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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网络食ۥ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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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网络 安全 违法行为 查处 办法 范文
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查处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平安监视治理,保证食品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展买卖的食品消费运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违犯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平安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负责监视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平安义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平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买卖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舞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食品平安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络食品平安义务   第八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讯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备案,获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买卖的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在通讯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备案,获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运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买卖的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缺点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买卖数据和材料的可靠性与平安性。   第十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平安自查、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峻违法行为平台效劳停顿、食品平安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食品消费运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消费企业消费许可证等材料进展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消费运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运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买卖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络方式等信息进展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的根本情况、食品平安治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买卖食品的消费运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买卖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平安治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平安治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运营行为及信息进展检查。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觉察存在食品平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觉察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有以下严峻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顿向其提供网络买卖平台效劳:   (一)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因涉嫌食品平安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因食品平安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因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治理处分的;   (四)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被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法作出撤消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分的。   第十六条 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入网食品消费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运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运营工程范围从事食品运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获得食品消费运营许可的除外。   获得食品消费许可的食品消费者,通过网络销售其消费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运营许可。获得食品运营许可的食品运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造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消费许可。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储存条件,消费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储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展买卖的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在其运营活动主页面明显位置公示其食品消费运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买卖的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明显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消费运营许可证。   餐饮效劳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效劳食品平安监视量化分级治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明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消费运营者,除按照本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明显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别医学用处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展网络买卖。   第二十条 网络买卖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别储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平安的储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储存、运输才能的企业储存、配送。   第三章 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查处治理   第二十一条 对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平安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平安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食品平安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所在地或者消费运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对应当获得食品消费运营许可而没有获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所在地、实际消费运营地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买卖引发食品平安事故或者其他严峻危害后果的,也能够由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平安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平安违法征询题进展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买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消费运营者所在地或者消费运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点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进展调查处理时,能够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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