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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0620基金项目:宜昌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宜昌创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的法治保障研究”(ysk22kt004)。作者简介:余澜,女,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范昭晋,女,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2023 年 3 月第 45 卷第 2 期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Mar.2023Vol.45No2DOI:1013393/jcnki16726219202302014引用格式:余澜,范昭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中平台责任审视 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45(2):8893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中平台责任审视余澜,范昭晋(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443002)摘要:网络技术的革新带来了短视频的爆炸式发展,由此引发了各种著作权侵权纠纷,在这种侵权中平台一方受到“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的偏向保护,使著作权人陷入不利境地。通过考察域外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的有关制度及立法动向,反映出我国短视频平台法律责任存在偏向保护平台方,忽视著作权人权益;规则制定模糊,司法维权困难;投诉渠道不畅通,著作权人维权举证困难等问题。借鉴域外的严格版权过滤机制可能加剧短视频平台的垄断风险,因此要建立严格而科学的版权过滤机制。重塑平台责任需要采取完善具体制度提高司法效率,完善救济投诉机制提高平台维权效率等对策,还需要根据平台规模适当区别短视频平台责任的认定来防范垄断风险,从规制短视频平台角度解决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避风港原则;版权过滤中图分类号:D 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6219(2023)02008806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人们生活的节奏加快,娱乐时间碎片化,短视频软件应运而生,其以“短、频、快”的特点迅速占领网络视频市场。截至2021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1032 亿,较 2020 年12 月增长 4236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 73%。随着短视频的快速蓬勃发展,大量短视频账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直接搬运、传播他人短视频作品并因此获利,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侵害,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张璇以短视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为视角,对短视频性质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进行讨论1;田小军等认为应提高平台注意义务,引入版权过滤机制2;还有部分学者从短视频平台的“避风港原则”角度入手分析平台责任,解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3。由此可见,短视频侵权问题已经成为近几年原创作者大加挞伐,学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2021 年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章规定互联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责任,旨在进一步依法监管互联网公众账号,促进公众账号服务有序发展。2021 年 4 月 9 日,15 家行业协会、53 家影视公司以及 5 家主要视频制作平台基于规定 发布联合声明,旨在对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的侵权现象进行抵制,共同促进著作权产业有序发展,构建良性网络视频著作权生态。2021 年 10 月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其第 10 条政策措施中强调了加强平台垄断的司法规制。上述 规定 和意见 等都体现国家对于互联网领域著作权保护以及平台垄断的重视。基于此,本文重点关注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及与此相关的平台垄断问题,以期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治理提供对策,促进短视频产业的健康发展。一、我国著作权侵权中平台责任认定制度及其不足(一)现有制度1避风港原则2020 年通过的 民法典 在“侵权责任编”沿袭了88200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废止)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短视频平台可以适用第 1194条至第 1197 条的规定,即“避风港原则”。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平台收到权利人通知,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给涉嫌侵权网络用户,对涉嫌侵权网络用户的辩驳有反通知权利人的义务4。这一系列法律规定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短视频平台自然适用该规定,具体体现为用户可以通过举报机制将侵权行为通知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采取下架视频、封禁账号或者警告等方式对相关侵权人进行制约,从而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否则需要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总体来看,避风港原则的立法目标是为网络服务商提供“进港避风”的保护,以保证其在信息网络时代提供平台服务和处理海量数据,是必须而且合理的。2红旗原则2013 年修订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16 条、第 17 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形成补充,第 23 条对“红旗原则”做出了明确的宣示。“红旗原则”指如果侵权的事实就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网络服务提供者视而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且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应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修订后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与该条例的内容保持一致,重申了“红旗原则”。从“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的内容来看,平台在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时主要承担过错责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3其他规则2020 年修订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于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原则下的“应知”和“明知”的判断标准;同时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利用用户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时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二)现有制度的不足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具体规定了短视频平台这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利于从源头遏制短视频侵权现象。但这两大规则存在不足:1偏向保护平台方现有的平台侵权认定规则,偏向保护平台方的利益5。有学者认为,美国避风港原则的立法初衷在于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激励平台方与相关权利人合作,有效抑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6;明确平台“通知删除”义务,使得其可以在准确预测法律风险从而正常经营和发展信息产业。我国引用避风港原则的主要立法目的偏向于后者,在于为平台方提供庇护,保障其正常经营。在当时网络技术萌芽发展的背景下,这样的立法目标并无不妥。但就今天来看,网络平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中流砥柱,实力强大,影响力广,在这种经济背景下继续偏向保护平台方,有失偏颇,现有的侵权判定标准对平台方略显宽松。按照这样的标准,当出现短视频侵权时,平台可以通过避风港原则免除责任,且没有义务为权利人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及证据,作为弱势一方的权利人难免陷入维权困境。这种偏向保护平台方的法律规则已经不适应当前平台技术加持,能以较低成本发现并遏制侵权的现实情况,这种对平台的过度保护,是对著作权人的二次伤害,对于知识产权新业态的发展也有不利影响。偏向保护短视频平台,削弱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并不再适应当前这个短视频流量爆炸的时代。2规则的具体内容模糊现有规则的具体内容不够明晰。2020 年修订通过的 最高院规定 虽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应知”和“明知”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只有 16条,主要针对的也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案的难题,解决实践问题还是存在着较大的漏洞。比如某短视频涉嫌侵权,原作品著作权人通知了平台,平台收到通知后删除,但随后该平台又出现了该段侵权短视频,对于这种情形仍然需要权利人先通知,平台才有义务删除,这依据的就是最高院规定 第 8 条第 2 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但在德国等国家则认为该侵权事实已经发生过一次,那么平台应当采取更多措施诸如使用单词过滤器防止该侵权事实再次发生,否则平台对于重复上传作品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相对而言,我国的法律于此情形的规定有漏洞,规则内容的模糊导致著作权人维权的难度较大,不利于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果采纳德国对于重复上传构成“应知”的认定,即对于重复上传的侵权行为,认定为平台方“应知”的范围,可以极大程度地便利著作权人维权,同时也是对平台“进港避风”的约束,更好治理短视频侵权。3“通知删除”的投诉渠道不畅著作权人主要通过避风港原则“通知删除”的规定,希望平台作为第三方对侵权视频进行处理,以达到维权的目的。但现实情况是著作权人“通知”平台,平台履行“删除”义务一般具有延迟性,延迟原因存在98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就是著作权人通知后,平台需要进行比较繁琐的数据查证等工作,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主观因素延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主观延迟是平台对于不同著作权人的区别对待导致的。在此种情况下,大型影视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有相应的维权能力,可以雇佣专业律师来交涉,有充足的资金和时间,平台较为重视其诉求;而相比之下一般作者维权实力薄弱,资金缺乏,平台往往以流程繁琐为由回应缓慢。此时短视频作者往往会发动粉丝,采用平台投诉的方式下架侵权短视频,但由于是机器审核投诉内容,对于投诉理由不明确,经大数据筛查无明显不当的时候,就会驳回用户投诉,此时维权又陷入僵局。除了短视频作者被侵权时维权困难,还存在被误判侵权后维权困难。大多数的“二次创作”作品,都会用到一些影视剧或者游戏情节的动画进行加工创作,按照平台事前审核的既有设定,画面或者数据重复率达到一定比例,就会被判定侵权而禁止投放。但这种粗略的机器审核,难免会存在误判的情况,“二次创作”著作权人通过申诉、投诉进行补救,但投诉机制的不畅通和机器审核的僵化,导致作品不能上传,也造成对“二次创作”短视频作者权利的侵害。除此之外,还存在多平台上传侵权作品的情况,为权利人维权增加了困难。二、欧盟和美国版权过滤制度及其垄断风险(一)欧盟和美国的版权过滤制度2019 年欧盟通过的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其中第 17 条规定修订了2000 年通过的 欧盟电子商务令 第 14 款第 1 款中关于在线内容分享服务商所享受的“避风港原则”7,对部分服务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免责情形要求,这些免责情形加重了平台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欧盟也在第 17 条款规定中增加了几种例外情形,即不受此规定限制的在线内容分享平台。欧盟对于例外情形的规定,是区别划分平台责任,避免普遍提高注意义务导致极端保护版权,因过高的保护成本而降低知识产权市场的活跃度,从而引发市场垄断情形。美国版权局于 2020 年 5 月推出了“避风港”第512 条款研究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 ),报告 认为,“避风港条款”发展至今已无法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故最终向国会提出 12 条相关立法修改建议。报告 认为“避风港”条款中,“为用户上传内容提供存储服务”已成为当今互联网平台的必备功能,该功能的界限以及其是否仍应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都值得进一步探讨。针对如何防止“反复侵权人”再次上传侵权内容的情形,报告 提出应寻求更有效措施,譬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书面形式公开具体措施或者断网等,并切实有效地执行这类措施。这类措施与 版权指令 第 17 条的“通知屏蔽”有同样的效果,都旨在从根本解决多次上传侵权的情况。欧盟和美国通过立法和立法建议对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重新审视,在“避风港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定,为平台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责任,其目的在于从互联网传播源头遏制网络侵权现象,为我国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借鉴。(二)版权过滤制度易引发垄断风险平台垄断风险包括两个愈演愈烈的阶段:首先,加重平台法律责任带来技术成本压力,极易形成大型短视频平台的横向垄断8。前文提到,要从源头遏制短视频侵权就需要加强短视频平台的法律责任,首要的就是提高平台注意义务,平台需要加大短视频的侵权监控,就必须引入版权过滤技术,而这就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在短视频平台竞争中,更高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