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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电气
安全管理
规定
范文
学海无涯
电气平安治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发电、供电及用电平安治理工作,同时适用于外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基建安装等工程的用电治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电气工作
是指直截了当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转、试验、维护、检修工作。
2.2 供电
是指提供应用电设备电力的输电、变电、配电的全过程。
2.3 用电
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 职责
3.1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
3.1.1 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平安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集团公司电气平安治理规定。
3.1.2 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平安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展监视和评价。
3.2 分、子公司
3.2.1 贯彻电气平安法规、标准、规定。
3.2.2 负责本公司电气设备的平安运转。
3.2.3 编制本单位的电气平安治理制度和电气平安操作规程。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电气平安根本要求
4.1.1 电气平安治理工作应由有关电气业务部门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平安治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平安知识和治理才能,承有电气工作的车间〔站、队、所〕班组,日常电气平安治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
4.1.2 要建立电气平安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备及电气设备平安情况,进展日检、巡检、特别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试检查。电气平安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平安检查活动,及时修正、消除治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向,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电气平安检查内容:
a〕 各项平安治理制度、责任是否健全落实;
b〕平安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
c〕 设备平安情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
d〕 电气场所平安防护装置、设备、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e〕 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平安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
4.2 电气工作人员要求
4.2.1 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情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峻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4.2.2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治理人员必须进展三级平安教育,通过电气平安技术培训和平安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电气工作。
4.2.3 平安主管部门应向每名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执行操作的本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平安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平安操作规程培训、学习考试,凡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
作;因故连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复习本岗位平安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前方可参加电气工作。
4.2.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当地平安治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未进展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4.2.5 供电系统的消费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平安培训学习。
4.2.6 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平安知识、本卷须知的培训教育,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转方式和设备情况,并提出平安本卷须知,在完成平安组织措施、平安技术措施前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7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纯熟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4.3 电气平安器具的治理和使用
4.3.1 按照电气作业性质和平安操作防护规定,必须装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平安器具。
4.3.2 所购置的电气平安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平安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平安器具消费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使用等级等进展监视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平安作业现场。
4.3.3 自制的电气平安器具〔挪动遮拦、绝缘梯台、平安网帘等〕、标志牌,其电气功能、机械功能、平安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电气平安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前方可投入使用。
4.3.4 电气平安器具要设专人治理,定置存放,绝缘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单调、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平安器具移作它用。
4.3.5 电气平安绝缘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历的单位进展检测,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6 在用的电气绝缘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操作时要使用平安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功能试验良好的合格绝缘器具。
4.4 平安标识
4.4.1 电气设备和场地必须设置提示平安所必需的平安标识,如设备和回路的名称编号、额定参数、接地标记、危险警示标志、特别操作类型和运转条件说明等。平安标识必须明晰醒目、容易辩认并能保持长久。
4.4.2 电气操作挪动标志牌必须采纳硬质绝缘材料,标志牌的标示、色标、规格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4.5 特别条件环境的电气平安要求
4.5.1 电气设备在特别条件环境下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符合集团公司治理制度,确保在特别条件环境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平安。属于这些特别条件、环境的有:
a〕 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
b〕 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
c〕 异常潮湿;
d〕 特别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 对特别条件环境的电气设备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进展预防性试验检测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和违章使用。
4.5.3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应按照国家〔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规定,按分级标准划分爆炸、火灾场所危险区域,按危险区域的危险物质选择防暴电气的属类、等级和组别,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必须通过相关防火治理部门和平安部门的审核、批准、验收。
4.5.4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爆电器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齐全完好。
4.5.5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GB 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材料。
4.6 发电、供电平安要求
4.6.1 发电、供电平安治理工作应认真遵守电业平安工作规程〔DL 408-91〕。
4.6.2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必须建立有关设备挡案、技术图纸、各种指示图表、运转规程、检修规程及有关记录和制度。
4.6.3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记录:
a〕 抄表记录。按规定时间抄录有关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电能等;
b〕 值班记录。记录系统运转方式、设备检修、平安措施布置、事故处理通过、运转调度指令等。
c〕 设备缺陷纪录。记录觉察缺陷的时间、内容、类别,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员、时间等。
d〕 设备检修、试验记录。记录检修和试验时间、内容、数据及觉察征询题和处理通过等事项。
4.6.4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制度:
a〕 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b〕 交接班制度;
c〕 倒闸操作票制度;
d〕 巡视检查制度;
e〕 检修工作票制度;
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
g〕 设备缺陷治理制度;
h〕平安保卫制度。
4.6.5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平安工作规程,熟悉本站〔所〕的电气系统接线方式,理解主要电气设备技术标准,掌握倒闸操作、设备检修、缺陷处理、事故处理等技能。
4.6.6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或采纳口头、命令;至少应有2 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平安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6.7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监护人,必需要经有平安主管部门的平安规程考试、批准、备案,电气工作票签发人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熟悉规程的电气单位领导、技术人员、班组长等人员担任。
4.6.8 发电厂、变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必须按规定标有名称和编号,电气设备场所通道应保持畅通、警示标志醒目,并设有检修平安遮拦和消防器材,无人值班的变配电站〔所〕要加锁。
4.7 用电平安要求
4.7.1 用电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用电情况,遵照国家用电平安导那么〔GB/T 13869-92〕和相关的电气平安技术标准,按照集团公司电气平安治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用电平安治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4.7.2 用电单位电工应熟知本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更改电气设备、系统供电方式,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设备、线路负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动、撤除、取消保护装置和保护元件。
4.7.3 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平安,不得发生任何危险,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平安要求;假设在平安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平安技术上的要求。
4.7.4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由电工进展,工作前应按照保证电气工作平安的需要采取全部停电、局部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在低压操纵盘、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7.5 全部停电和局部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展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前方可工作。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线路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4.7.6 停送电联络应采纳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络单或联络等方式,停送电联络的时间、内容、联络人、审批人等工程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联络必须互通姓名,联络内容要复颂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严禁非指定人员代传停送电和约时停送电。
4.7.7 电气工作前或连续工作恢复工作时,要检查平安技术措施是否完好,经历电确认无误前方可开工。
4.7.8 当有必要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使用电工个体防护用品,按低压带电工作要求操作,并设专人监护。
4.7.9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四周应留有足够的平安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4.7.10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外表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7.11 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才能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功能的电气线路,导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PE〕。
4.7.12 挪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纳完好的、带保护线〔PE〕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7.13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PE〕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在使用挪动式低压设备时,设备金属外壳或安装的构架应可靠接地,使用的插座应有保护接地〔PE〕,同时装设漏电保护器。
4.7.14 应建有临时用电治理制度,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治理,限期撤除。
4.7.15 自备发电装置要建立治理制度,有防止并入供电电网的隔离措施,并由专人操作。
5 相关文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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