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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物探
作业
物品
安全管理
规定
范文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平安治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物探作业民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工序清线、销毁等内容进展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采购、储运、使用民爆物品的物探作业单位,其它涉及民爆物品的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性援用文件
以下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凡注日期的援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注日期的援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正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22 爆破平安规程
Q/SY BGPG0209 浅层折射作业平安治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平安治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6号(2022年9月1日施行)
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平安治理暂行规定 公司安字[2022]157号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长途运输
从消费厂至固定库或至地震队临时库,固定库至临时库之间的运输。
3.2
工地运输
地震队民爆物品临时库至施工工地,以及在施工工地之间的运输。
3.3
炮线
连接雷管脚线至爆炸机的导线。
3.4
炸药包
安装了雷管的震源药柱或炸药。
3.5
爆炸站
放炮时爆炸机及爆破员所处的位置。
3.6
仪器记录站
地震勘探仪器工作时停放的位置。
3.7
废炮
因药柱下不到设计深度等缘故造成的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井下炸药包。
3.8
哑炮
因短路、断路、进水等缘故造成拒爆的,已下到设计深度的炸药包。
3.9
押运
对民爆物品运输全过程的监护。
3.10
清线
对哑炮的处理及其他遗留物的清理、处置、验证过程。
3.11
销毁
对民爆物品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3.12
炸药搬运(装卸)工
采纳原包装或专门的炸药箱(袋)装卸、搬运震源药柱,而不直截了当接触、操作炸药包的人员。
3.13
涉爆人员
爆破技术人员和在作业现场治理、接触、使用、看护民爆物品的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平安员、爆破作业人员(包药工、下药工、清线工、爆炸机操作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民爆物品仓库治理人员(保管员、警卫员)、炸药搬运(装卸)工。
3.14
水域作业
凡在江河、湖泊、沼泽、盐田、滩海等区域施工均属水域作业。
4 根本要求
4.1 公司及所属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平安治理条例的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按期检审。跨区域施工的,还应按当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2 经理部应对涉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取证及证件检审进展统筹治理,并负责涉爆人员审查,岗位调整和工作单位互换备案登记,建立涉爆人员信息档案库。对已不再从事涉爆作业或不符合涉爆作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其涉爆证件,并交回原发证机关。涉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 年满18周岁,不应超过55周岁;
——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迫戒毒记录;
—— 身体健康,可以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
4.3 物探队应组织涉爆人员进展民爆物品平安治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内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平安员、保管员、爆破作业人员应获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上岗资历证,押运员、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获得地点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货运输上岗资历证,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还应持有驾驶证、公司准驾证。
4.4 接触、使用民爆物品的涉爆人员(包括搬运和装卸工)应穿戴防静电护品上岗。
4.5 执行爆炸作业定岗、定责的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指南操作。在不具备平安作业的条件下,涉爆人员有权回绝作业。
4.6 执行岗位工序监视检查制度,对违章作业和严峻隐患征询题执行报告、分析和处理制度。凡在涉爆岗位有严峻违章或发生涉爆事故(事件)的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安排其在涉爆岗位工作。
4.7 小折射施工按Q/SY BGPG0209执行。微测井施工按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微测井作业平安治理暂行规定执行。
4.8 物探队应通过踏勘事先确定施工区域内房屋、桥梁、水堤、输电通讯线路和输油输气管道等设备的分布情况,并确定明确的爆破平安间隔。放炮前,爆炸机操作员应检查炮井四周情况,如有上述设备并对其构成威胁时,不应放炮。
4.9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不应进展爆破作业:
——危险区域边界未设戒备;
——有塌方或滑落危险;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备、人员平安;
——环境敏感区。
4.10 遇以下恶劣情况时,应停顿涉爆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平安地点:
——接到热带风暴、台风或洪水预警时;
——雷雨、暴雨雪、沙尘暴降临时;
——大雾天气或能见度小于100m时;
——风力超过六级时。
4.11 涉爆场所50m内不应吸烟、动火。
4.12 不应使用民爆物品烤火取暖。
4.13 民爆物品储存船和运输船安装的无线通讯电台应处于关闭状态,紧急情况下呼救开启时应确保民爆物品盛装在专用储存容器内且屏蔽良好。钻井作业船和用于炸药包制造的船只严禁安装无线通讯装置,不应生火做饭。
4.14 不宜夜间作业,确需夜间作业时,应有完善的平安防范措施,并按夜间作业治理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水域作业时不应在夜间放炮。
4.15 当本标准覆盖不到时,物探队应按照工区实际制定有关民爆物品的补充规定。
4.16 物探队应针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4.17 物探队民爆物品库档案和民爆物品入库编码清单、记录班报、相关审批手续、销毁记录、剩余民爆物品处置材料应及时上交本单位平安治理部门,备案留存三年。
5 采购
5.1 公司物资供给部门负责与经国防科工委批准的、公司认定的民爆物品消费厂家签订民爆物品买卖合同,统一采购,并对产质量量负责。
5.2 物资供给部门应向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合法手续。
5.3 应当采购通过逐枚编码打号的雷管和震源药柱,达不到标准的禁止购置。
6 运输
6.1 运输车辆
6.1.1 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车辆,应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治理部门检验合格,并获得危险物资运输证,方可投入使用。
6.1.2 车辆的技术功能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车辆技术要求,构造牢靠,机械、电路功能良好,证照齐全,不准安装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无线电设备。
6.1.3 使用柴油动力,采纳专用集装箱运输,标识统一。
6.1.4 安装标准的黄色“危险品〞标志牌(旗);车架上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皮卡车一条,卡车两条),并确保接地良好;排气管应加装防火帽;装备不少于两具的ABC类干粉灭火器,卡车配置的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应小于4kg,皮卡车配置的灭火器单具规格不应小于2kg。
6.1.5 装载量不应超过集装箱容积的五分之四,集装箱及物资合重不应超过车辆核定载重量。
6.2 驾驶员和押运员
6.2.1 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应选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大货车驾龄,经平安培训合格的公司员工。
6.2.2 押运员应选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经平安培训合格的公司员工。
6.3 装卸和搬运
6.3.1 装卸民爆物品宜在白天进展,确须夜间装卸时应有平安照明设备,并加强戒备。雷雨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装卸民爆物品。
6.3.2 装卸民爆物品时,应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平安操作,有专人负责清点、验收和登记。装卸人员应明白得装卸民爆物品的平安知识和应急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