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国际商务研究2023年第2期“一带一路”税收争议仲裁机制的引入与建构研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跨境投资和经营活动也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税收争议,如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其利润归属和费用的扣除、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税、免税或适用税率、是否构成重复征税或税收歧视、转让定价的征管处理等。由于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与执法环境缺乏充分的稳定性、透明性与明确性,对税收协定的遵守执行不到位,以及在国际税收规则的理解运用水平上存在欠缺等,容易引发各种税收争议。例如,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的征税权分配规则在税收协定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些国家的税务机关未能充分遵守执行。一些国家的税收规则不明确,其税务机关也往往不向企业提供及时的解释,从而导致税收风险与争议。关于跨境投资经营中的常设机构问题、跨境消极投资所得预提税的免税待遇及限制税率待遇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一般均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国家的税务机关却没有严格遵守执行或做出错误的理解与执行。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身的税收立法、执法等方面的缺陷外,在当前国际税收规则、制度迅速变化的背景下,纳税人与税收机关之间将产生更多、更复杂的国际税收争议。例如,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赵洲吕思彤(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南京211815)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跨国投资和经营活动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税收争议,现有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是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区域构建和运用包容协调的税收争议仲裁机制。“一带一路”税收争议仲裁机制应当作为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延伸与补充,具有“应纳税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强制性。在内容塑造上,该机制应有充分的包容协调性,以确保税务主管当局在仲裁程序中拥有相应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程序模式上,该机制一般应采用“独立意见”的仲裁程序。在引领构建“一带一路”税收争议仲裁机制的策略和方法上,中国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税收争议仲裁的态度、实际接受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等因素,与相关国家形成符合共同利益需求的多边或双边安排。关键词:税收争议;仲裁机制;强制仲裁;主管当局;“一带一路”倡议中图分类号:D99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23)02-0085-13作者简介:赵洲,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理论与国际税法;吕思彤,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