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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困局和破局_怀自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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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 案件 中的 交叉 困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2022年第6期第21卷(总第123期)No.6,2022General No.123,Vol.21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套路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困局和破局怀自杰(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7)【摘要】“套路贷”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定性该罪存在着很大的疑难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呈现出刑民定性难、程序选择和转化难、既判力标准适用难和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置难等多重困局。分析“套路贷”案件中刑民交叉困局出现的原因,从“套路贷”案件罪与非罪的判断、涉案财产的范围和处置以及案件诉讼程序选择等方面提出破局之建议,为“套路贷”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关键词】套路贷;刑民交叉;刑民定性;程序选择【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6-0044-07一、“套路贷”和刑民交叉的概念(一)“套路贷”的概念“套路贷”并不是一个特定的法律罪名,而是司法机关对通过各种预设手段伪造虚假债权债务以达成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类型化犯罪的概括性称谓,通常会涉及多个罪名,比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套路贷”在过去一般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在2018 年 1 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提出了要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2019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对“套路贷”的概念和内涵作了明确的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1“套路贷”案件有线上(网络)和线下(传统)两种典型模式。两者依托的平台不同,但是“套路”相同。首先是签订金额虚高的 借款协议 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其次是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第三是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债务;最后是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二)刑民交叉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定义刑民交叉:一是从诉讼法角度出发,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且两类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2由此,诉讼法学者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关注点往往在于刑、民诉讼竞合的情况下,诉讼程序如何选择的问题。二是从实体法角度出发,刑法学者认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3由此,刑法学者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则是主要关注如何有效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本文认为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实体法角度和程序法角度并重,因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往往会出现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因此,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是存在关联因素的不同法律事实,同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构成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的案件。正确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不法是程序选择的前提,而诉讼模式的合适选择也是实体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保障。【收稿日期】2022-10-15【作者简介】怀自杰(1983-),男,安徽亳州人,北京理工大学 2019 级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44刑 法 学怀自杰:“套路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困局和破局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二、“套路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困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套路贷”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呈现出刑民定性难、程序选择和转化难、既判力标准适用难和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置难等实体和程序困局。(一)“套路贷”案件中刑民交叉的实体困局1.刑民定性难“套路贷”案件长时间被归于民事诉讼领域的“民间借贷”纠纷。正是由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真实的借贷关系,而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又呈现出“民间借贷”的典型特征,很难从这些材料中判断其中是否另有隐情。(1)“套路贷”和高利贷等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分难“套路贷”行为是由高利贷不断演化而来,二者存在诸多的相同点,如都是因民间借贷行为而起,都会约定高额利息,索债时常常出现非法拘禁等刑事暴力犯罪。在理论上,二者仍然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是目的不同。高利贷行为的目的在于从借款人处获得本金及高额利息,而“套路贷”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次是手段不同。关于获取本金以外的虚增金额,高利贷中一般是双方约定高额利息,而“套路贷”中则多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出现。在借款合同签订后,高利贷的出借人是希望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而“套路贷”行为人则会故意使借款人“违约”。第三是侵害客体不同。高利贷主要破坏社会金融管理秩序,而“套路贷”犯罪还会威胁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甚至危害公共秩序、妨害司法公正。第四是法律后果不同。高利贷体现的是民法上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国家规定的正常幅度内的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中,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之外,其他费用及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由上述区分可以看出,高利贷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而“套路贷”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虽然在理论上二者区别明显,但是由于“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利用法律对于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制造各种证据,从外观上高利贷等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行为的区别并不明显,加上民事诉讼重“形式”的特征,使得在民事诉讼中难以区分“套路贷”与高利贷。(2)证据审查难度大在实际案件的办理当中,行为人往往会利用法律认定的规则来制造“证据”,导致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难以得到有效确认,通过证据审查来进行刑民定性的难度很大。首先,客观证据方面,“套路贷”的行为人往往会全面留存甚至有意制造发生了“借款事实”的证据,包括借贷合同、转账凭证、甚至是公证文书等,通过这些“证据”证明整个借贷过程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无异。“套路贷”行为人的反侦查意识通常比较强,对这类案件中这些表面上看似合法的客观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主观证据方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以及被害人陈述。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认罪,坚称与被害人之间只是民间借贷关系,借贷的事实是双方自由真实意思的体现;另一方面,该类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经济意识淡薄甚至是未成年人,加上案件历时较长,案发后对于一些细节记忆模糊,无法完整描述整个被骗过程。上述两方面的特点增加了对于“套路贷”案件中主观证据的审查难度。2.涉案财产的处置难在“套路贷”案件中,一般会出现以下四类财产金额:一是本金,即犯罪嫌疑人实际借出的金额;二是所谓“违约金”“保证金”“服务费”等犯罪嫌疑人在借贷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三是借贷合同或者银行流水中显示的借款金额及利息;四是在涉及车辆、房屋抵押或买卖的案件中车辆、房屋相关的金额。根据两高两部 意见,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之外,在借贷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中介费”等以各种名目出现的费用以及其他利息均计入犯罪数额。意见 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置也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对于“套路贷”案件中财产性质的划分和涉案财产的处置都有了原则性的指引,但仍有一些具体问题尚待解决。首先是“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在涉及有车辆、房屋抵押或买卖的案件中,犯罪数额并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其次是“套路贷”案件“本金”的处理规则设置。犯罪嫌疑人为实施“套路贷”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的处理,是“套路贷”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一个财产处理难点,在某些“犯罪未遂”45刑 法 学怀自杰:“套路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困局和破局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6的个案里面,可能出现被害人收到的“本金”大于所受损失的情况。所以,根据 意见,对于“本金”,需要在赔偿被害人损失之后,若有剩余则予以没收。此时就要求在确定刑事没收数额之前确定被害人损失数额,也就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作出刑事判决之前处理或者部分处理被害人损失救济的问题。在通常的刑事案件中,追缴和退赔之后的被害人损失救济问题是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显然,“套路贷”案件中“本金”的处理是不能通过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因此,如何更高效地综合发挥刑事、民事程序各自的作用,“套路贷”案件中涉案财产的处置就需要形成一个平衡刑事民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处理规则。(二)“套路贷”案件刑民交叉的程序困局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选择,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指引。尽管总体来说,“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更多地得到主流的认可,但到底应当采取“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理论界一直在讨论,实务界也有不同的做法和认识。1.“先刑后民”模式的利弊“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习惯做法,在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被害人诉累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体现着公权优先的价值理念,更能维护公共秩序。但它也并不是解决各类刑民交叉案件的万能公式,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仍然存在很多弊端。首先,由于在“套路贷”案件中会同时存在刑事和民事两种责任,“先刑后民”的诉讼模式难以保护各方面利益。若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选择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来处理,刑事审判组织通常会侧重关注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无法像民事程序那样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害人的利益。4而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若是只能等待刑事审判处理完毕后再根据刑事判决进行民事审判,诉讼耗时会被明显拉长。刑事案件的办理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三个部门和程序处理,再加上刑事审判奉行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理念,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程度的证明标准,其诉讼程序本就比民事程序更加繁琐细致,耗时很长。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刑事判决之后再启动民事审判,对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甚至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利益的保护都不够及时。其次,“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还有可能会被当事人恶意利用。侵权行为人为推卸其民事赔偿责任,或是一方当事人为惩罚对方,试图使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在“套路贷”案件中,就可能会出现借款人为逃避还款责任或拖延还款时间,声称被“套路贷”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前民商事借贷案件中,大约有 30%的被告会提出抗辩说出借人是“套路贷”。2.“先民后刑”“刑民并行”处理模式的优势与劣势由于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诉讼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近些年“先民后刑”“刑民并行”模式得到了更多的关注。总的来说,“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相对于“先刑后民”来说,会更加注重私权的保护。通过提升民事诉讼在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地位能更加容易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防止当事人滥用刑事处罚逃避民事责任。在当前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活动发展迅猛,已经成为部分中小微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主要来源,可以说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因此,在民间借贷类刑民交叉案件中,“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的诉讼模式具有更加深厚的社会基础,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和实际应用。但是这两种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既判力标准的适用以及刑民诉讼程序在审查方式和标准上的差异,刑事判决对于民事判决来说往往具有指引性,生效的刑事判决还可以作为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被采纳,由此在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判决的稳定性方面,“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的模式有时表现欠佳。3.刑民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选择上还会涉及判决之间的既判力问题。根据既判力标准,刑事判决对在后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民事判决不得作出与刑事有罪判决相矛盾的判决;而民事判决对于刑事判决则没有既判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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