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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安全
监督
实施办法
范文
学海无涯
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平安监视施行方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立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平安监视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平安监视工作规程,标准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平安监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平安监视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以下简称建立工程〕施行施工平安监视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市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遵照行业指导、属地监视的原那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立委〕负责指导全市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工作,对区、县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的施工平安监视工作进展监视、考核。
区、县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平安监视手续并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施行施工平安监视,也可将施工平安监视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平安监视机构详细施行。
施行施工平安监视的单位〔以下简称监视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视工程规模、内容等相习惯的资历条件。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施工平安监视,是指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立工程的建立、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立责任主体〕履行平安消费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等情况施行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展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立责任主体履行平安消费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立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平安消费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工程施工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立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施行行政处分;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工程施工平安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五条 监视机构施行工程工程的施工平安监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展:
〔一〕受理建立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工程平安监视手续;
〔二〕制定工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工作打算并组织施行;
〔三〕施行工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抽查并构成监视记录;
〔四〕评定工程工程平安消费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平安监视手续;
〔五〕整理工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材料并立卷归档。
监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平安监视工作流程。
第六条 工程工程施工前,建立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平安监视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概况表〔附件1施工平安监视备案用表:表JD-1-1〕;
〔二〕建立、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工程主要治理人员一览表〔附件1施工平安监视备案用表:表JD-1-2〕;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清单〔附件1施工平安监视备案用表:表JD-1-3〕;
〔四〕施工合同中商定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打算;
〔五〕建立、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程负责人平安消费承诺书;
〔六〕市住房城乡建立委规定的其他保障平安施工详细措施的材料。
监视机构收到建立单位提交的材料后进展查验,必要时进展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立单位发放施工平安监视告知书〔附件2〕。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本市保障平安施工详细措施的材料清单,明确第六条第〔六〕项材料的详细内容;区、县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要求建立单位提供的其他保障平安施工详细措施的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立委后,在其辖区内可纳入第六条第〔六〕项材料内容。
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第六条〔一〕至〔六〕项的材料〔即施工平安监视备案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建立单位应于材料内容发生变化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监视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八条 监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平安监视工作打算〔附件3〕,明确主要监视内容、监视措施、抽查频次〔原那么上每个工程工程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的工程工程、近一年发生过消费平安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工程,监视机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平安监视过程中,对发生过消费平安事故、检查中觉察较多平安隐患以及施工进度、内容等发生严峻变化的工程工程,应当适当调整监视工作打算,增加抽查次数。
第九条 已办理施工平安监视手续并获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工程开工前,监视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立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平安监视工作交底会,提出平安监视要求。工程建立责任主体应当提交保证工程平安措施的施行方案,包括工程工程平安治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平安消费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材料。关于工程建立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监视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立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立责任主体工程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交底的人员应在施工平安监视交底会议记录〔附件4〕上签字。
第十条 监视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视人员按照监视打算及实际需要,对工程工程施工现场进展随机抽查。