众的诉求;坚持原那么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就是对有些疑难问题,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那么进行处理,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结效率。 二、督查督办工作范围 按照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以下情况要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二)贯彻落实信访法规、政策规定、制度等情况; (三)上级机关和区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 (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隐患; (五)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六)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七)其他需要予以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 (一)检查反响:对各单位信访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和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具体工作中可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重要时期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增强督查督办工作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二)催促落实:催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结信访事项,对进展缓慢的及时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防止出现重复和越级信访事项。强调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重视解决好初信初访案件。 (三)提出建议:指导责任单位依据政策、法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 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提出行政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区域、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分清责任、理顺关系、加强协调调度,积极推进案件的处理。案情重大或情况紧急,报请区分管领导协调,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 四、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拟办。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二)交办。立案交办后,经办人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催办。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催办。督查催办可采取 、发函、听取汇报等催办方式。一般情况下,对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案件进行催办。 2、查办。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一般情况下安排2人以上同往现场查办。 3、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小组进行督查。 4、反响。经办人对督查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案件,在督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追究。对屡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屡次督查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三)处结。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重办。经督查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回复。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及时回复。 3、归档。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将督查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经常性督查督办与专项督查督办相结合。根据轻重缓急,采取相应的督查督办措施。 (一)实行督查督办事项“包案制〞。对重大、紧急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督办制,由区分管领导包案督办,向承办责任单位、承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发督办通知单,要求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抓好落实。 对区域内的重大、紧急信访案件由区信访局综合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区级包案领导和具体的承办单位,并由包案领导协调催促案件的办理和稳控。 (二)实行联合督办。对难点或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区委办公室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和区信访局进行联合督办,以增强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加快案件的处理。 (三)组成督查督办工作组。对重大、紧急和疑难信访事项成立专门督查督办工作组,明确告知责任单位督办事项,提出办结时间要求,并 适时进行督查。督查组要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督查工作建议;对确需解决的问题,催促责任单位按照政策尽快解决;对信访反映不实的问题,催促责任部门向信访当事人做出解释;对信访事项重视不够、办理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四)协调调度会督办。信访工作协调调度会根据需要提请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随时召开,信访事项涉及单位或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内容为研究重大信访问题,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听取案件查处情况汇报,部署具体的处置措施。 (五)督查督办的方式。根据反映问题的情节和轻重缓急,督查一般采用发函督查、督办单督查、派人督查、约谈督查、 督查等方式。 篇二:信访件督办制度 信访件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纪委、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质量和效率,到达“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纪委、监察室业务内转办的信访件一经发出,即列入督办范围。 第三条 信访督办件分重点信访督办件和一般信访督办件。 (一)重点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个人或集体上访的;超过报结期限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需要尽快反响情况的;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的。 (二)一般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 第四条 信访件的督办,由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对重点信访督办件原那么上每月督办一次,一般信访督办件原那么上每季度督办一次。 第六条 对重点信访督办件,主要采取 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办。 第七条 督办应事先拟定工作方案,并将拟督办意见填入信访件督办情况登记表,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督办人与承办部门对信访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督办人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领导报告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办理。 第九条 对已移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定期了解处理情况,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重点信访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的部门给予通报;对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办理或调查不清、处理不公,导致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王集镇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标准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江苏省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那么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那么;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那么;条线负责、划片管理的原那么;领导包案、实行“六包〞的原那么。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4、镇信访办交办。 四、交办的方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 交办等,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5—1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0日; 2、上级交办或本镇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镇信访办; 3、镇信访办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标准,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镇信访办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响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县政府关于睢宁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法的规定执行。对村交办事项的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王集镇年初签订的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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