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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消防
行业
特有
工种
职业技能
鉴定
实施办法
范文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施行方法
第一条 为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需要,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素养,推进消防事业的开展和消防工作社会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 1993 ] 134号)等,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进展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历的考评。
第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综合治理和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规划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方法。
(二)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展治理并监视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治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治理和资历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制定考评员的聘用治理方法,颁发考评员资历证书和胸卡。
(六)负责审核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施行。
(七)负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历证书的核发和治理工作。
(八)负责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九)负责组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施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的详细条件和资历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历要求,并负责组织资历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施行和治理技师、高级技师资历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征询题的研究与征询效劳。
(八)组织推进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业务知识和组织施行才能的负责人。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习惯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备。
(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习惯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治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治理制度和方法。
第六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规划、合理规划。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由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展初审,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展条件审查,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七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治理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 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恪守以下工作规那么:
(一)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施行方法,并采取实在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回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详细日期、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或公告。单位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展。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展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
(八)自觉接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消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历;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
第十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历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历证卡。考评员资历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获得考评员资历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恪守考评员工作守那么,执行考场规那么。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故弄玄虚、徇私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治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顿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撤消考评员资历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列入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范围的从业人员。
(二)改变职业(工种)、互换新岗位的人员。
(三)其他必须通过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有特别奉献的人员,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参加国家、部(省)级技能竞赛获得前10名者、地(市)级专业技术竞赛获得前5名者,视竞赛工程和专业水平,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实,报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进展高一级别的技能鉴定;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可申报更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或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资历考评。
第十五条 职业资历证书由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职业资历证书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公安部消防局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职业资历证书送交本人,并将获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资历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按照,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展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和评估制度。年检工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施行。评估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组织进展,每3年评估一次。年检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方案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材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年检和评估结果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后公布。对年检和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年检和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按照本方法,对经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展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 本方法未规定事宜,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