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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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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房屋建筑 使用 安全管理 办法 范文
学海无涯 房屋建筑使用平安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平安治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平安,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备设备的使用平安治理,适用本方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备设备使用平安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监视治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视、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平安消费、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相关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平安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当。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平安能够自行治理,也能够委托物业效劳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治理,受托治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商定承当房屋建筑使用平安治理责任。   自行治理的单位和受托治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装备房屋建筑平安治理员。平安治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构造和设备设备平安治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平安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治理人报揭觉察的平安征询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平安评估、平安鉴定、抗震鉴定、平安征询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立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功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商定承当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当相应的质量平安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治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展检查维护,觉察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征询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行为进展制止。   自行治理的单位和受托治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平安治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以下阻碍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备、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以及其他阻碍平安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备设备;   (八)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局部,进展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展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展平安评估。建立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展平安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构造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祸或者事故可能导致构造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的;    (五)进展构造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处可能阻碍房屋建筑平安的;   (六)毗邻的建立工程施工可能阻碍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   (七)经平安评估觉察房屋建筑存在平安隐患需要进展平安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展平安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委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展平安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以下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展抗震鉴定:   (一)到达设计使用年限需要接着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展构造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处可能阻碍抗震功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展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按照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获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平安评估、平安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立工程构造检查才能的证明文件;   (二)通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治理制度及质量操纵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展房屋建筑平安评估、平安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展评估与鉴定,及时、精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平安评估、平安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平安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当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平安鉴定报告涉及构造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历的注册构造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构造实体检测的,应当由通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纳统一的房屋建筑平安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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