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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铜川市精神卫生法铜川市精神卫生法 培训讲义培训讲义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目目 录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患者权益 第三节 家庭和社会责任 第四节 政府和部门职责 意意 义义 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服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缺失等突出问题 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 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精神卫生法不是精神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不是精神病防治法 亮亮 点点 心里健康促进 维护精神障碍的合法权益 建立了保障机制 平衡了病人的个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精神卫生法的特色与亮点精神卫生法的特色与亮点 立意:立法宗旨为保护和促进 覆盖:全民精神健康 内容:精神卫生工作所有环节 针对:严格规范诊断和治疗 特色:明细政府职责、体现预防为主、引导重心下沉 严重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 疾病症状严重 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丧失现实检验能力(认识/控制能力)重性精神疾病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严重精神障碍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 我国精神疾病总体高发,我国精神疾病总体高发,但,重性精神病患病率相对稳定但,重性精神病患病率相对稳定 年份 (范围)1982年 (全国)1993年 (全国)2004年 (全国)20012005年 (浙江 山东 青海 甘肃天水)成年人患病率 1.27%1.35%16.32%17.50%精神分裂症 物质依赖 情感性障碍 老年痴呆 精神发育迟滞 心境障碍类 焦虑障碍类 物质使用障碍类 精神病性障碍类 器质性障碍类 其他障碍类 其中:精神分裂症 0.57%0.66%0.66%0.78%抑郁症 0.08%0.08%4.75%2.07%3.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状况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状况 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精神卫生服务能力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2010年底,全国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年底,全国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650家家 其中:精神专科医院874家 有精神科/心理科的综合医院604家 有精神科床位的康复机构77家 精神/心理科门诊部(诊所)95家 精神科开放床位总数22.81万张 2011年底,全国年底,全国 精神科执业医师2.05万人 精神科注册护士3.53万人 精神科其他卫技人员1.30万人 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二、关于精神卫生健康的概念二、关于精神卫生健康的概念 广义的精神卫生:防、治、康;促进心健防、治、康;促进心健 狭义的精神卫生:防、治、康防、治、康 本法所使用的是广义概念 心理健康促进心理健康促进 心理健康促进是提高人们控制和改善自身心理潜能的过程。心理健康促进的核心、主体及任务 主体是政府、领导者或是政策制定者。主体是政府、领导者或是政策制定者。核心是创造一个有益于心理健康的社会、支持性的环境核心是创造一个有益于心理健康的社会、支持性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主要任务是社会动员。主要任务是社会动员。第二节第二节 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 主要内容 立法目的 调整范围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发展事业发展事业 规范服规范服务务 维护权益维护权益 1600万人万人 2020年总负担年总负担1/4 医疗、康复、心理咨询医疗、康复、心理咨询 被精神病、非自愿住院被精神病、非自愿住院 2.调整范围调整范围 精神卫生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 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来说,精神卫生法从预防、治疗和康复 等方面分别作了专章规定和说明。其中,治疗部分是本法 的核心内容和重点。对于全体公民来说,应当通过心理健康促进来预防精神障 碍的发生。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规定:“精神卫生工作是形式及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一级预防:心理保健、遗传、高危人群、流调 二级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三级预防:康复三原则-功能训练、全面康复、回归社会 医务人员“应知应会”的心理 健康指导技能 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医务人员应该进行的心理健康指导,涉及到所有临床专业领域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交流、互动过程,体现在医务人员随时随地表现出来的基本素质、专业精神与态度之中。医务人员“应知应会”1、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 敏锐感知患者的情绪痛苦、不良的认知活动、低下的或过强的求助动机、过高的期望等等。表现出同情心和共情的能力,以迅速建立相互之间信任、理解的关系。非精神卫生专科医生用简单适宜的筛查技术就可较快识别判断患者是否存在情绪障碍。医务人员“应知应会”2、体现于日常诊疗活动中的心理、体现于日常诊疗活动中的心理健康指导健康指导 广义的“心理学治疗”或“心理学干预”概念:任何应用心理学原理的工作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只有少数人经过大量培训后才能掌握、使用的专门心理 治疗。非精神科处理精神、心理问题的临床路径 非精神科医生应当要以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加以解决。及时向精神科提出会诊请求,联合处理,在治疗原发病的同时给予精神科的相应治疗,必要时转入专科治疗。及时识别并向专科医生转诊。图例 躯体问题 精神心理问题 心理咨询心理咨询/治疗现有专业资格治疗现有专业资格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心理咨询师 卫生部 心理治疗师 教育部 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工作人员 注册系统 心理治疗师 卫生部(2002年)新职称“心理治疗师”中级职称 人事部、卫生部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002年10月1920日首次考试 报考条件:获得医学、心理学相关专业学历,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关工作达到相应年限。多地执行时只让已经拥有医师资格者报考!工作:在医疗系统从事心理治疗工作 实施: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培训:全国三个专业培训机构:北京;上海;武汉 考试:每年一次 心理治疗师应该能够治疗的 18种临床障碍(德国)1.情感障碍 2.焦虑障碍及强迫症 3.躯体形式障碍 4.物质滥用 5.人格障碍 6.适应障碍 7.进食障碍 8.睡眠障碍 9.性功能障碍 10.精神分裂症 11.影响医学情况的心理因素 12.器质性精神障碍 13.发育障碍 14.抽动障碍 15.多动症及社会交往障碍 16.遗尿症/大便失禁 17.调控障碍 18.抽动与刻板行为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总体框架 三大部分三大部分 原则、程序与标准、权益保障与救济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 规定了开展精神障碍诊疗活动的基本条 件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这些准则与国际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续)(续)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程序与标准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是整部法律的最重要部分 对精神障碍者就诊过程中的 四个关键步骤“送”、“诊”、“治”、“出”“送”、“诊”、“治”、“出”的标准(条件)和 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使我国精神卫生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一次“有法可依”规范工作、约束行为、法律保障。(续)第三部分 权益保障与救济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三条 主要是患者权益保护和法律救济的有关规定 也有监护人、医疗机构、政府职责的规定。对开展心理治疗的地点和人员资质进行了原 则性的规定。诊治中的焦点问题诊治中的焦点问题 1、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 2、由谁做诊断 3、自愿原则 4、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 5、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程序要素 6、权益保障与救济 由谁做诊断 国内外一直存在一些非主流观点。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五条:“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自愿原则 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是基本的医学伦理准则 我国精神医学界最需要更新的观念 联合国大会决议46/119的原则15:“如患者需要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应尽一切努力避免非自愿住院”旨在通过尽量自愿住院,减少非自愿住院,体现尊重人权、保护患者权利。非自愿住院的标准 联合国大会决议46/119的原则16:根据原则四确定该人患有精神病,并认为:因患有精神病,很可能即是或即将对他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一个人精神病严重,判断力受到损害,不接受入院或留医可能导致其病情的严重恶化,或无法给予根据限制性最少的治疗方法原则,只有住入精神病院才可给予的治疗。”伤害”和“疾病严重”二者或一的标准 精神卫生法采用的标准 从表述上看属于比较严格的“伤害标准”从表述上看属于比较严格的“伤害标准”即即“无伤害无伤害/危害,无非自愿危害,无非自愿”原则原则 应深入理解,掌握原则,具体问题具体操应深入理解,掌握原则,具体问题具体操作作 深入理解“伤害标准”的双刃剑作用 对伤害自身和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性”,应从 专业上予以科学、谨慎地界定(见后“危险性”的讨论)5.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程序要素 背景条件(标准)申请人 决定人 住院时间的规定 异议处理程序 监督机制 解除标准及程序 诊治程序的总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 尽量减少非自愿 “无伤害“无伤害/危害,则无非自愿”危害,则无非自愿”自愿医疗的启动 1)自愿来、自己来 本人主动、自愿地自行就诊,多数为各类神经症患者、轻度抑郁障碍、有心理卫生问题的正常人等,少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协助来、陪伴来 个人主动就诊的意愿不足,在相关人员的督促下来诊 来诊即表明了个人决定,因此也属于自愿就诊 注意保密原则,征求患者意见是否允许伴诊者在场 3)由民政部门帮助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也属于此类 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 进行精神障碍诊断。”7.【典型案例】女,2222岁,大学生,在母亲和老师陪伴下来精神科门诊,诊断为“抑郁状态”,有自杀观念但无具体行为,自愿住入开放病房。入院第三天确诊为“双相障 碍,抑郁相”。入院第三周出现明显的兴奋话多,管闲事,因与病友发生冲突,打伤病友,并要求出院。医生认为其不宜出院,将病情变化和继续住院的必要性告知患者及其母亲,患者母亲表示让其继续住院,但患者虽经反复劝说仍然要求出院,患者母亲签字转为非自愿住院,并转入封闭病房继续治疗,经患者母亲同意,采用MECTMECT治疗,两周后病情明显好转。住院六周以临床痊愈出院。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非自愿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非自愿 医疗都是各国精神卫生服务中的医疗都是各国精神卫生服务中的 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而且至今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而且至今 没有“普适”的解决方案没有“普适”的解决方案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定义 精神卫生法中未明确界定疑似精神障碍者 疑似”不是临床诊断概念,也无专业判断标准,而是普通人根据个人经验和社会常识的判断 因此才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检查以确诊 有明显不同于常人的、或者与本人一贯表现明显不符的异常言语和/或行为异常表现的,均可能被认为是“疑似精神障碍者”虽有精神病史,但当时无法获取相关诊断信息、或长期中断就诊后再次来诊,也应视为“疑似”既往病历和诊断不能单独作为诊断依据 危险性 危险性”的评估是一个世界难题 1、自杀、自伤、伤人、毁物的危险 2、伤害自身身体健康的危险性,如绝食、生活 无法自理等 把握“即将发生”和“后果严重”两个必要的限制条件 应避免过严和过宽,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危险性评估工具+临床病情评估 根据临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监护人 一个法律难题,具体讨论详见第一章 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决定谁是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