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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事申诉状优选范文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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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事 申诉状 优选 范文
民事申述状优选范文2篇 引导语:民事申述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恳求对该案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民事申述状的优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协助。 范文一 申述人:李xx,男,xx_岁,汉族,xx_省xx县xx乡xx村人。 被申述人:郭xx,男,xx岁,汉族,xx省xx县xx乡xx村人。 案由:…… 要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理地处理我们房崖宅基地纠纷一案,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时农会分给我的。解放前郭xx是我村18家后台之一,村中所有苛捐杂税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时,郭随国某党跑到xx县城藏匿起来,农会将其财产没收分配给贫穷农民。其中将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间和南屋地基三间分给贺xx;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我不断执管居住至今。时隔40余年,即xx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xx土地证为由索要房子。当时经大队、公社、xx县法院及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此房确系农会分给我的,分后并执管多年,郭不断未提出过争吵,其土地证是错填和误填,按照法律和事实将此房判归我所有。xx年郭又申述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实,避开原一、二审的调查根据,没有分析郭xx土地证的来历和事实,简单机械地视土地证为唯一根据,而将上述财产判归郭所有,我认为是错误的,应当纠正。其理由如下: 一、xx年xx县解放时郭投敌逃跑,当时农会除给郭留够住的房以后(郭当时3口人,留有瓦房3间,地基3间),将其余财产没收。因我当时4口人,无房子住,住公房内。农会干部将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间和东屋地基3间分给我。xx年土改时又确认给我。现有土改农会干部政治主任贺xx、民兵营长贺xx、农会主席贺xx都证明北屋是给我的(一、二审卷可查),并出有书面证明,愿到庭作证。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给贺xx,北屋和东屋地基分给我。贺xx的土地证上明明写着北至李xx(见附件)。假设房子没分给我,为什么贺xx的土地证上写着北至李xx呢 三、此房在我执管30余年期间,xx年我将房子借给同村贺xx居住至xx、年。贺_ xx_于xx年归还我后,我不断居住使用至今(贺xx的证明二审卷可查,现仍可到村调查)xx年我在东屋地基上盖房两间。xx年又将北屋西山墙处一棵3尺多围的大杨树砍用。郭全家人不断在家,从未提出任何争吵和异议。 四、郭的土地证来历有疑。土改时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个有文化的人,当时的土地证是他协助填写的(有证件附后)。由于农民没有文化,不认识字,对土地证的作用认识缺乏,我确实是其中的一个。郭乘机大耍花招、将分给我的房屋填写在他祖父郭xx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陈xx、贺xx都可证明。我xx年就开场住着此房,xx年发证时郭xx为什么不拿出土地证向我要房子呢如今提出难道没有咨询题吗郭确实是利用填写土地证的时机从中捣鬼,如今出来进展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还判他有理。 申述恳求: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恳求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讯监视程序,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民监判字第xx号判决,维持原xx地区中级人民法院(xx)xx民上字第xx号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申述书2份; 2.有关证明材料五份。 范文二: 申述人(原终审上诉人):×××,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被申述人(原终审上诉人):×××,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申述人诉被申述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讯决,现申述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23)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述,申述恳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述恳求: 1、 撤销原终审讯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述人承当。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本清晰,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局部计算有误,本院根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2023)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讯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讯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2023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讯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讯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述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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