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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医学论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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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医学 论文范文
学海无涯 法医学论文 篇一:法医学 法医鉴定结论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探究 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根底,也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截了当关系着诉讼的进程与结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多确实实是法医鉴定。一般而言,法医鉴定更多地应用于刑事案件中,因而理论研究的重点也相应地倾向于刑事案件,但是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关系的日益复杂,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法医鉴定结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其科学性以及专业性,往往成为当事人援引的重要证据和法官裁判的可靠按照。然而,法医鉴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征询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阻碍了办案效率,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遭到严峻的减弱,而这些征询题的处理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 一、法医鉴定结论的特点。 法医鉴定结论是专家按照科学知识对案件的专门性征询题所提出的分析、鉴别、和推断意见,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的统一产物。其客观性、科学性是指鉴定需受客观事实、科学原理的制约,力图精确分析推断事物的现有状态,这是法医鉴定结论存在的核心价值。但同时鉴定结论所表达出来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对客观事实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间接反映和主观推断,是鉴定人按照科 学规律推定的一种模仿事实,其主观性最终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贯穿于鉴定过程的不断,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做法那么无视了鉴定结论的这个特点,导致出现盲从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敷衍了事等征询题。法医鉴定结论的盖然性是指法医鉴定受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要素的阻碍,绝对确定、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往往是难以企及的,但是证明标准必须得到适当确实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到达绝对确实信,但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程度。关于司法鉴定,追求最大程度的盖然性比追求绝对真理意义确实定性更现实。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精确性与鉴定人本身的专业知识相关联,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专家鉴定人的职业素养优势决定其鉴定结论的精确概率要高于一般的证据材料,采纳专家鉴定结论得到公正判决的概率也随之增高,详细到个案确实是公正合理的裁决。处理好法医鉴定结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统一征询题,是构建法医鉴定制度的根底之一。 二、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那么。 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品种之一,凭借其法定性和科学性,证明力一般高于一般证据。但是法医鉴定结论处理的是客观事实征询题,本身只是证据材料,其要成为民事裁判中的法律事实,那么必须通过当事人的质证、辩论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其中便涉及到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那么 征询题。一项证据具备证据才能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作为鉴定结论还需具备科学性。当事人质证与法官采信的内容确实是围绕证据材料所详细表达的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不具有证据才能的情形进展。 1、 科学性规那么。 法医鉴定结论属科学证据,科学性是其自然属性。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认定涉及两方面的征询题,一是认定标准是什么,二是对鉴定结论的科学证明力如何理解,科学家的理解和法官的理解是否一致。英美法系对科学证据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普遍接受原那么,即弗赖伊规那么:“法庭在接受专家证言时要通过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这些证言必须是从公认的原理和觉察推论出来的,同时这些推论必须在它所在的领域内普遍得到认可。〞美国联邦证据规那么703 条:“在某一特别领域里的专家所提供的事实或材料应该是合理、可靠的〞。如何推断证据是合理可靠的,美国常采纳多伯特标准,其标准有三条:一是专家所使用的技术是否能够重复;二是该技术是否在该领域的学术杂志上发表;三是该技术被科学团体接受的程度如何。详细指标包括:应用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是否已被实践所证明 科学理论和技术是否发表或被同行援用 已经明白或可能的误差是多少 在科学同行中专家的资质和信誉 所用技术是否依赖专家的特别技能和专门的仪器设备, 或者能否被其他专家所重复 所用技术和所得到的结果是否明晰明了,法庭和法官是否能明晰地理解他的含义此外,鉴定结论的表述是否科学也阻碍到证明的效力。鉴定结论能够是确定性表达,也能够是概率性表达,而多数鉴定结论的表达可能是概率性的,这就使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在中国,由于法官才能的有限以及制度上缺乏对鉴定机构的制约,当事人以及法官甚少对鉴定机构的科学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关于科学性的考量流于方式。 2、客观性规那么。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的生命,其根本要求确实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假设鉴定结论是虚伪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假设鉴定结论是片面的,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表达在:(l)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按照法律标准和职业标准办案,不受除案件事实外等要素的阻碍而偏离科学鉴定的轨道,这是做到客观鉴定的前提,也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思想保证。(2)司法鉴定必须恪守法定程序,自觉接受法律监视,这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法律保证。(3) 司法鉴定必须坚持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确实是没有科学性,确实是最大的不客观、不真实。 3、合法性规那么。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那么,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恪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那么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表达为:(1)鉴定主体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获得司法鉴定施行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鉴定材料合法: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征询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征询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视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与委托、受理、施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通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标准。关于合法性 篇二:法医学论文 法医学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价值研究 摘 要 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穿插学科,具有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利用法医学,对尸体进展鉴定、研究,常常会给公安机关带来侦查破案的重要线索。同时,由于公安工作的特别性,要求公安人员掌握各种尸表达象及其变化规律;掌握各种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征象以及检验鉴定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医学中死亡与死后变化的内容进展探究,以阐述法医学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价值。 关键字: 法医学 侦查 死亡 死后变化 死亡鉴定 一、法医学 ㈠法医学概念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根底,研究和处理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征询题的一门学科。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穿插学科,具有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 ㈡法医学与公安工作 1.概述 由于公安工作的特别性,要求公安人员掌握法医学的根本理论;掌握各种尸表达象及其变化规律;掌握各种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征象以及检验鉴定的意义;理解法医学物证检验及毒物觉察、提取、包装和送检的根本方法,正确评价和应用法医学鉴定理论;利用法医学为揭露犯罪、认定犯罪、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按照。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往往涉及死亡与死后变化以及死亡鉴定的内容,如今,法医学为侦查工作提供的协助、线索是无比珍贵且及时的,往往是第一手的严峻线索。 2.法医学的合法性及应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第71条规定:“侦查人员关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展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能够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展勘验、侦查。〞在这个法条中明确了法医在侦查作用中的合法性。在确定合法性之后,还需要理解在侦查破案中可能遇到的实际征询题。最根本的,也是最不可缺少确实实是及时确定以下几方面:①案件发生时间;②案件发生地点;③案件涉及人物;④案件作案方式;⑤案件性质;⑥区分死者身份;⑦揣摩凶手杀人方式 3.从实际案例中说明法医学对侦查破案的作用 某男,25岁,2023年8月26日3时许,骑自行车不慎被一辆轿车撞倒,当时昏迷不醒,由120急救中心送至某医院。到医院后清醒,无恶心呕吐,颈痛伴四肢活动障碍,是去知觉,同时右足肿胀,经急诊检查会诊后,以“颈部损伤、高位截瘫〞收入院治疗。于9月10日在颈丛加局麻下行颈椎前路C5局部切除,术后抗炎对症治疗。于10月23日突然出现呼吸困难,10月24日患者出现呼吸骤停,10月28日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后按照尸体解剖,认定系因交通事故中颈椎骨折,造成颈髓挫伤、坏死并发支气管肺炎,导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假设不是法医学的权威鉴定,将又导致一宗错案或医疗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可见,法医学所提供的科学按照,是定案,判案的关键所在。 二、死亡 ㈠死亡的概念及断定死亡的标准 死亡是指人体正常的新陈代谢等生命活动停顿。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开展,传统的死亡概念和推断死亡的标准〔医学上常把呼吸停顿、心跳停顿和各种神经反射消失作为诊断临床死亡标准的三大征象,并案心跳停顿和呼吸停顿发生的前后顺序不同,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遭到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因人口基数大,导致死亡本钱高,死亡标准也因地制宜地逐步演化成以“心肺死〞——即心脏死且肺脏死作为标准。 ㈡死亡标准的意义 1.受害者是否死亡在侦查过程中是决定性要素。 首先,在接警到达现场后,第一件事确实是确认受害者是否死亡;其次,在定案时,受害者是否死亡又直截了当决定了案件性质;而后,在办案、侦查、搜集情报、情报分析时,假设受害者死亡,应从其尸检等所获取的数据、线索出发,因而说,死亡标准贯穿整个侦查过程。 2.法的解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4条规定:“成心损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被告人以损害别人的成心施行暴 力行为造成被害人“脑死亡〞而心跳和呼吸尚存状态,假设采脑死亡标准那么构成成心损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假设采纳传统心肺死亡标准,那么构成成心损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说认为,脑死亡标准一旦采纳,行为人的行为就会由于死亡标准的选择不同而加重对其的处分,同时有可能将成心损害罪扩大化。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并未将死亡标精确定为“脑死亡〞或“心肺死亡〞,这为我国推行脑死亡认定提供了空间,同时条文中还规定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在该条文中,脑死亡状态事实上已经符合“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条件,其本质是死亡必定包括重伤在内,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能将重伤局限在肢体的残缺上,人的大脑机能的损害从医学角度讲对人的损害更大。因而被害人处于脑死亡而心、肺活动状态,应当适用“成心损害致人死亡〞的情节。在成心杀人罪中,死亡标准的不同造成认定既遂与未遂的不同。倘假设被害人处于“脑死亡〞而心跳和呼吸尚存状态,按照心肺死亡标准被告人那么构成成心杀人罪“未遂〞;按照脑死亡标准那么构成成心杀人罪“既遂〞。 三、死后变化 ㈠死后变化的概念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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