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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石油工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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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石油 加热炉 安全 规定 范文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平安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第1.0.1条 加热炉是油、气消费和输送中广泛使用的专用设备。按照国务院以国发[1982]22号文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为了确保平安经济运转,促进油、气消费和输送工艺开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平安, 便于有关部门监视检查,特制订本规定。第1.0.2条 加热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治理、检验、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必须恪守本规定。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第l.0.3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气田和长输管道所用的火筒式加热炉,关于不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范围的油、气田及长输管道用管式加热炉也应执行本规定。第1.0.4条 加热炉由于采纳新技术(如新构造、新工艺等)而与本规定不符时,应进展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石油工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 经一年以上的试用并证明平安可靠,方可推行使用。注: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系指 油、气田和管道上加热油、气、水等介质的专用设备。加热炉一般分为火筒式加热 炉和管式加热炉(简称管式炉)两大类。火筒式加热炉包括直截了当加热炉(简称火 筒炉)和间接加热炉(简称水套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设计第2.1.1条 加热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平安可靠、工艺先进、构造合理、经济效益好等要求。在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设计标准颁发前,火筒式加热炉壳体的设计,包括开孔补强,可参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的以中石化(85)规字第2 号文颁发钢制石油化工压力 容器设计规定执行;火筒及加强圈的设计可参照JB3622-84锅壳式锅炉受压元 件强度计算标准中的规定执行;管式炉的设计可参照SHJ1035-84 炼油厂管式 加热炉设计技术规定及SHJ1036-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钢构造设计技术规定 执行。第2.1.2条 加热炉的设计文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设计任务书;   2.燃烧、热力及流体动力等工艺计算书;   3.强度计算书;   4.总图及零部件图;   5.制造安装技术条件;   6.使用技术说明书。第2.1.3条 加热炉的设计,应由获得石油工业部或主管局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单位承担。第2.1.4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加热炉的平安功能负责。设计图纸应逐级签署。零部件图签署到审核人;总图签署到审定人;定型设计总 图签署到单位技术负责人。加热炉的定型设计,属于部级的应由石油工业部规划 设计总院组织审定,有关平安的技术材料应报送国家劳动人事部备案;属于各油、气田和管道局级的应由油、气田和管道局级设计院批准,并报石油工业部规划设 计总院备案。设计总图应标出批准和备案的标志。       第二节 制造第2.2.1条 加热炉的制造,应由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D级以上(含D级)或压力容器二类以上(含二类)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承担。第2.2.2条 制造火筒式加热炉受压元件的几何尺寸必须符合JB1618-83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制造技术条件、JB1611-83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及 JB741 -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制造火筒式加热炉时,火管和烟管的焊缝位置要求最短筒节长度不得小于 300mm[注①],环向焊缝与加强圈中心线在轴线方向上的间隔不得小于100mm。如图2.2.2所示。波形烟火管的制造应符合JB1618-83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制造 技术条件的要求在制造中,火管与烟管几何尺寸偏向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在制造中,火管及烟管各节筒体对接后,每米长度的弯曲度应小于 1.5mm,总长的 弯曲度不得超过表2.2.2-2中规定值[注③]。   火管与烟管几何尺寸偏向(mm) 表2.2.2-1 ┌─────┬────┬───────┬────┬────┐  │公称内径 │直径偏向│最大最小直径差│棱角度C │立式火管│  │  DN  │ΔDN  │Dmax -- Dmin│(注②)│高度偏向│  ├─────┼────┼───────┼────┼────┤  │≤1000  │+3  │<0.5%DN   │3    │ ±5  │  │     │-2  │        │    │    │  │     │    │       │    │    │  ├─────┼────┼───────┼────┼────┤  │1000<DN │+5  │<0.5%DN  │4    │ ±5  │ │≤1500  │-3   │       │    │    │  ├─────┼────┼───────┼────┼────┤  │1500<DN │+5  │<0.5%DN   │5    │ ±5  │  │≤1800  │-4  │       │    │    │  ├─────┼────┼───────┼────┼────┤  │1800<DN │+7   │<0.5%DN  │6   │ ±5   │  │≤2200  │-5   │      │    │    │  ├─────┼────┼───────┼────┼────┤  │>2200  │+7   │<0.5%DN  │7   │ ±5  │  │     │-5   │      │    │    │  └─────┴────┴───────┴────┴────┘  火管与烟管同意弯曲度(mm) 表2.2.2-2 ┌───────┬──────┬───┐  │总长L, mm  │>5000~8000│>8000│  ├───────┼──────┼───┤  │弯曲度W,mm │8      │12  │  └───────┴──────┴───┘  注:1.“U〞形火筒回弯头前直截了当受辐射热局部称为火管,回弯头后局部称为烟管.  2.棱角度C只同意在焊缝处出现.  3.测量位置应在间隔焊缝边缘100mm处.第2.2.3条 管式炉炉管的焊接可参照SHJI038-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碳钢炉管焊接工程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管式炉炉管焊接可参照SHJI039-84炼 油厂管式加热炉炉管焊接工程技术条件的要求执行。第2.2.4条 管式炉炉体砌筑可参照SHJI044-84炼油厂管式加热炉砌筑工程技术条件执行。粘贴衬里施工技术条件见本规定附录二。第2.2.5条 加热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以下与平安有关的技术材料:1.加热炉总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3.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 验证明);   4.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第2.2.6条 加热炉必须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标明如下内容:  1.加热炉的型号、名称;   2.制造厂名称和制造许可证号;   3.产品编号;   4.额定热负荷,MW;  5.加热介质;   6.工作压力,MPa或kpa;  7.工作温度℃;   8.热效率;  9.总重,t;  10.设备外形尺寸,mm;  11.制造日期;  12.出厂检验单位及检验标志。第2.2.7条 质量不合格和平安附件不全的加热炉不准出厂。第2.2.8条 对质量有争议的加热炉应由局主管质量的部门组织设计、制造、安装、平安等部门进展鉴定,协商处理。必要时,提交劳动部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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