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卷第1期2023年2月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EAST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Vol.42No.1Feb.2023收稿日期:2022-09-15作者简介:房佃辉(1988—),男,山东德州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税收征管法》修订视角下网络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完善房佃辉(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网络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本质上为税法上的税收协助义务,具有补充性特点,不宜承担主动发现税收违法风险并上报的义务。从履行主体、履行客体和纳税人信息权保护三个方面对网络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其主要存在履行主体过于笼统、涉税信息重复报送、报送范围不够明确、缺少程序性约束、纳税人知情权和修改权未予以保障等问题。在履行主体方面,应建立涉税信息报送的豁免机制,实行差异性管理。在履行客体方面,应符合比例性要求,采取正面清单模式,通过建立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报送。在纳税人信息权保护方面,应建立涉税信息报送审核程序,扩充纳税人的知情权、明确纳税人的修改权并确立对涉税信息流动的全流程保护原则。关键词:网络平台;涉税信息;豁免机制;比例原则;纳税人信息权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12(2023)01-0062-07房佃辉.《税收征管法》修订视角下网络平台涉税信息报送义务的完善[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2(1):62-68.FangDianhui.Improvementoftax-relatedinformationreportingobligationofonlineplatformsfromtheperspectiveofrevisionofTaxAdministrationLaw[J].JournalofEast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2023,42(1):62-68.1问题的提出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技术不断创新,数字经济已成为新型的经济形态,对税收征管体系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深化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大数据共享,依法保障必要的涉税信息获取[1]。作为互联网中介机构的网络平台是连接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枢纽,汇集了大量的数据信息。由于税务机关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平台内经营者的税收遵从度较低,税源流失情况严重[2],因此为网络平台设立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有其现实性和必要性。201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