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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
群众
举报
风险
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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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典型
案例
发动群众举报风险隐患 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公布 5 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出台以来,各地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近期从各地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 5 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案例 1:2022 年 5 月,贵州省毕节市安委办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黔西市花溪乡某煤矿存在从业人员培训造假、爆破管理不规范等安全问题。按相关程序,黔西市能源局组成检查组对举报内容予以核查。经查,举报事项属实。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黔西市能源局对该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14.2 万元。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作出贡献,毕节市安委办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 2万元。案例 2:2022 年 3 月,四川省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成华区龙潭寺双龙路某企业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按相关程序,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成华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予以核查。经查,有关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过硫酸铵、过硫酸钾、硝酸钠共计 27.5 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华区应急管理局扣押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对有关企业立案调查,罚款人民币 11 万元。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 1.65 万元。案例 3:2022 年 3 月,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毛绒制造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现场到处有粉尘、环境非常乱,有重大安全隐患。按相关程序,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予以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涤纶(聚酯纤维)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措施;同时还存在其他多项问题。新吴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并立即排查事故隐患,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 9.6 万元,并将火灾隐患、违章建筑问题移送该企业所在街道和消防、城管部门处理。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 1.5万元。案例 4:2022 年 2 月,浙江省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飞云街道某村一仓库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按相关程序,瑞安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予以核查。经查,瑞安市某鞋材厂将强力清洁剂、酒精、异丙醇、120 号溶剂油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该村垃圾处理场附近三间平房内,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瑞安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及违法经营所得,罚款人民币 10.1 万元。举(下转第48版)2022 年第 12 期47应急警钟长鸣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瑞安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 1.5 万元。案例 5:2022 年 1 月,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洛阳市栾川县某村一铅锌矿于 2021年发生人员天井坠亡事故,涉嫌瞒报。按相关程序,洛阳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步核查,举报内容基本属实。3 月,洛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提级调查。经查,认定此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该矿开采企业对该事故负有责任并存在瞒报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洛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罚款人民币 145 万元。举报人发现企业瞒报事故问题,推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洛阳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 3 万元。据了解,应急管理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良好氛围。(来源:应急管理部网站)(编辑/黄征)龙岩市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文/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案例 1:2022 年 3 月 10 日,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龙岩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9 万元。案例 2:2022 年 8 月 17 日,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漳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乌石隔石墨矿(石灰石矿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将安全员林某某作为矿山领导,带班下井。经调查,该单位安全员林某某,2022 年 3 月 8 日7 月 18 日为安全副矿长,后任命为安全管理人员,不再担任安全副矿长职务。但 7 月份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没有及时修改,仍把林某某作为矿山领导安排带班下井。该公司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 3 万元。案例 3:2022 年 5 月 27 日,龙岩市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杭某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张某洲、龙某洪、龙某春、黄某春、张某洋、丘某生、傅某生、甯某云 8 名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5 万元。(编辑/黄征)(上接第47版)2022 年第 12 期48应急 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