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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也谈
我国
社会保障
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是旨在保护公民免除因年老、疾病、失业、死亡或灾害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并保证其根本生活的各种措施的总称。社会保障是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互相、优扰安置等的联合保障。社会保障对于融资、调节投资、平衡需求、保障及配置劳动力等都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同时能够起到社会补偿、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的作用。
一、我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始于50年代初。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根底。此后,我国还陆续公布和实施了有关养老、医疗、工伤、扶贫、救灾、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与方案经济相适应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显示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开展我国国民经济、稳固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方案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开始向工业社会迈进,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过去在方案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开展的客观需要,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社会保障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急需进行改革。
二、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从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与重整。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七个五年方案的建议第一次在国家级文件中明确使用“社会保障〞概念,将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制度统一归并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相应的立法活动也在逐步进行。在社会保险方面,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就社会保险的范围作了原那么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同时出台。在社会福利方面有1992年4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相关规定;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优抚方面有1988年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社会救助方面有律师法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等等。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也相应地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格局。但从整体上看,社会保障立法的规模不大、规格不高、法制化程度太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开展的需求。
三、社会保障制度立法难点
我国亟待制定社会保障法通那么,不仅对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零散而不成体系的地方性社会保障法规的出台颇有应急,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困难,管理混乱等情况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的深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难题:
1、钱少与人多。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生产力开展水平较低,在世界上属于低收入国家,一个更为严峻的形势是我国人口可能到达16亿,而届时工薪阶层的退休人数亦将到达顶峰,可以预见,到下世纪我国社会保障金支付能力缺乏与保障对象众多的突出矛盾将成为最大难题。为了最大可能地缓解“钱少与人多〞的矛盾,一是要想方法“节流〞,如尽可能减少管理费用开支;二是要在“开源〞上做好文章,资金来源多渠道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为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要实现几方面的转变:一是社会保障模式由“国家型〞向“保险型〞转变,使社会保障制度中任务的承当由国家“全包全揽〞向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转变,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增加资金总量;二是社会保障由被动地实行社会救济向积极地推进“再就业〞工程转变,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有效地降低失业率,使失业者的劳动间断时间尽可能缩短,以减少社会救济金的发放量。
2、用工与养老。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从现实情况看,这种方式实施的最常见的难题是:有的固定制用人单位临时借口经济效益不好等实际困难停付、减付、欠付养老金,临时用工企业又想方设法逃避为雇员缴纳养老金。针对这一现象,应当从明确养老金属性、强制企事业单位和雇工缴纳及唤醒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三方面着手,首先,养老金的根本属性与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一局部,是劳动力价值价格的实现形式,企事业单位及雇主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局部养老费用;其次,对企事业单位和雇主来说,在用工和养老问题上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企事业单位和雇主应当承当起为自已的雇佣者缴纳局部养老费用的义务,形成“谁用工、谁付薪、谁养老〞的良性循环格局;再次,劳动者自己也应当明确:雇主支付的养老金既来源于劳动者在“必要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局部,又是雇主履行义务的必要形式,一定要在“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中预先提取,雇佣者也决不能因为已经得到了不菲的工资而无视了未来的养老问题。
3、保障与表扬。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优抚主要由国家财政支付资金,对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有功人员实施救助与保障的制度。社会优抚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群体,而且必然体现国家的政治表扬与经济补偿。然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优抚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首先,社会优抚的对象范围过窄,在和平时代,为国捐躯或致伤致残者却更多地集中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领域。除公安干警等公职人员面临风险外,见义勇为者的伤亡抚恤问题也日益突出,因而应当考虑把这类英雄模范人物作为对象的一局部。其次,重公平超过了重效率。该制度虽然也考虑到依奉献大小确定保障的层次和标准,但该制度主要还是体现国家对全体保障对象应付的责任,奉献大者高保障、奉献少者低保障的表扬机制在经济补偿方面未得到应有的体现。因而,应当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准那么实施社会优抚政策。
4、先富与共享。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让一局部人先富进来〞的观点,我们实施鼓励一局部先富起来的政策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改革开放以来,有一局部人实现了超出社会平均水平假设干倍的致富速度与程度,但也出现了分配不公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少数人超前消费,挥霍浪费,而更多的人无法满足最低的两极分化现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开展的进程。在我国已不宜继续鼓励“先富〞,而应当致力于“共富〞的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民共享那么是共富的必要前提。社会保障不应是给先富者“锦上添花〞,而应是对普通劳动者的“雪中送炭〞,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确保人人享有最低消费。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首先,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标准的有效实施。例如,社会保险基金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较为严重,使一些地方离退休人员不能及时足额领取到离退休金,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满。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通过关于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标准制裁违法挪用、挤占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所以,至今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应当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根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开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和公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草案已经起草了多稿,其内容已经比拟成熟。因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适当时候,及时地审议该项法律草案。同时,由国务院尽快制定和公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再次,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导致社会保险金支付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我们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已经出现了支付风险的前兆。近两年来,国家为了保证下岗职工的根本生活和养老金的发放,从中央财政拿出几百亿元借给地方政府,地方财政也相应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但这笔钱仅仅能管当年的社会保障金发放。这种状况长期下去,国家和地方财政是很难支撑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的危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银行对个人储蓄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闲钱;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却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我们建议,必须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到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
其四,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在条件成熟后,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应当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现在,有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最后,要适应WTO的规那么调整中国社会保险业的相关制度。
〔二〕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看,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明显低落于城市。这是由于过去长期的历史原因,也是由于城乡之间不同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同等重要都需要开展,但由于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就业结构、社会分配结构、收入消费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不可采取一个统一的模式,农村不能照搬城市的方法。农村要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但具体方法和标准方面应允许有差异。
五、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建议
社会保障立法内容是与社会保障的体系内容紧密相联的。借鉴西方兴旺国家社会保障实施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确定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用法律的形式尽快将我国开展社会保障事业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根据经济开展的需要积极主动超前制定社会保障法律。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目前一般将其归纳为四种模式:1、福利型模式,西欧、北欧一些国家实行这种高消费、高福利的政策,强调全民性原那么,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负担。2、传统型模式,政府通过有关社会保障立法,实行强制性保险。该模式在社会保险项目中强调个人责任,保险费的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缴费相联系
据不同项目由两方或三方负担。美国、日本等兴旺国家采用该模式。3、国家保障型模式。前苏联及其他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均采用此种模式。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政府和企业缴纳保险费,公民无偿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其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局部组成。现在这些国家都在进行改革。4、储蓄型模式。强制地由劳动者一方和用工一方缴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