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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水电
工程
安全
鉴定
规定
范文
水电建立工程平安鉴定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立工程建立阶段的工程平安治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平安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按照水库大坝平安治理条例,结合水电建立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立中的工程平安治理工作,由工程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转、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
作负责。建立单位在工程平安治理中的职责,由工程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治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立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视和指导水电建立工程平安鉴定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订颁发施行细那么。
【章名】 第二章 根本要求
第五条 工程平安鉴定分为蓄水平安鉴定、竣工平安鉴定、专项平安鉴定。
1.蓄水平安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按照,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展蓄水平安鉴定;
2.竣工平安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展竣工平安鉴定;
3.建立过程中,觉察工程存在平安隐患时,应针对发生征询题的情况和部位(或工程,下同)及时对工程进展专项平安鉴定。
第六条 蓄水平安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平安有关的工程工程,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平安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展蓄水平安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相貌应根本到达水电站根本建立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同时供平安鉴定使用的材料已根本预备齐全。蓄水平安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场进展。
第七条 竣工平安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工程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工程纳入鉴定范围。
进展竣工平安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相貌应到达水电站根本建立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同时供平安鉴定使用的材料已预备齐全。
第八条 蓄水平安鉴定、竣工平安鉴定、专项平安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互相衔接,防止重复进展。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阻碍工程平安的严峻征询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展跟踪检查。
第九条 工程平安鉴定的工作重点是,按照国家(行业)规程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平安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阻碍工程平安的征询题,提出工程平安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标准、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平安的征询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平安的阻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标准、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平安征询题的,也应对其进展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 工程平安鉴定工作中,不进展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章名】 第三章 组织治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工程法人(含建立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转等建立各方,应将工程平安鉴定工作纳入工作打算。工程平安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平安鉴定工作,由工程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历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平安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 特别情况下,经历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平安鉴定工作也可由工程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展。工程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 工程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转、设备制造等建立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治理的其别人员,未经历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历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工程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转等建立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展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相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阻碍工程平安的征询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疑心的部位要进展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材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展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备的泄洪才能、消能设备的平安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平安的要求。蓄水平安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根底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平安的隐患。
6.检查工程平安监测设备、监测材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平安评价,提出平安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组在构成工程平安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立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法人应组织建立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展的鉴定工作,包括:
1.精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材料。
2.按照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征询题进展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征询题。 3.按照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征询题进展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工程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工程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工程法人应组织建立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平安征询题和提出的建议,进展认确实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构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各方对鉴定报告有严峻分歧意见的,应构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 进展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按照鉴定报告,并听取建立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征询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各方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精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平安定工作中提供虚伪材料,觉察工程平安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暂行方法对责任者进展处分。
第二十五条 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展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工程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阻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平安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立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转、制造、治理等方面存在征询题应负的工程平安责任。
【章名】 第四章 建立期平安鉴定与运转期平安定检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平安定检工作,原那么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平安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展,实际工作中,可按照大坝运转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平安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早进展。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次大坝平安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平安文明消费达标、创一流企业以及大坝平安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平安定检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平安鉴定报告〞代替。
第二十九条 部大坝平安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平安鉴定专家组的工作;工程工程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平安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平安监察中心。
【章名】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水电建立工程平安鉴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章名】 附录一:工程平安鉴定所需材料要求
为满足工程平安鉴定工作的需要,工程法人应组织建立各方预备好工程平安鉴定所需的各种工程材料。
鉴定工作所需工程材料一般包括以下三类。实际工作中,工程法人可按照工程所处进展阶段等详细情况,并征求鉴定单位意见后,确定需提供材料的详细工程和内容要求。
第一类:工程设计报告、设计自检报告、施工质量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工程平安监测成果及分析报告、工程运转自检报告、大坝平安现场检查报告、严峻征询题的专题报告等。这类材料,一般需一式20份,提供应专家组使用并作为工程平安鉴定报告的附件。
第二类: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以后的专题报告及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其它有关重要工程文件。这类材料,一般应预备1~2份,提供应专家组阅研,专家组借阅后归还。
第三类: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原始材料、试验报告、验收签证材料等。这类材料供专家组在现场进展抽查阅研。
为使建立各方编写的自检报告能较好地满足工程平安鉴定工作的需要,本附录提供了各类自检报告应包含的根本内容及编写要求,供编写自检报时参考使用。蓄水平安鉴定的自检报告,可按照工程所处进展阶段等详细情况作适当简化;竣工平安鉴定的自检报告,应根本包含所有的内容(机电工程不纳入鉴定范围时除外),但已在蓄水平安鉴定自检报告中说明的内容,可不再重复。
Ⅰ.土建工程设计自检报告
一、工程设计
1.工程及设计工作简况。
2.洪水设计标准复核和评价,水工建筑物设防烈度及抗震复核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