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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放射
防护
管理
规定
范文
学海无涯
放射防护治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 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直属企业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治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许可登记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立、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备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展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登记许可证前方可投入运转或者使用。
第五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登载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放射防护治理
第六条 直属企业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 直属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展一次放射防护平安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装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备,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防护平安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展辐射检测。
第九条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平安、消费等部门办理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平安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备,派专人戒备。
第十条 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送,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别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平安、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治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通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审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
第十三条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展一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 应定期进展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功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展平安检查和功能检测。
第十五条 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六条 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露、丧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 对可能遭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第四章 放射事故治理
第十八条 发生放射事故,应按事故治理规定执行,放射事故详细分级见附件2和附件3,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断定。
第十九条 发生放射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放射事故后,应按中国石化放射事故报告表“〔见附件4〕的要求,在24小时内报平安环保局并抄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同时向所在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何可以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成心造成的,不承当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