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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施工
机械
安全管理
办法
范文
施工起重机械平安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平安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立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平安进展监视治理,并委托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详细施行。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平安治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平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犯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工程监管,由工程工程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初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工程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明显位置。
初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故弄玄虚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平安情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平安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平安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征询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材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视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转平安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平安,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平安消费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获得资质和平安消费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平安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平安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平安消费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展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平安治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治理,并落施行工现场平安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治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平安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平安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治理部门和平安消费治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严峻更改的须重新进展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展,作业前须进展平安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平安治理人员施行监视,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戒备线,划出戒备区,由专人进展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施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完毕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展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前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监视检验,未经监视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展平安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材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工程平安技术材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平安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材料;
(四)平安技术交底有关材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平安消费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处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征询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恪守检测检验标准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历,并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