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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食品
加工
企业
质量
安全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范文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施行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提高食质量量平安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平安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平安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给予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消费加工运营活动,必须恪守本细那么。食品的进出口治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那么所称食品是指通过加工、制造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那么所称食品消费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备,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造、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平安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平安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平安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质量量平安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消费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质量量平安必备的消费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消费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消费许可证),所消费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消费许可证治理的食品,企业未获得食品消费许可证的,不得消费。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工作。地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施行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应当遵照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那么。
从事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效劳、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及其从事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质量平安监视治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犯本细那么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质量量平安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质量量平安的消费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质量量平安相习惯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消费加工食品需要特别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消费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犯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遭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消费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消费许可证治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须采纳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消费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标准,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截了当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穿插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消费。按照企业标准消费施行食质量量平安市场准入治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质量量平安指标。
第十五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消费加工相习惯的专业技术人员、纯熟技术工人、质量治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消费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阻碍食质量量平安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才能,获得从事食质量量检验的资质。食品消费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质量量平安知识,负责人和主要治理人员还应当理解与食质量量平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消费产品相习惯的质量平安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才能,并按规定施行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治理体系,在消费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治理,施行从原材料采购、消费过程操纵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效劳全过程的质量治理。
国家鼓舞食品消费加工企业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治理标准和技术标准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操纵点治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治理水平。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展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方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平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平安,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质量量平安的需要。
第二十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在消费加工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违犯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消费食品;参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消费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消费食品;消费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消费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消费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消费许可证的统一治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消费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详细方法,并对省级食品消费许可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局部食品消费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消费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质量量检验和食品消费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那么,分别承担食品消费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本细那么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按照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消费许可证审查通那么和各类食品消费许可证审查细那么,对食品消费许可证的详细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消费许可证审查细那么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那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出办理食品消费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消费许可证,其运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 食品消费加工企业申领食品消费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消费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食品消费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消费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按照食品消费许可证审查通那么和审查细那么,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才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视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消费许可证审查通那么和审查细那么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历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络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展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展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工程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能够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同意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纳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展检验、断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那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做出准予消费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消费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做出不予消费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获得食品消费许可证的企业进展公告,并将食品消费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消费加工企业消费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那么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消费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