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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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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港口 生产 安全事故 应急 预案 管理办法 范文
学海无涯 港口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方法 第一条[编制按照和目的] 为了标准港口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治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消费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港口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治理的原那么] 应急预案的治理遵照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那么。 第四条[明确预案治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消费运营人的职责] 港口运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施行。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 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港区的平安消费实际及危险性分析,习惯本港区的平安消费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 〔五〕根本要素齐全、完好,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精确; 〔六〕应与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互相衔接。 第七条[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要求] 地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港口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 第八条[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 企业港口消费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平安消费实际及危险性分析,习惯本单位的平安消费事故应急实际需求; 〔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详细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并与其应急才能相习惯;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港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根本要素齐全、完好,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精确; 〔七〕应与上级政府、部门和本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相 互衔接。 〔八〕关于危险物资港口运营人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 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本卷须知等内容。 〔九〕港口运营人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互相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互相衔接。 第九条[预案附件内容要求]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络方式、应急物资储藏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精确有效。各种预案之间应互相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互相衔接。 第十条[部门预案评审要求] 地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展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港口运营人预案论证要求] 港口运营人应急预案由港口运营人自行组织论证,必要时邀请评审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部门预案备案要求] 地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运营人预案备案要求] 港口运营人进展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论证意见; 〔三〕论证人员签名表; 〔四〕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危险物资现场处置方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备案要求] 受理备案登记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材料齐全的应急预案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备案登记建档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催促检查港口运营人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六条[预案宣传教育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平安消费培训工作打算,并组织施行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港口运营人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港口运营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消费平安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平安认识和应急处置技能,使有关人员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七条[应急演练要求] 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港区消费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才能。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治理情况进展总结。 第十八条[演练频次要求] 港口运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打算,按照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危险物资港口运营人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港口运营人每年演练一次。 第十九条[演练评估总结要求] 应急预案演练完毕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展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征询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部门预案修订要求] 地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港口运营人预案修订要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港口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港口运营人因兼并、重组、转制等严峻变化导致现行应急预案不适用的; 〔二〕港口运营人消费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四周环境发生变化,构成新的严峻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按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治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八〕港口运营人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预案修订报备要求] 港口运营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物资装备要求] 港口运营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装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情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明确应急预案启动后的报告程序] 港口运营人发惹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展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表彰奖励] 关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治理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港口运营人能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处分] 港口运营人应急预案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港口运营人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方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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