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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二级
单位
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
范文
学海无涯
二级单位通用消防平安治理制度
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一、消防重点单位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必须进展每日防火巡查。
二、消防巡查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觉察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处理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处理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四、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备、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阻碍使用。
〔五〕值班人员的在岗情况。
单位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一、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平安检查工作的组织和施行工作。
二、单位要把防火检查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打算、组织、人员、内容、措施五落实。
三、单位要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每次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四、除防火巡查内容处,防火检查的内容还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有消防操纵室、值班室的单位还要进展专门检查。
单位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制度
一、单位和下属机构要积极参与并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单位和下属机构要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班会、讲座、演出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宣传教育,提高广阔师生员工的消防平安知识和相关技能。
三、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每年至少进展一次消防平安培训和灭火技能演练。
四、单位、部门的平安责任人,消防治理人员应进展上岗前的消防平安培训。
五、以下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平安专门培训,持证前方可上岗。
〔一〕消防操纵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二〕特别工种人员。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平安专门培训的人员。
六、单位按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火场逃生演习。
单位消防疏散通道及设备治理制度
一、严禁在平安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平安出口锁死。
二、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平安疏散标志。
三、严禁部门、个人将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
四、公共场所和建筑物的通道、平安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
五、严禁在公用道路、建筑物门口停放自行车和其它物品。
六、严禁在单位建筑物内内燃烧废纸、垃圾和树叶等杂物。
单位义务消防队组织治理制度
一、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平安归口治理部门,义务消防队是在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义务消防队应做好学校内消防平安防范工作,及时处理扑救初期火灾,并负责保护火灾现场。
三、发生火灾后,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的工作。
四、义务消防队员应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平安情况和重点防火部位情况。
五、义务消防队应在保卫处的指导下,积极参加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养和灭火才能。
单位消防档案治理制度
一、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治理档案,治理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学校保卫处存档。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根本情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平安检查的文件、材料。
〔三〕消防平安责任人、治理人、平安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平安制度。
〔五〕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消防设备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备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八〕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九〕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十一〕消防平安培训记录。
〔十二〕火灾情况记录。
〔十三〕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十四〕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单位消防平安奖惩制度
单位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平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职责或者违犯单位消防平安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凡具备以下备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规,使本部门消防平安工作成绩明显者;
2、消防平安宣传教育深化普及,防火平安制度健全,平安措施落实,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完好,全年未发生火灾事故者;
3、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学校消防平安工作有明显成绩者;
4、觉察火灾及时组织扑救,防止严峻损失有明显成绩者;
5、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成绩者;
二、凡具备以下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处分直至交有关部门追查刑事责任:
1、成心损坏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者;
2、违规用火、用电者;
3、违犯消防平安规定,拒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抵抗火灾隐患整改者;
4、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擅自乱搭、乱建棚房,造成不良后果者;
5、慌报、隐瞒不报或成心延误报告火灾情况者;
6、造成火灾事故责任者;
7、其它违犯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