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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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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诠释与思考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会计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那么。“会计信息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的〞,即“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和债权人的决策制定行为的影响〞〔zeff,1978〕。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充分及时,披露的对象之间是否公平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试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开展的现实情况入手,运用相关经济理论进行诠释,并对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进行思考。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形成、开展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追溯到15世纪意大利的短期海外冒险合伙贸易,每次航海交易结束后,执行合伙人必须向投资合伙人披露相关账目并结算损益。合伙制企业的出现、盛行决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合伙制企业生成的会计信息首先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否那么不予认可,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首先是会计行业的自律性标准。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开展,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别离,公司制企业出现。在契约关系约束下,会计信息由企业经营者生产并交付企业所有者使用。由于所有者数量有限,所有权相比照拟集中,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的对象也非常有限。17世纪,法国社会经济不景气,大量企业破产倒闭,引发债务风险空前爆发,企业倒闭所牵涉的债权人远比股权人广泛、因而法王路易十四签署了世界上第一个商业法典——商业大法,国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介入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同时向债务人披露相关会计信息,从而在法律地位上确认了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即会计的“报告责任〞。
股份公司产生之后,股权所有者更为分散,而且随着交易复杂程度提高、会计信息生成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股权所有者了解会计信息、直接监督企业经营的本钱进一步加大。1720年,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引发英国股市全面崩盘,“泡沫法案〞〔Bubble Act of 1720〕由此诞生,确立了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的雏型。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那么〔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①。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公布,这两部法律成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最高法律标准,也成了会计准那么建设的根本依据。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1933年美国成立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并授权美国会计师协会制定会计准那么,形成行业自律性标准、准那么〔制度〕、法律制度的多层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模式,并相继被其他一些国家所借鉴。
纵观当代世界各国证券市场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形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最核心的就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那么中“公开原那么〞的具体要求和反映,美国的Louis D.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 People’s Money & How the Bankers Use It〞〔1933〕中提到“公开原那么被推崇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犹如太阳,是最正确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②。信息披露制度成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维护投资者的信心、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重要基石。
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理论诠释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由于社会分工的开展、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和获取信息需要本钱,使社会成员之间的信息差异日益扩大,这种日益扩大的差异意味着市场参与者愈来愈处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分布之中,亦即市场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并且交易双方对各自在信息占有方面的地位是清楚的。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中关于市场参与者拥有的完全信息的假设与这一现实情况是相违背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分析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更具有现实性。公司经营者是会计信息的垄断供给者,他们往往只会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且以垄断价格出售会计信息。日益分散的所有者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通过个人契约的形式获得会计信息来说,信息披露制度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节约了投资者本钱;再者,严格披露制度也可以制止由于信息披露的垄断性而带来的会计信息质量低劣的弊端。
(二)会计信息的公共产品理论
从会计信息的产权演进过程来看,会计信息的本质是私人产品,而目前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局部特征。公共产品是指一个人对其进行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消费时机的一类产品,它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即不可分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第一个特征来看,会计信息具有可分性。会计信息的产权主体可以根据会计信息使用者角色的不同决定所提供会计信息的数量和质量,比拟明显的是公司向投资者、税务部门和政府部门以及其主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管从量的角度或质的角度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差异。从其他两个特征来看,会计信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主要特征,即不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消费或使用,并且不会因为某个人的消费影响其它人消费的数量和质量或者说增加消费者不会增加本钱。公共产品理论认为,所有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无需付出代价,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无法将生产本钱转嫁给信息消费者,正是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以及非排他性使得公共产品生产者不愿提供公共产品,因为他们得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故他们对满足公共产品需求的供给缺乏积极性,公共产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总是供给缺乏的,对于公共产品通常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实施管制和保护。会计信息具有局部公共产品性质,每家公司的最优选择都是少花钱少披露,向市场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就会缺乏动力。为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问题,对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将是不得不考虑的措施,会计信息的披露根本上采取了政府监督和管制、行业自律的方式。
(三)资本市场的社会目标
上市公司所处的资本市场的公平性是一个有关公共利益的的问题,是各个证券监管部门关心的重要问题。只有在所有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都有的相同的时机获得同样的信息时,证券市场才是公平的。强制披露会计信息,防止对会计信息的不公平拥有,创造均等收益的信息环境,是证券监管必要一环。
三、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思考
〔一〕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主要有下面四个局部
1.证券立法。在标准会计信息披露的立法方面 ,我国在1993年4月公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后来又于1998年12月公布证券法取而代之。1993年12月公布公司法,并分别就会计标准和审计标准制订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共同用来标准会计信息的披露。
2.会计准那么体系。我国会计准那么体系分为以下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企业会计准那么――根本准那么;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那么及企业会计制度。这对于标准上市公司会计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及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3.会计信息披露规那么体系。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制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解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个案意见及案例分析(建设中)等,并辅之以不定期发布的一些相关标准文件,对证券立法中的披露要求做出进一步的具体标准。
4.审计准那么体系。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88年以来已公布了三批独立审计准那么,包括第一层次的独立审计根本准那么,第二层次的具体准那么和实务公告,以及第三层次的执业标准指南,根本上构成了我国比拟完整的独立审计准那么体系。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势表现在可以减少管理当局时机主义和有限理性所造成的无效率,实现会计政策的标准化,更快地实现各公司间会计信息的同一可比,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提升可感知的资本市场的公平性,降低获得这些信息的社会总本钱。同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会减少投入“零合博弈〞,到达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然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劣势,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存在着生产过剩的危险,可能会把资源过多地分配给公开的免费的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同时也可造成财富从会计信息的非使用者向使用者转移。对现实中的证券市场上来说,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特别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监督代理契约机制、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再者,金融环境和法制建设滞后和执行不力不能保障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质量。在实践中应结合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与自愿性披露两种方式,找到二者的契合点,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必要补充。
〔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政出多门:目前我国制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规的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等单位。尽管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多项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局部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信息的生成等规定那么是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准那么、会计制度确定的,由于部门间职责界定不清,就会形成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必将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
2.法律责任不明确:
〔1〕证券法中仅就违反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而未将违反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标准的行为纳入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之中。从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未规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成为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
〔2〕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来看,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而严格来说对于临时报告的披露,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并不具有契约或合同关系,因此在界定法律责任归属时,应针对不同人、不同的注意标准而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抗辩事项和损害赔偿范围,目前我国的有关证券法规在该方面并未给出明确规定。
〔3〕我国现行的有关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规规定,违反会计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人要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从行政责任上看,国内证券立法均作了较为清楚的规定;从刑事责任上来看,国内相关立法均规定,违反本规定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进一步对责任人应受的刑事处分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民事责任,尽管证券法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违反本规定而结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披露行为违规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或规定得过于原那么或抽象,不易执行,给具体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难度。美国证券法规定,只要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或重大遗漏事项,除非证券发行人或发起人证明原告取得时便悉外,应就整个文件内容承当绝对责任;而董事、监事、经理人员、注册会计师、承销商等等相关责任人士,那么应负推定过错责任。
3.我国会计准那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那么存在一定差距:我国目前的会计准那么和会计制度已涵盖了国际财务报告准那么的绝大局部内容,国际财务报告准那么所标准的经济业务,在我国除没有、较少发生或不普遍的外,根本都能找到相应的规定。但我国会计准那么承当的功能与国际通用会计准那么还不尽相同,一些具体会计准那么的规定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整体理论根底相矛盾。按照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