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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台_武瑞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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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服务台 武瑞纳
36咨询服务台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 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 年 1 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 20 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了4张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如果我公司要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 2023 年一季度预计销售额 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 万元,在 C 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咨询服务台37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 60 万元,超过了 30 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 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我是一位市民,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 年 4 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 12 个月租金 144 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您在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的此前12个月租金144万元,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 12 万元。其中,2023 年 1 月-3月的月租金超过 10 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月-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 2000 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 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 1%或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武瑞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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