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题目: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问题一、文献综述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开展起来的一项监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开展而来的。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标准性文件。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人大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合法正当方式,还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干预破坏,数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目前,在关于个案监督活动和个案监督立法的合法性争论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对两大类观点。支持方认为个案监督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不阻碍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议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其地位,标准其实践。另一类反对方的观点认为个案监督破坏了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且将在事实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权,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学者从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个案监督虽然并不赞赏这类做法,但仍认为这是应对当前司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一种没有方法的方法〞,因此不能简单地否认,当务之急是要标准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公平正义是司法最终的追求目标,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各国的司法制度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在我国,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法院行使监督权是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对法院个案监督这种方式来行使监督权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会沦为对司法的干预,不宜过分推广。同时,应当对人大的监督进行立法,从监督的主体、程序、对象和范围等进行标准。因此,笔者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题,从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状和争议、个案监督的利弊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就如何标准人大监督制度提出了建议,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完善。(一)国内研究现状个案监督的性质界定,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以及个案监督存在空间的开展趋向,已经成为当前宪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尹杰在关于人大个案监督权的思考中认为,近些年来,司法改革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话题。对于目前严重的司法腐朽现象,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