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无涯港口危险物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物资港口建立工程的平安监视治理,保障港口危险物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和港口危险物资平安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物资,以及对危险物资集装箱进展装拆箱的港口危险物资港口建立“工程〔以下简称港口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是指港口建立工程的平安条件审查、平安设备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港口建立工程,未通过平安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平安设备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立;未经平安设备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物资作业。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立工程的平安审查治理工作,平安审查实行分级治理。国务院或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立工程,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平安审查。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立工程,由省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平安审查。其他港口建立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平安审查。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向港口建立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报送平安审查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立工程分级治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或者逐级上报。各级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在收到平安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转报工作。第六条负责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平安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开展。学海无涯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负责港口建立工程平安审查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的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平安预评价报告、平安设备设计专篇和平安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征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审查征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第二章港口建立工程平安条件审查第七条建立单位在申请平安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平安评价机构对港口建立工程进展平安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平安评价机构对该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